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撫刑初字第130號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2016-5-6)
(2015)撫刑初字第130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某,男,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漢族,農民,戶籍地及居住地:河北省承德市。系死者周某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某,女,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滿族,農民,戶籍地及居住地:河北省承德市。系死者周某之母。
訴訟代理人周某甲,男,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漢族,農民,戶籍地及居住地:河北省承德市。系死者周某之兄。
訴訟代理人姜某,男,出生于遼寧省凌源市,滿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及居住地:遼寧省凌源市。系周某某的親屬。
附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檀某某,男,出生于遼寧省本溪市,漢族,無職業,戶籍地及居住地: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系死者檀某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女,出生于遼寧省本溪市,漢族,無職業,戶籍地及居住地: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系死者檀某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女,出生于吉林省撫松縣,漢族,無職業,戶籍地及居住地:撫松縣。系死者房某甲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女,出生于吉林省撫松縣,漢族,長白山旅游度假區萬達凱悅酒店職工,戶籍地及居住地:撫松縣。系死者房某甲之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某,女,出生于吉林省撫松縣,漢族,無職業,戶籍地及居住地:撫松縣。系死者房某甲之岳母。
訴訟代理人王松,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許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撫松縣,漢族,大學文化,安圖縣公安局民警,戶籍所及居住地:撫松縣。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審。
辯護人孫建華,吉林荊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荊衛華,吉林荊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地址:白山市紅旗大街。法定代表人張兆福。
訴訟代理人曲云,該公司的法律顧問。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地址: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宋維艷,系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吳某某,男,出生于白山市渾江區,漢族,大學文化,戶籍地及居住地:白山市渾江區。系該公司職員。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西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地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池西區。
法定代表人于永剛,系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楊智亮,吉林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以撫檢公訴刑訴(2015)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某、胡某某、檀某某、孫某某、王某某、房某、董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強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某、胡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周某甲、姜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檀某某、孫某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房某、董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王松,被告人許某某及其辯護人孫建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曲云,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撫松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吳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西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楊智亮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1日8時20分許,許某某駕駛吉FD2XXX號福克斯牌小型轎車沿環山線公路由二道白河鎮駛往松江河鎮方向,當車輛行駛至環山線公路61公里加850米處,與相對方向由房某甲駕駛的吉KT2XXX號出租車(車內載乘周某、檀某)相撞。造成周某、檀某當場死亡,房某甲送醫途中死亡,兩車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池西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許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房某甲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某、檀某無責任。撫松縣公安局法醫鑒定:死者房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塌陷,雙肋多發性骨折、胸腹腔臟損傷破裂死亡。死者周某因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塌陷,雙肋多發性骨折、胸腹腔臟損傷破裂死亡。死者檀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塌陷,胸腹腔臟損傷破裂死亡。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為證實上述事實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宮某某、李某、魏某某、趙某某、張某、鞏某某、王某某、劉某、張某某、田某某、房某、檀某某、周某甲的證言,池西交通警察大隊的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事故認定書,北京中機、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意見書,撫松縣公安局法醫檢驗報告,戶籍信息,視聽資料等。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某、胡某某訴稱:2015年1月1日8時20分許,許某某駕駛吉FD2XXX號福克斯牌小型轎車沿環山線公路由二道白河鎮駛往松江河鎮方向,當車輛行駛至環山線公路61公里加850米處,與相對方向由房某甲駕駛的吉KT2XXX號出租車(車內載乘周某、檀某)相撞。造成周某、檀某當場死亡。