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刑初41號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2016-5-27)
(2016)吉0621刑初41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出生于吉林省撫松縣,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福民街,現住地:吉林省撫松縣。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撫松縣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帥,男,漢族,出生于吉林省撫松縣,小學文化,無職業,現住地:吉林省撫松縣。因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審,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撫松縣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出生于吉林省撫松縣,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撫松縣。因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審,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撫松縣看守所。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以撫檢刑檢刑訴(2016)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劉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劉某某于2014年12月份在撫松縣露水河鎮砬子河村村民邢某某家盜竊笨狗一條。經撫松縣價格監督檢查局鑒定,被盜笨狗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3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劉某某于2015年1月份在撫松縣露水河鎮新興村村民于某某家盜竊笨狗一條。經撫松縣價格監督檢查局鑒定,被盜笨狗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6月份在撫松縣露水河鎮宏偉林場苗圃盜竊笨狗一條。經撫松縣價格監督檢查局鑒定,被盜笨狗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劉某某于2015年10月份在撫松縣露水河鎮紅光林場附近鶴大高速(K697+698)盜竊螺紋鋼100余斤。經撫松縣價格監督檢查局鑒定,被盜螺紋鋼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50.00元。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失主于某某、李某某、刑某某、鄒某某的陳述;證人王某某的證言;撫松縣價格鑒定結論書、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戶籍證明等。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劉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辯解。
被告人王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辯解。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辯解。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劉某某在撫松縣露水河鎮砬子河村盜竊邢某某拴在道邊的笨狗一條(價值人民幣300.00元);2015年1月份,王某某伙同王某甲、劉某某在露水河鎮新興村盜竊于某科拴在屋前大棚的笨狗一條(價值人民幣200.00元);2015年6月份,王某某伙同王某甲在露水河鎮宏偉林場苗圃外盜竊鄒某某笨狗一條(價值人民幣100.00元);2015年10月份,王某某伙同劉某某在露水河鎮紅光林場附近鶴大高速(K697+698)盜竊螺紋鋼100余斤(價值人民幣50.00元)。
綜上,王某某盜竊四起,盜竊數額為650.00元。王某甲盜竊3起,盜竊數額為600.00元。劉某某盜竊3起,盜竊數額為550.00元。
另查明,2015年12月10日,劉某某在被調查吸毒案件過程中主動交代與王某某、王某甲多次盜竊的犯罪事實。王某甲于同年12月16日主動投案,王某某于2016年1月8日主動投案,三被告人屬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劉某某在庭審中未提出異議,且有失主于某科、李某某、刑某某、鄒某某的陳述、證人王某某的證言、撫松縣價格鑒定結論書、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歸案情況、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處地位相當,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三被告人屬自首,可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積極賠償部分失主損失,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扣除此前已羈押的1日,即至2016年7月2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扣除此前已羈押的2日,即至2016年6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扣除此前已羈押的30日,即至2016年5月3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佰春
代理審判員 姚悅竹
人民陪審員 張 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徐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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