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刑初字第174號
——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2016-5-9)
(2015)柳刑初字第174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原系柳河縣某鎮某屯會計,柳河縣人,現住柳河縣。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柳河縣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柳河縣人,現住柳河縣某鎮某屯。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柳河縣檢察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檢察院以柳檢公訴刑訴(2015)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姚某某犯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柳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蘭星、徐曉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柳河縣人民檢察院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決定對被告人劉某某、姚某某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柳河縣人民檢察院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決定對被告人劉某某、姚某某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公訴機關柳河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艾鵬飛
人民陪審員 劉鳳珍
人民陪審員 劉洪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 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