經認定:許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房某甲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某、檀某無責任。現請求追究許某某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并賠償原告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人民幣115萬元。許某某駕駛的FD2XXX號福克斯牌小型轎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保險,故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許某某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房某甲駕駛的吉KT2XXX號北京現代轎車行駛證登記車輛所有權人為池西恒惠旅游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該車在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投保座位險,故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池西恒惠旅游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訴訟代理人周某甲、姜某向法庭提供北京市居住證、戶籍證明、交通費票據、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個人繳費記錄、首都信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證明、勞動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檀某某、孫某某訴稱:2015年1月1日8時許,其女兒檀某與同事周某乘坐房某甲駕駛的吉K2XXX出租車行駛至環山線公路61公里+850米處時,與相對方向被告人許某某駕駛的吉FD2XXX號福克斯牌轎車相撞,造成檀某、周某當場死亡,房某甲送往醫院途中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許某某負主要責任,房某甲負次要責任,檀某、周某無責任。請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從重判處被告人許某某,并判令被告人許某某賠償死亡賠償金人民幣878,200元、喪葬費38778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其他費用(宿費、租車費、加油費、過路費、餐費、原告家屬誤工費、參加訴訟產生的交通費50000元)63872元,共計人民幣110萬元,另外還有被撫養人生活費,按依法確定數額。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該公司投保的商業險內賠償。房某甲系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雇員,應當對原告人承擔賠償責任。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系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承保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險合同予以賠償。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檀某某、孫某某向法庭提供戶籍、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記錄、工資證明、工資完稅證明、證人米寅鉅的證言、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等。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房某、董某某訴稱:2015年1月1日8時許,房某甲駕駛吉KT2XXX號轎車沿長白山環山公路由松江河鎮往二道白河行駛,至環長白山公路61公里加850米處時,與相對方向許某某駕駛的吉FD2XXX轎車相撞,造成吉KT2XXX號轎車司機房某甲與乘車人周某、檀某三人死亡,吉FD2XXX轎車的駕駛員許某某受傷,兩輛轎車損毀的交通事故。許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房某甲負次要責任,周某、檀某無責任。現請求:1、依法從重追究許某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并命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許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599504.24元,其中(房某甲的)死亡賠償金80642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1530元、喪葬費34758元、辦喪事合理花銷18437.24元、精神撫慰金695210元、律師代理費等13149元。2、依法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西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出租車承包抵押金80000元。3、三原告同意退回該公司墊付的70000元。4、財產保全費由10000元由各被告人依法承擔。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房某、董某某的訴訟代理人王松向法庭提供撫松縣松江河鎮松江社區的證明、撫松縣公安局的死亡注銷證明、戶籍、露水河河北社區的證明、土葬、殯葬證明、撫松縣人民醫院的住院病案、出院診斷書、松林醫院太平間殯葬消耗品清單、收據、餐費票據、住宿票據、長白山國際旅游度假區開發有限公司萬達凱悅酒店的工資收入證明、訴訟保全保證金票據、抵押金收據、調解協議書等。
被告人許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異議,辯稱其不應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1、房某甲駕駛的吉KT2XXX號轎車上裝有行車記錄儀和GPS導航定位系統,而交警部門沒有相關提取記錄,嚴重違規。2、勘察現場有失公正,對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故意隱瞞不查。3、房某甲未系安全帶,亦未按規定要求兩名乘客系安全帶。4、房某甲屬占道行駛。5、不能依據現場的散落物來認定碰撞點。6、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效果圖(第三張)可見第一接觸點在其行駛道內,而在責任認定書中沒有撞擊點的說明。7、北京中機鑒定已明確兩車撞擊后,對方車將其車帶至對方行車道,行駛一段后才分開,說明碰撞前對方車輛在其行道內行駛。同意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但必須在明確事故責任劃分的情況下進行。
辯護人孫建華、荊衛華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許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1、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被告人許某某負主要責任無事實依據。(1)許某某”未掛號牌上路行駛”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系。(2)、許某某”車輛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駛”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3)、許某某”車輛在道路上未靠右行駛”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4)、許某某”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更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5)、房某甲及其車上乘客未系安全帶,導致加重事故的損害后果。(6)、碰撞點在許某某車輛行駛方向的一側,房某甲占許某某車道行駛。