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刑初96號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2016-6-24)
(2016)吉0621刑初9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出生于吉林省撫松縣,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撫松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1月4日被撫松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12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以撫檢刑檢刑訴(2016)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20時許,醉酒后駕駛與其準駕車型不符且懸掛吉F41XXX號小型轎車,在松江河鎮松江河大街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6.27mg/100ml。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王某甲的證言;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理化檢驗鑒定意見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全部供認,無辯解。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20時05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6.27mg/100ml)后駕駛與其準駕車型不符且已達報廢標準的小型轎車(懸掛吉F41XXX號牌),在松江河鎮松江河大街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審中全部供認,且有證人王某甲證言、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單、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理化檢驗鑒定意見書、抓獲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常住人口信息查詢、案件來源等證據予以證實,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王某某醉酒程度高,且無證駕駛已達報廢標準機動車,應從重處罰。王某某系初犯,且當庭認罪,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姚悅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徐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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