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刑初54號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2016-6-2)
(2016)吉0621刑初54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出生于吉林省撫松縣。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撫松縣。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以撫檢刑檢刑訴(2016)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傳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5年9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到撫松縣萬良鎮萬良村”鑫明”網吧一樓內,無故將邵某某、沈某某、張某甲、張某乙毆打致輕微傷。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為證實上述事實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邵某某、沈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的陳述,證人陳某某的證言,撫松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戶籍證明,賠償協議等。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某能夠主動投案自首,且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辯解。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到撫松縣萬良鎮萬良村”鑫明”網吧一樓內,無故將邵某某、沈某某、張某甲、張某乙毆打致輕微傷。當日,王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發后,王某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王某某分別賠償邵某某、沈某某、張某甲、張某乙人民幣10000元、500元、300元、600元,四名被害人不再追究王某某的任何責任,并建議從寬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全部供認,且有被害人邵某某、沈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的陳述,證人陳某某的證言,撫松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戶籍證明,賠償協議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王某某主動投案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后,其已達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社區矯正機構的考察意見,對其適用緩刑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佰春
代理審判員 姚悅竹
人民陪審員 張 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書 記 員 宋 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