(2016)吉0524刑初153號
——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2016-6-28)
(2016)吉0524刑初15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柳河縣人。
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檢察院以柳檢刑檢刑訴(2016)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終止審理。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路 婧
人民陪審員 賀廣武
人民陪審員 劉洪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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