(7)交警部門對房某甲駕駛車輛上的行車記錄儀提取程序不規范,導致證據滅失。2、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某某承擔主要責任無法律依據。交警部門在認定交通事故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許某某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明顯低于房某甲,許某某的交通違法行為不是導致該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房某甲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曲云的代理意見是:1、許某某駕駛的吉FD2XXX號轎車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2、第三者責任險同意按許某某、房某甲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但第三者責任險不包括精神撫慰金、差旅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相關費用。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吳某某的代理意見是:1、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西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對房某甲駕駛的吉KT2XXX號轎車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同意依照保險條款和事故責任比例,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2、精神撫慰金、訴訟費等不屬保險公司理賠范圍。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西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楊智亮的代理意見是:1、被告人許某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90%的賠償責任。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某、胡某某、檀某某、孫某某的經濟損失,恒惠公司應當承擔10%的賠償責任。房某甲駕駛的吉KT2XXX號轎車在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其中每座死亡責任限額為22萬,應當在恒惠公司承擔的賠償數額中,首先由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如有不足再由恒惠公司承擔。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房某、董某某主張的恒惠公司返還房某甲出租車承包抵押金80000元,不屬于交通事故附帶民事受理范圍,且根據房某甲與恒惠公司簽訂的《單車承包經營合同》亦不應當支付,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依法駁回。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日8時20分許,許某某駕駛吉FD2XXX號福克斯牌小型轎車沿環山線公路由二道白河鎮駛往松江河鎮方向,當車輛行駛至環山線公路61公里加850米處,與相對方向由房某甲駕駛的吉KT2XXX號出租車(車內載乘周某、檀某)相撞。造成周某、檀某當場死亡,房某甲送醫途中死亡,兩車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池西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許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房某甲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某、檀某無責任。許某某提出復議前,被害人家屬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撫松縣公安局法醫鑒定:死者房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塌陷,雙肋多發性骨折、胸腹腔臟損傷破裂死亡。死者周某因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塌陷,雙肋多發性骨折、胸腹腔臟損傷破裂死亡。死者檀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塌陷,胸腹腔臟損傷破裂死亡。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長白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池西大隊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證實該案系群眾發現報警,被告人許某某受傷住院期間接受交警詢問,供述事故發生經過的。
2、《地市常住人口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許某某,系成年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3、撫松縣公安局的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文書:證實死者房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塌陷,雙肋多發性骨折、胸腹腔臟器損傷、破裂導致死亡。死者周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塌陷,雙肋多發性骨折、胸腹腔臟器損傷、破裂導致死亡。死者檀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塌陷,胸腔臟器損傷導致死亡。
4、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從送檢的房某甲心腔、許某某靜脈血中均未檢出乙醇。
5、長白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池西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證實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拍照。現場為冰雪路面,無牌福特福克斯轎車駕駛員許某某,受傷。吉KT2XXX轎車的駕駛員房某甲受傷,該車乘員周某、檀某死亡。兩車撞擊點在吉KT2XXX轎車行駛的一側。
6、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2015年1月14日,該所鑒定意見為:1、吉K2XXX號小型轎車左側前部與吉KD2XXX號轎車前部相接觸;2、事故過程再現”由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車檢,吉KT2XXX號轎車沿長白山線由松江河鎮駛往白河,行駛至61KM+850M處時,在由松江河鎮駛往白河的行車道內(由事故現場照片,道路遺留細碎的散落物集中處為兩車接觸點在路面的正投影位置),該車的左側與對向行駛的吉KD2XXX號轎車前部相撞,碰撞后吉K2XXX號小型轎車逆時針旋轉約90度角后頭朝道路尾朝路邊停在松江河向白河方向的道路右側邊積雪內。吉KD2XXX號轎車碰撞后逆時針旋轉約180度角后,頭朝白河方向,尾朝松江河方向,停在由白河駛往松江河方向的道路右側過的積雪內”;3、吉KT2XXX號轎車碰撞時行駛速度為49KM/H;4吉KD2XXX號轎車碰撞時行駛速度53KM/H;5、吉KT2XXX號轎車與吉KD2XXX號轎車碰撞進夾角為163.8度。
7、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2015年2月10日,該所鑒定意見1、吉KD2XXX號轎車與吉KT2XXX號轎車事故過程模擬動畫見光盤;2、吉KD2XXX號轎車碰撞時瞬間時速為77.6KM/H;3、吉KT2XXX號轎車碰撞時瞬間時速為87.9KM/H;4、碰撞前瞬時,吉KD2XXX號轎車車身中心縱向軸線與道路中心黃色虛線(松江河鎮方向為0度方向)的角度為7.1度。5、碰撞前瞬時,吉KT2XXX號轎車車身中心縱向軸線與道路中心黃色虛線(松江河鎮方向為0度方向)的角度為164.4度;與道路中心黃色虛線(二道白河鎮方向為0度方向)的角度為15.6度。
