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刑初31號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法院(2016-6-8)
(2016)吉0681刑初31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男,1965年02月07日出生于吉林省臨江市樺樹鎮,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臨江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12月29日被逮捕。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公刑訴[2015]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臨刑初字第19號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甲不服該判決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6年4月18日,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刑終15號裁定,以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我院重新審理。我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晶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于2013年6月至7月期間,為種植人參,在未取得林業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開墾其本人所有的位于臨江市樺樹鎮小營子村劉某甲地(樺樹森工林相圖1林班23小班內)的耕地及林地,經破壞森林資源現場檢查技術鑒定書鑒定:張某甲共非法開墾土地56.1畝,現地植被被毀壞嚴重。案發后,張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薛某某、滕某甲、孫某甲、張某乙、陸某某、任某某、劉某乙、張某丙、許某某、鞠某甲、朱某某、孫某乙、胡某甲、張某丁、孫某丙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未取得林業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非法占用農用地、林地種植人參,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系投案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積沒有這么多。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甲于2013年6月至7月期間,為種植人參,在未取得林業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開墾其本人所有的位于臨江市樺樹鎮小營子村劉某甲地(樺樹森工林相圖1林班9小班、23小班內)的耕地及林地。經破壞森林資源現場檢查技術鑒定書鑒定:張某甲在位于樺樹森工林相圖1林班9、23小班內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非法開墾參地56.1畝(37417.2平方米),現地坐落與2009版林相圖相比,大部分參地坐落在耕地中,耕地種植條件沒有改變用途,經辦案人員調查取證,該地塊有林地手續或其他材料足以證明張某甲開墾的林地面積為18畝,現場林地植被毀壞嚴重。案發后,被告人因非法開墾參地被處林業行政罰款人民幣六萬六千七百元(已繳納)。張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時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破壞森林資源現場檢查技術鑒定書:證實2013年6月,臨江市樺樹鎮小營子村村民張某甲,在小營子村劉某甲地,位于樺樹森工林相圖1林班9、23小班內,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墾林地種參。經林業技術人員現場測量,張某甲非法開墾參地56.1畝(37417.2平方米),現地坐落與2009版林相圖對比,大部分參地坐落在耕地中,耕地種植條件沒有改變用途,經辦案人員調查取證,該地塊有林地手續或者其他材料足以證明張某甲所開墾的林地面積為18畝,現場林地植被毀壞嚴重。
