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撫刑初字第137號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2016-5-5)
(2015)撫刑初字第13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漢族,出生于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中專文化,戶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城東區,原系長白朝鮮族自治縣醫院檢驗科主任。因涉嫌受賄罪,于2015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鵬,吉林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以撫檢公訴刑訴(2015)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王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擔任長白朝鮮族自治縣醫院檢驗科主任期間,于2014年8月份,在參與長白朝鮮族自治縣醫院采購全自動生化分析儀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吉林省瑞益醫療設備有限公司銷售員李某某(另案處理)賄賂款人民幣170,000.00元。
被告人王某在擔任長白縣醫院檢驗科主任期間,于2014年4、5月份,在負責長白朝鮮族自治縣醫院采購醫療器械試劑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吉林省瑞益醫療設備有限公司銷售員李某某賄賂人民幣10,000.00元,兩次共計收受賄賂人民幣180,000.00元,歸個人所有。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李某某、邱某某、王某、葛某、許某、孫某某等的證人證言;銀行賬號明細、戶籍信息等。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全部供認,但辯解稱為維修檢驗儀器,其多次給維修機器的工作人員買特產、禮品、請吃飯。其在工作中兢兢業業,加班熬夜工作,工作業績突出,因為思想上一時的錯誤觸犯了法律,其已深刻認識到錯誤,希望能從輕判處。
辯護人王鵬的辯護意見是:1、王某具有坦白情節,應當從輕處罰;2、王某犯罪情節輕微,為單位利益給醫療器械的維修人員支出的相關費用和自費為單位購買電腦、沙發等物品價值三萬余元。不具有索賄情節,對是否購買設備無決定權,已將全部贓款主動上繳,應酌定從輕處罰;3、王某是初犯,無前科劣跡,工作中兢兢業業,是單位業務骨干,曾多次在全省衛生系統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4、王某量刑在三年或三年以下,符合緩刑四要件,建議對王某適用緩刑。
針對上述辯護理由,辯護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證明1份。證實長白縣醫院檢驗科現使用的電腦、辦公桌、沙發、辦公椅等物品系王某于2008年以來陸續購買,由單位使用至今。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時任長白朝鮮族自治縣醫院檢驗科主任),在參與該院采購全自動生化分析儀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吉林省瑞益醫療設備有限公司銷售員李某某(另案處理)賄賂款人民幣170,000.00元;2014年4、5月份,王某在負責該院采購醫療器械試劑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李某某賄賂人民幣10,000.00元。王某共計收受李某某賄賂款人民幣180,000.00元,占為己有。案發后,王某將贓款全部上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庭審中未提出異議,且有證人李某某、邱某某、王某、葛某、許某、孫某某等人證言、李某某的吉林銀行卡交易記錄、戶籍記錄、王某干部履歷表及工資晉升表、發破案報告、證明、涉案贓款繳納票據等證據予以證實,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對辯護人提出的王某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王某主動將贓款全部上繳,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系初犯,將部分贓款用于單位公務支出購買單位用品,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適用緩刑意見,根據王某的犯罪情節及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受賄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180,0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佰春
代理審判員 姚悅竹
人民陪審員 王玉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徐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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