8、長白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池西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2015年2月13日,經認定許某某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房某甲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吉KT2XXX號車乘員周某無責任,吉KT2XXX號車乘員檀某無責任。
9、駕駛證、駕駛人員、車輛信息(偵查二卷宗P162-167):證實許某某、房某甲均具有駕駛資格,許某某駕駛的吉KD2XXX號轎車在交通部門登記、房某甲駕駛的吉KT2XXX車亦在交通部門登記。
10、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險單:證實許某某駕駛的吉KD2XXX號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3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
房某甲駕駛的吉KT2XXX車輛在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另外,恒惠出租車公司在安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每座責任限額30萬元(死亡、傷殘責任限額22萬、醫療費用責任限額8萬)、每座責任限額30萬(投保司乘人數1個,死亡、傷殘責任限額22萬、醫療費用責任限額8萬),保險期限為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
11、戶籍:證實被害人房某甲于1963年3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撫松縣,系非農業家庭戶口;被害人周某于1987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被害人檀某于1987年3月6日出生遼寧省本溪市。
12、長白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池西大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證實該隊于2015年2月13日對許某某的違反行為進行行政處理。將道路交通事故尸體處理通知書通知被害人家屬和許某某。
13、調解協議書:證實甲方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西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與乙方被害人房某甲的家屬達成和解協議:1、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人民幣70000元,屬于墊付的出殯、安葬費用;2、如仲裁或判決需由甲方承擔給付義務,可由此款沖抵,多退少補;3、此款直接從房某甲死亡而獲得的賠償、理賠款中扣除,乙方必須配合;4、協議簽訂后,雙方要嚴格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對方支付15萬違約金。
14、本院的民事裁定書:證實在原告房某、王某某的申請,撫松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裁定扣押被告人許某某存放在長白山公安局交警支隊池西大隊福克斯轎車一輛。
15、長白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合不予受理通知書》及情況說明:證實該隊對于許某某的復核申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刑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規定,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16、視聽資料:證實偵查人員在偵辦此案過程中未采取違法取證,及事故發生過程。
17、證人宮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1日,其乘坐李某駕駛的越野車,當車輛行駛至長白山公路61公里處時,發現前方有一輛綠色出租車停在道路右側,一輛無牌福克斯轎車停在道路左側。其后打電話報警。
18、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1日,李某駕駛越野車載乘宮某某等人,當車輛行駛至長白山公路61公里處時,發現前方有一輛綠色出租車停在道路右側,一輛無牌福克斯轎車停在道路左側。隨后下車查看受傷人員,其證明沒有人動過道路上的散落物。
19、證人魏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1日,魏某某乘坐李某駕駛的越野車,當車輛行駛至長白山公路61公里處時,發現前方有一輛綠色出租車停在道路右側,一輛無牌福克斯轎車停在道路左側。其后下車查看傷員,其未看見有人動過路面上的散落物,也發現有人動過出租車內的物品。
20、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出租車司機,其在聽到電臺呼叫后趕到現場,到達現場后其未發現有人對現場進行變動,也沒有注意車內是否有行車記錄儀。
21、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出租車司機,其在聽到電臺呼叫后趕到現場,到達現場后其未發現有人對現場進行變動,也沒有注意車內是否有行車記錄儀。
22、證人鞏某某的證言:證實張某是出租車司機,當其載乘乘客路過案發現場的時候其未發現有人對現場進行變動,也沒有注意車內是否有行車記錄儀。
23、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出租車司機,其載乘乘客到達事故發生地點,后下車營救傷員。其到達現場后,其未變動事故現場,也未發現有其他人變動事故現場。
24、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出租車司機,其講述2015年1月1日早上其開車經過事故發生路段時并未看見交通事故。
25、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經過事故發生路段時也沒看見交通事故。
26、證人田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1日8時許,其駕車由松江河向二道白河鎮行駛,8時40分許行至環區公路時,其看見前方道路右側停了兩臺車,其借道行駛時看到在其車的左前方有一臺灰色小型轎車停在左側道邊一半,排水溝一半,其又看到其車行駛方向道路右側有一輛小型轎車橫在道路上,并看到在其車行駛方向道路中間偏右有一地兩車相撞遺留的塑料碎片,其就借道在其車行駛方向左側道路上行駛過去。其感覺兩輛相撞的碎片在道路在道路中線的右側,因為其是借對方車道行駛。
27、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1月1日7時許,其駕車從二道白河鎮往松江河鎮行駛,8時許其對面來一輛車與其會車,突然有一輛綠色的出租車就把其車撞了。其醒來后,發現很多人在撿車撞下來較大的碎片往出租車那邊擺,還有人在對方車上摳行車記錄儀,其本想制止但動不了。發生事故前其駕駛車輛在道路右側行駛,其認為自己無責任。當發生事故前其車速大約是40到50左右,五擋行駛,其未掛車輛牌照。其因駕駛自己的吉KD2XXX號福特轎車從二道白河鎮回松江河鎮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的。對方車上3人死亡。其當時車速不超過每小時70公里,當時其掛幾檔記不住了。