2、辦案說明:證實(1)張某甲非法開墾參地經林業技術人員測量面積為37417.2平方米(合計56.1畝),而森林公安大隊工作人員在調查該案時,制作了一份開墾參地方位及來源示意草圖,因圖中標記的耕地、自留山面積為48畝,這只是通過調查樺樹鎮小營子村多年前承包到戶分給農民的耕地底賬和自留山底賬得出的數據。因為當時分地時,只是大約估計的數字,沒有實地測量,農民分給的耕地和自留山面積同現在測量存在著差距。故案件中的56.1畝是張某甲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實際面積;(2)樺樹鎮小營子村村民滕某乙于1984年土地包產到戶時分得自留山6畝(當時村里是按照人均1畝分給村民的,當時滕某乙家有6口人),該自留山后經老百姓多年種地蠶食,剩下4畝有余。該地又于2013年以4畝的面積轉讓給張某甲,但小營子村村委會當年的“自留山發放林權執照登記表”上登記為3畝,經調查應為筆誤;(3)張某甲非法開墾的參地均已種植人參,參串上也都按規定栽種了樹木,實行了林參間作。
3、現場平面圖、開墾參地方位及參地來源示意草圖、現場照片:證實張某甲非法開墾參地現場及地塊位置、分布情況。
4、資格證書復印件:證實鑒定人具備鑒定資格。
5、劃分荒山、荒地、自留山明細表、自留山四至、發放林權執照登記表、勞動田排號表:證實臨江市樺樹鎮小營子村荒山荒地、自留山的劃分情況、勞動田排號情況及林權執照發放情況。
6、自留山轉讓協議書、證明書、自留山使用證、協議書:證實(1)胡某乙將其5畝荒山賣給張某甲,外帶了3畝耕地;(2)孫某乙的父親孫某丁在世時將其自有的老自留地給張某甲耕種、管理和所有了;(3)薛某某將其位于劉某甲地的大約6畝的荒地給了張某甲,張某甲一直在種;(4)滕某乙將其擁有合法經營權的、坐落于趙某某沃子的4畝林地的林權轉讓給張某甲;(5)朱某某將其位于趙某某地的3畝自留山林地轉讓給張某甲;(6)孫某甲、孫某戊、孫某己將其位于趙某某沃地的9畝自留山林地(附帶包括劉某甲地的溝)轉讓給了張某甲;(7)鞠某甲將其位于劉某甲地、鞠某乙地大約8-9畝地,與張某甲換地一部分,轉讓一部分;(8)張某戊證實張某甲在劉某甲地有土地,其幫助張某甲種過地;(9)張某甲分別將420丈、500丈參地租給許某某、張某丁,每丈租金300元,使用期限四年,栽參后栽樹,樹苗由張某甲承擔,乙方(許某某、張某丁)保證成活率85%以上。
7、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吉林省罰沒款專用票據:證實因非法開墾參地,以任某某、路某某名義分別被罰款41000.00元、25700.00元。
8、臨江市樺樹鎮小營子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證實樺樹鎮小營子村村民張某甲同本村村民胡某乙、滕某乙、朱某某、孫某己轉讓自留山時是經過小營子村委會同意。
9、案件來源及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證實2014年5月22日臨江市森林公安大隊接到臨江市樺樹鎮小營子村村民張某甲投案自首稱:“其在2013年6月至7月間,在未取得任何林業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種人參為由擅自在樺樹鎮小營子村地名為劉某甲地的地方屬于其本人所有的林地和耕地內共計開墾參地約50畝。張某甲還供認在2013年6月至7月開墾參地期間曾被臨江市林業局樺樹林業工作站工作人員發現,張某甲當時對林業站工作人員謊稱是四個人開的參地(其實是其找四個人頂名),樺樹林業站當場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當時張某甲找來頂名的人員任某某、陸某某的名義對當時開墾參地面積按照法律規定作出每平方米10元的行政處罰,處罰面積為6670平方米,罰款66700元。后來張某甲又無視林業站的警告,私自將所有的參地開墾完畢,現迫于法律威懾投案自首”。接到張某甲投案后,臨江市森林公安大隊遂立即組織警力對該案進行調查。經工作查明:張某甲開墾參地的現場位于樺樹森工林相圖1林班23小班內,所開墾的參地按照地形走勢可分為四塊。經勘測其非法開墾參地總面積為37417.2平方米(合計56.1畝)。經工作進一步查明在開墾參地的面積中原本屬于耕地的面積為30畝(合計20010平方米),原本屬于林地的面積為26.1畝(合計17407.2平方米)。張某甲對其非法開墾參地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此案告破。
