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刑初15號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2016-4-26)
(2016)吉0621刑初15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嶺市,無文化,農民,戶籍地及居住地:四平市公主嶺市。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5月16日假釋。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撫松縣看守所。
被告人羅某某,男,漢族,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嶺市,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及居住地:四平市公主嶺市嶺東區。曾因犯搶劫罪于1997年10月23日被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于2002年6月2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撫松縣看守所。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以撫檢刑檢刑訴(2016)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羅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傳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劉某某伙同羅某某竄入撫松縣撫松鎮陽光小區居民魏某某家中,盜竊兩件貂皮大衣及蘋果電腦一臺,總價值人民幣17000元。案發后,劉某某、羅某某家屬已對失主魏某某進行了賠償。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為證實上述指控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劉某某、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失主魏某某的陳述,撫松縣價格監督檢查局的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撫松縣公安局的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條,戶籍證明等。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羅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劉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羅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辯解。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劉某某伙同羅某某竄入撫松縣撫松鎮陽光小區居民魏某某家中,盜竊兩件貂皮大衣及蘋果電腦一臺,總價值人民幣17000元。案發后,劉某某、羅某某家屬賠償失主魏某某人民幣30000元,取得了失主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羅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全部供認,且有失主魏某某的陳述,撫松縣價格監督檢查局的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撫松縣公安局的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條,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已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在共同犯罪中,劉某某、羅某某作用、地位相當,均系主犯,應當依法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次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應當依法對其從重處罰。案發后,劉某某、羅某某家屬主動賠償失主進行了高額賠償,得到了失主的諒解,且當庭認罪,可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羅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佰春
代理審判員 姚悅竹
人民陪審員 王玉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宋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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