本院對控辯雙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的問題,經審查后認為:一、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問題。經查,長白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池西大隊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2015年1月1日8時57分)趕到現場進行勘查、拍照,確定兩車撞擊點在道路中心線的吉KT2XXX轎車行駛的一側,且經許某某當場指認。綜合許某某駕駛車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靠右側通行、超速行駛,房某甲未靠右側通行、超速的情況,并結合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池西交通警察大隊的事故認定書以及卷宗材料,綜合分析許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房某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某、檀某無責任。對辯護人提出的”認定許某某負主要責任無事實依據,許某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二、關于被告人許某某提出的”事故發生后,我看見有一些人在道路上將撞擊碎片往我這邊車道移,還有人在對方出租車上摳行車記錄議和導航定位系統”的辯解意見是否應予采信的問題。經查,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未向法庭提供能夠證實其主張的上述辯解內容的證據,偵查卷宗亦沒有體現能夠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故對被告人許某某的上述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另查明:被害人周某,已取得北京市的居住資格,并在北京市工作。其父周某某,其母胡某某于,周某某、胡某某均系農業家庭戶籍,居住在河北省承德市平泉鎮南嶺村。周某某、胡某某有2名子女。被害人檀某于,已取得北京市的居住資格,并在北京市工作。其父檀某某,其母孫某某,非農業家庭戶籍,居住在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檀某某、孫某某有1名子女。被害人房某甲于1963年3月1日出生,非農業家庭戶籍。許某某駕駛的吉KD2XXX號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3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房某甲駕駛的吉KT2XXX車輛在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另外,恒惠出租車公司在安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每座責任限額30萬元(死亡、傷殘責任限額22萬、醫療費用責任限額8萬)、每座責任限額30萬(投保司乘人數1個,死亡、傷殘責任限額22萬、醫療費用責任限額8萬),保險期限為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房某甲駕駛的吉KT2XXX車輛歸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西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本次交通事故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某、胡某某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包括:(1)周某的死亡賠償金806420元(2013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21元20年);(2)喪葬費21423元,以上共計人民幣827843元。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檀某某、孫某某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包括:(1)檀某的死亡賠償金806420元(2013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21元20年);(2)喪葬費21423元,以上共計人民幣827843元。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房某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包括:(1)周某的死亡賠償金806420元(2013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21元20年);(2)喪葬費21423元,以上共計人民幣827843元。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北京市居住證:證實被害人周某,已取得北京暫住資格;
2、戶籍證明:證實周某某、胡某某,系農業家庭戶口;
3、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個人繳費記錄、首都信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證明、勞動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證實案發前,被害人周某已在北京市工作、居住、生活。
4、戶籍:證實被害人檀某于遼寧省本溪市。其父檀某某,其母孫某某于,戶籍地及居住地:遼寧省本溪市。
5、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記錄、工資證明、工資完稅證明:證實案發前,被害人檀某已在北京市工作,以及工資收入情況。
6、證人米寅鉅的證言、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證實案發前,被害人檀某已在北京市朝陽區居住。
7、戶籍、撫松縣松江河鎮松江社區的證明:證實房某甲,非農業家庭戶口,其妻王某某,其女房某。
8、撫松縣公安局的死亡注銷證明:證實被害人房某甲于2015年1月1日死亡。
9、戶籍、露水河河北社區的證明:證實房某甲之母董某某,非農業家庭戶口。董某某共有5名子女。
10、土葬證明、殯葬證明:證實房某甲于2015年1月1日死亡后,于2015年1月24日實行土葬掩埋。
11、松林醫院太平間殯葬消耗品清單:證實房某甲的家屬為房某甲在該處殯葬消耗共花銷24315元。
12、收據、餐費票據、住宿票據:證實被害人房某甲家屬為其辦理喪事期間所銷。
13、長白山國際旅游度假區開發有限公司萬達凱悅酒店的工資收入證明:證實被害人房某甲之女房某系該酒店合同制職工,月工資8000元。
14、抵押金收據:證實被害人房某甲曾于2014年1月4日交到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西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吉KT2XXX號出租車承包抵押金80000元。
本院對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人就民事部分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的問題經審查后認為:一、關于賠償責任的劃分問題。經查,許某某負主要責任,房某甲負次要責任,周某、檀某無責任。故應由許某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確定為70%的賠償責任,先由其駕駛的KD2XXX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在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額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許某某承擔;房某甲駕駛的KT2XXX轎車承擔次要責任,確定為30%的賠償責任,先由該車投保的中國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在每座責任險、司乘人員責任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對該車負有管理職責的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西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二、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標準問題。