10、證人梁某某、宋某某出具的關于張某甲開墾林業用地種植人參的調查說明:證實2013年七月份梁某某與宋某某下鄉小營子村發現非法開墾林地的行為,經調查系張某甲所為,后找到張某甲了解此事,張某甲稱二塊非法開墾的林地系任某某和路某某的。后梁某某安排宋某某和周某某找到任某某和路某某對所開墾的二塊林地進行測量并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下達了停止違法行為告知書。2014年4月左右,宋某某反映說在任某某非法開墾參地上邊的林地又被開墾,找到任某某了解情況,任某某稱不知道誰干的。經測量后開墾的林地面積較大,整理材料后移交給臨江市森林公安大隊調查。
11、證人孫某丙的證言:證實他買了個鉤機平時給別人干活。2013年6、7月份防火期過后,他去樺樹鎮小營子村用鉤機給張某甲開過參地。張某甲的地在小營子村后面的一個山坡上,具體地名不知道,是在小營子往江源松樹鎮走的公路下一面。該地表面上分四塊,實際是連在一起的。他去看地的時候發現該地大部分是以前種的耕地,只有一小部分是有樹棵子的。順著小營子土路往那塊地走,靠土路上邊的那一塊地是個山坡,靠路邊的地方全是耕地,但是去年沒有耕種;靠山坡的上面是一些毛棵子,有色樹、柳毛子等,但都不粗;再往上走是條水溝,溝兩邊種的苞米,這條溝后來也平整成參地了;過了這條溝下面有一小片紅松林,紅松林上面是一個崗梁,崗梁的兩面坡的下半部分都是耕地,去年也沒有耕種,兩面坡的上半部分也是一些毛棵子,都是些色樹和柳毛子之類的,沒有大樹。該地塊耕地和樹棵子大概各占一半,具體分別是多少看不出來。他倆最后以每丈12元的價格談妥,過了大概一個月他開著鉤機去的小營子給張某甲開地的,去開地時該地有樹棵子的地方就都割了也都燒了,具體不知道誰干的。干活期間張某甲基本都在,放線(用石灰放線,鉤機按照放線鉤土)是張某甲父子干的。他給張某甲鉤的參串都是三米寬的,后來按3500丈算的,估計能有50畝地左右,加上平參地中間那條水溝,張某甲一共給他五萬多塊錢。上去看地時張某甲說有手續,但沒拿出來給他看。
12、證人張某丁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份左右,他在張某甲處以每丈300元的價格購買了500丈(8畝左右)參地,共花了15萬。另外還有仙人橋的清嶺姓許的也在同一個地方買的參地。當時買參地時有書面協議,他倆一起說的,張某甲寫的,約定每丈300元,他使用四年,種參的時候他給栽上樹苗,等到四年起完參把參地還給張某甲。張某甲在這個地方的參地面積不小,都是去年刨的,開始買的時候不知道,種上參后不出參苗才聽原來在這種地的人說這里原來都是他們的耕地。這個地方原來有些落葉松林地,具體不知道多大面積,林地上沒有幾棵樹。他不知道張某甲是否有批復手續。張某甲開的參地大部分已經種上了,只有幾串還沒有種。
13、證人許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他在小營子村張某甲處以每丈300元的價格買了420丈(約7畝地)的參地,買到手后就種參了,2014年栽的樹。買地的時候又書面協議,約定他使用四年,他種上參后就栽上樹,等起完參以后就把地還給張某甲。買地的時候地已經刨好了,張某甲說有手續,給他看過,他也沒仔細看,就是一張收據。另外,還有小營子村的張某丁也在張某甲處買的參土,還有一些刨好的參土是張某甲自己種人參用了。
14、證人胡某乙的證言:證實2012年11月份他將位于小營子村的小地名叫孫某丁自留地的耕地和自留山轉讓給張某甲了。耕地大概3畝多(是按照飼料地分給他的),自留山大約5畝多地(自留山當時是按人口分的,一口人一畝,當時他家是五口人)。這些地在2012年時因為他急著搬家就將這些林地和耕地的所有權全部轉讓給張某甲了。轉讓這5畝自留山時林地上有些零星的落葉松。該3畝多飼料地轉讓前他每年都耕種,從來沒扔過。
15、證人孫某乙的證言:證實他家在樺樹鎮小營子村劉某甲地原來有一塊耕地,大約8畝,很多年前因為太遠就被他父親孫某丁送給同村的張某甲了。他只知道這塊是自留地,是否在冊以及是否有土地使用證他不清楚。給張某甲這塊地當時是否有協議他不知道,給張某甲之前他家每年都種,給張某甲后張某甲也始終種莊稼。這塊地多少年前周圍都是小樹棵子,沒有大樹,自從這塊地送給張某甲后他再沒去過。
