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刑初73號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2016-6-3)
(2016)吉0621刑初7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華某某,女,漢族,出生于吉林省撫松縣,高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撫松縣撫松鎮西關街。居住地:靖宇縣。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以撫檢刑檢刑訴(2016)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華某某犯容留賣淫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華某某在靖宇縣花園口鎮江沿村”江西按摩院”內容留孫某等三名女子賣淫。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為證實上述指控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朱某某、孫某、周某、孫某某、王某、唐某、徐某某、方某某、陳某某的證言,撫松縣公安局的現場勘查筆錄、照片,戶籍證明等。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華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華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辯解。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華某某在靖宇縣花園口鎮江沿村”江西按摩院”內容留孫某等三名女子賣淫。
上述事實,被告人華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全部供認,且有證人朱某某、孫某、周某、孫某某、王某、唐某、徐某某、方某某、陳某某的證言,撫松縣公安局的現場勘查筆錄、照片,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華某某容留3名女子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容留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華某某當庭認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華某某犯容留賣淫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佰春
代理審判員 姚悅竹
人民陪審員 張 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宋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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