經查,被害人周某、檀某常年在北京市工作、生活,用于確定死亡賠償金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市明顯高于被害人房某甲居住地吉林省(2013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21元,吉林省2013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2274.6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按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標準計算。”,故對于3名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應統一按2013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三、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經查,作為被扶養費權利人的周某某、胡某某、檀某某、孫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證實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證據,被害人房某甲的父母均已離世,其岳母董某某不是被扶養人生活費權利人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至二十年”,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四、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經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因受到犯罪侵犯,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五、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交通費(機票、加油、租車費)、住宿費、被害人家屬誤工費、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當予以支持的問題。經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不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上述賠償項目,故本院不予支持。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房某、董某某主張的恒惠公司返還房某甲出租車承包抵押金80000元,不屬于交通事故附帶民事受理范圍,且屬于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中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釀成事故致三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決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許某某駕駛的KD2XXX號轎車投保)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某、胡某某的經濟損失579490.10元(周某死亡賠償金806420元、喪葬費21423元等各項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827843元70%)的36666.67元(110000元÷3),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許某某駕駛的KD2XXX號轎車投保)100000元(300000元÷3),579490.10元的不足部分442823.43元由被告人許某某承擔。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每座責任險限額內(房某甲駕駛的KT2XXX號轎車投保)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某、胡某某的經濟損失248352.90元(周某死亡賠償金806420元、喪葬費21423元等各項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827843元30%)的220000元,248352.90元不足部分28352.90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西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許某某駕駛的KD2XXX號轎車投保)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檀某某、孫某某的經濟損失579490.10元(檀某死亡賠償金806420元、喪葬費21423元等各項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827843元70%)的36666.67元(110000元÷3),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許某某駕駛的KD2XXX號轎車投保)100000元(300000元÷3),579490.10元的不足部分442823.43元由被告人許某某承擔。
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每座責任險限額內(房某甲駕駛的KT2XXX號轎車投保)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檀某某、孫某某的經濟損失248352.90元(檀某死亡賠償金806420元、喪葬費21423元等各項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827843元30%)的220000元,248352.90元不足部分28352.90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西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六、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許某某駕駛的KD2XXX號轎車投保)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房某的經濟損失579490.10元(房某甲死亡賠償金806420元、喪葬費21423元等各項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827843元70%)的36666.67元(110000元÷3),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許某某駕駛的KD2XXX號轎車投保)100000元(300000元÷3),579490.10元的不足部分442823.43元由被告人許某某承擔。
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每座責任險限額內(房某甲駕駛的KT2XXX號轎車投保)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房某的經濟損失248352.90元(房某甲死亡賠償金806420元、喪葬費21423元等各項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827843元30%)的220000元,248352.90元不足部分28352.90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西恒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八、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某、胡某某、檀某某、孫某某、王某某、房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佰春
代理審判員 姚悅竹
人民陪審員 李鳳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宋 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