16、證人朱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張某甲買過他叔叔朱某某的自留山,一共三畝,地點在小營子村趙某某地(劉某甲地和趙某某地實際是一個地方)。因為他叔嬸的年紀大了,所以買地當天他嬸打電話讓他去給看看行不行。賣地寫書面協議的時候是他簽的他的名字,因為嬸嬸年齡大了,叔叔病重。現在這塊地已經是參地了。
17、證人鞠某甲的證言:證實她在小營子村劉某甲地處有一塊耕地,在2013年時將該耕地賣給同村張某甲了,一共8畝左右。該地原本是她哥哥鞠某乙搬家走的時候給她的,給的時候也沒給關于該地的任何證明,因此她也不知道該地是否有證,也不清楚是否登記在冊以及是否有臺賬。28年來這塊地她始終耕種,沒有停過,面積也一直沒有變過。她哥哥給她地的時候沒有協議,她賣給張某甲的時候有書面的協議。
18、證人孫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1月12日他向張某甲永久性轉讓過位于小營子村的趙某某沃地的9畝林地,其中有6畝是自留山,轉讓時這塊自留山上都是榛材棵子,3畝是1982年村里分給他的小片荒。6畝自留山與2畝小片荒緊挨著,在鞠某甲小片荒上面還有1畝左右的小片荒。趙某某沃地和劉某甲地都是在一個地方。他轉讓給張某甲的自留山的使用證在1990年左右就已經讓樺樹林業站給拿走了,但在村里有底賬記錄可以證明,關于小片荒他記得村里是沒有記載。他轉讓地時有書面協議,協議上還有孫某戊和孫某己的名字,因為當時他還在村委會上班,他就將使用證還有土地證的名字都寫著他弟弟孫某己的名字。孫某戊也是他弟弟,協議上孫某戊和孫某己的名字都是他給代簽的。當時買地的時候張某甲說想種參。他從1984年至1997年在小營子村當過村長和村支書,1984年村里給村民分配過荒山荒地(也就是把荒山荒地按照自留山分給村民),當時有要荒山的就按照當時每戶人口分,一人一畝,分的時候荒山有靠山邊的多出的一些地就直接給老百姓了。1985年在村里給老百姓分過勞力地,在劉某甲地也分過勞力地,每個村的各生產隊再分口糧田剩下的土地,每個生產隊按照自己隊的實際勞力人數分的。劉某甲這個地方的勞力地當時就分給了我們村薛某某一個人,共8畝勞力田。張某甲在劉某甲地這個地方開墾參地之前,除了村里分給薛某某8畝原來是村里的耕地以外,這個地方大部分都是小片荒。自留山有他6畝,胡某乙還有滕某乙、朱某某他們也有一些自留山,都是當時村里分給他們的,除了這些自留山,其余都是老百姓種的地。種的這些地不在冊,全是小片荒。
19、證人滕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份其父親滕某乙將自家位于小營子村趙某某沃地也叫劉某甲地的4畝自留山轉讓給同村的張某甲了,轉讓的時候他也在場,滕某乙將自留山使用證也給了張某甲,使用證上是滕某乙的名字,滕某乙現已去世。自留山使用證上寫的該塊林地是落葉松,但是在轉讓林地時,這塊林地上已經沒有樹了。當年分地的時候他家一共6口人,按照一人一畝地分的,一共分了6畝自留山,使用證上寫的是6畝(使用證在轉讓自留山的時候就沒有了),小營子臺帳上寫的畝數不準。只轉讓了4畝是因為該塊林地轉讓前被別人開成耕地占了一些,轉讓時他就把剩下的4畝地轉讓給張某甲了,他和張某甲去量的面積是4畝,因此就轉讓了這些。他也說不清是哪年林地被誰占用改成耕地了的,占用了大約2畝。這塊林地永久歸張某甲所有,當時轉讓也沒有收據。
20、證人薛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2000年他給過張某甲位于小營子村劉某甲地大約8、9畝的地。這塊地是1982年小營子村分完口糧田后,把沒有人要的地按照飼料地和勞力田的方式又分了一部分土地給村民,他的這塊地當時分給他時就是按勞力田分給他的,是按8畝分給他的,當時也沒有實際量,面積都是大約看看說的,實際面積比分給他的面積要大,能有8、9畝的樣子。分完后他種了10多年地,后來就不種了,一直到2000年他把這塊地白給張某甲了。該地沒有使用證,撂荒十幾年后也沒有什么樹就變成灌叢地。他給張某甲這塊地時沒有協議,去年五月份張某甲告訴他要在這開參地,在張某甲看參房后面那塊地就是他給張某甲的,張某甲在他給的地塊面積基礎上開超了,具體面積不好說,1982年分地的時候超開的那個地方就是灌木林,這些年始終沒有人種。這8畝勞力田在1985年左右,因為坡度陡,上面不讓種地讓植樹,他就在此栽上樹,但因為始終也不管理也沒活幾棵。
21、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實其是張某甲的女兒。2013年6-7月份張某甲在劉某甲地開的參地沒有她的,她始終也沒到地里去過,是開墾參地的過程中張某甲找她說樺樹林業站知道他開地的事了,等林業站的來問的時候讓她幫忙頂一塊,她就答應了,具體讓她幫忙頂多大面積她忘了。
22、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實她是張某甲的兒媳婦。2013年張某甲在小營子村劉某甲地開墾的參地沒有她的地,開墾參地的時候她和丈夫張某乙去干過活,當時都是用他們自己家的割灌機、鐮刀和斧子清林的,具體多大面積說不清,地上沒有樹全是毛棵子。當時他們清林時她看所有地全是荒地,這個地方的地有一塊原來是他們家的,剩下都是張某甲弄的。后來張某甲和她說林業站知道他開墾參地的事情了讓她幫忙頂一下名,就說有一塊是她開的,她就答應了。后來張某甲去投案了就不用給頂名了。現在該地已經開完種上人參了。具體賣沒賣以及開墾前是否有林業部門的批準她不知道,所有事情都是張某甲辦的。
23、證人任某某的證言:證實她是張某甲的妻子。2013年張某甲在小營子村劉某甲地開參地時她去清過毛棵子。當時清林是他們家一家四口用自己家的割灌機、鐮刀和斧子干的,這些地上沒有樹,全是毛棵子。他們清林的地除了一部分小片荒外,還有一部分只有毛棵子沒有樹的地,具體多大面積說不清。這些地中有一部分她家原來有的小片荒,剩下都是張某甲買別人的,開參地所有事宜也都是張某甲辦的。2014年10月張某甲在小營子村劉某甲地開墾的參地以她的名義向樺樹林業站交過罰款,按照每平方米10元錢交的,這件事張某甲告訴她了。因為他倆是夫妻,以誰名義交都一樣。
24、證人路某某的證言:證實他與樺樹鎮小營子村的張某甲是親屬。他知道張某甲在小營子村劉某甲地開墾參地的事情,因為張某甲找他幫忙頂過名。張某甲開墾參地沒有手續。當時他也想在這買點參土種參,開墾期間樺樹林業站知道后就找他罰款處理了,罰款的錢是張某甲去交的,每平方米10元錢,罰款收據在張某甲手里,寫的路某某的名字,因為是張某甲找他幫忙頂的名,這塊參地確實也不是他的。
25、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他是張某甲的兒子。2013年春天防火期過后張某甲在小營子村劉某甲地開墾過參地,有一部分是小片荒,還有一些是自留山,自留山上沒有樹全是毛棵子。開墾參地所有事宜都是張某甲辦的。開墾參地的地有一部分是他自己家的小片荒,其余全是張某甲買別人的。清林是他家四口用自家的割灌機、鐮刀和斧子干的,具體干多大面積不知道。他不清楚張某甲開墾參地是否有手續,因為所有事宜都是張某甲辦的。這塊地已經全部開墾完了,也基本全種上參了。
26、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6、7月份他在樺樹鎮小營子村劉某甲地(也叫趙某某地)沒有經過林業任何部門的批準私自開墾了大約50多畝的參業用地,其中約有20多畝的在冊耕地,其余都是自留山,開墾之前林地上沒有大樹,開墾完后以每丈300元的價格租給許某某420丈、租給張某丁500丈,當時有書面協議,協議約定租給他們四年,種參時把樹栽好,保證樹的成活率在85%以上,四年后他們將人參起完之后再把地還給他。剩下的2000丈自己和兒子種參用了。開墾之前這些地有一塊沒有樹,只有一些毛棵子,還有一部分小片荒,這些塊自留山上的樹早就不知道被誰砍光了。有兩塊耕地,其中一塊是他剛結婚時向孫某丁要的7、8畝,另外10多年前還向薛某某要了8畝左右。當時他跟他倆要地時這些地都是種莊稼的地,還有一塊小片荒是去年刨土快結束前買同村鞠某甲的,能有7、8畝。他開墾的五十多畝地中,除了上述的這些之外都是他2013年時買村里人的林地,有孫某甲的6畝自留山和3畝耕地(沒有自留山使用證和土地使用證)、朱某某的3畝自留山、胡某乙的5畝自留山(當時胡某乙在這個地方還有3畝小片荒不要錢白給他了)、滕某乙4畝自留山(沒有自留山使用證),買地的時候是他去找的這些人,簽買賣協議的時候是去小營子村委會蓋的章。多年前要的小片荒都沒有土地使用證,買的自留山都有使用證。他買的耕地和自留山的面積都是按照自留山使用證或者村里臺賬登記的面積買的,這些地塊登記的面積都比實際開墾面積小,所以實際開的面積要比買的面積多一些,但沒有外擴。他要的和買的小片荒在歸他之前始終都種植莊稼。買的這些小片荒和自留山的時候就想這些地能連成一塊,買到手以后栽上樹,再后來一看這些地可以開參地就開了。后期他找到孫某丙用鉤機刨的土,加上修道一共給了5.5萬元。干活期間孫某丙也問過他是否有批復手續,他說批了,孫某丙也沒再要手續。刨土前都是他一家四口用自家的割灌機、鐮刀和斧子清林的,因為這塊林地在清林之前有一部分是小片荒,其他林地上也沒有大樹,只有一些毛棵子,所以不長時間就清完了。開墾完路某某和任某某那兩塊地后被林業站的發現了,就不讓他干了,后來過了一段時間林業站來人讓他交的罰款。開參地的時候路某某也想種點人參,所以這個地方就給路某某種了,后來往林業站交完罰款后就沒錢種參了,他就把罰款錢還給了路某某,地就收回來了。任某某是他媳婦,他倆用誰的名字都一樣。后來他覺得劉某甲地這個地方有不少耕地,以為在耕地開參地種人參沒有事,就又把其它的地又開墾了。這塊地全部開墾成參地后林業站的工作人員又來過,見已全部開墾成參地稱要把這件事報給林業局,他一聽害怕了就到森林公安大隊自首了。現在他已按照林業部門種植人參的要求在參地里栽上了樹。
27、張某甲供述(補查):證實其認可鑒定意見其非法開墾面積為18畝。
28、辦案說明:證實張某甲非法占用農用地面積應該以鑒定意見為準。
29、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表:證實被告人張某甲的自然情況。
本院對控辯雙方就有關犯罪事實和證據提出的控辯意見經審查后認為:關于被告人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數量問題。經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導致耕地種植功能基本喪失,造成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嚴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甲非法占用農用地56.1畝,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破壞森林資源現場檢查技術鑒定書鑒定:被告人非法開墾的56.1畝參地中,現地坐落與2009版林相圖對比,大部分參地坐落在耕地中,耕地種植條件沒有改變用途。根據卷宗中現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不能充分證實被告人張某甲非法開墾的耕地改變被占用地的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因此對被告人占用的耕地部分畝數予以扣除。另外,根據該鑒定書鑒定:經辦案人員調查取證,該地塊有林地手續或其他材料足以證明張某甲所開墾的林地面積為18畝,現場林地植被毀壞嚴重。因此,對被告人張某甲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數量宜認定為非法開墾林地18畝。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甲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數量部分與事實不符,予以糾正。被告人對其辯解與事實不符且被告人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對其辯解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未取得林業部門參地批復手續的情況下私開參地,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應當予以處罰,但指控被告人非法占用農用地部分系耕地,開墾耕地部分未構成犯罪,故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部分與事實不符,予以糾正。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被告人張某甲在種植人參后,能及時種植樹木,實行參林間做,與其他采石、挖沙、采礦、取土等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危害后果有一定區別,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立偉
審 判 員 苑克建
人民陪審員 周素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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