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刑初54號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2016-6-9)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吉0622刑初54號
公訴機關靖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捕前住吉林省梅河口市。2010年8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5年1月31日因犯盜竊罪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5年5月14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靖宇縣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捕前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靖宇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海軍,吉林泉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刑檢刑訴〔2016〕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井妍、馬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海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和武義(在逃)來到靖宇縣,在靖宇縣集貿大廈將靖宇鎮居民劉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蘋果plus6s手機盜走,經鑒定價值人民幣5000元。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和武義(在逃)來到靖宇縣,在靖宇縣偉民抻面館將靖宇鎮居民鮑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蘋果6s手機盜走,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250元。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盜竊他人財物價值9250元。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辨認筆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現場監控錄像;4、戶籍證明等其他證據。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日,武某(在逃)與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密謀盜竊,由李某某駕車載乘武某、王某某來至靖宇縣,在靖宇縣集貿大廈將靖宇鎮居民劉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蘋果plus6s手機盜走,經鑒定價值人民幣5000元,李某某得款300元。2016年1月11日,由李某某駕車載乘武義、王某某又來至靖宇縣,在靖宇縣偉民抻面館將靖宇鎮居民鮑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蘋果6s手機盜走,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250元,李某某得款200元。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盜竊物品總價值人民幣9250元。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照片、視頻資料兩份,證明2016年1月1日,李某某在靖宇縣集貿大廈東門口附近徘徊,后武義尾隨被害人劉某某進入集貿大廈,李某某站在大廈東門門外等候,一分鐘左右后武義從集貿大廈東門出來,與李某某匯合,一起離開。2016年1月11日,武義、李某某、王某某三人在步行街徘徊尋找目標,并尾隨一名較大的女子。中午12時28分,武義出現在靖宇鎮偉民抻面館內。該視頻時間點與被害人劉某某、鮑某某報案時間相符,并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和武義(在逃)三人尋找作案目標及盜竊得手后逃離作案現場的事實與經過。同時證明武義、李某某、王某某三人作案車輛和作案工具是銀色中華牌轎車和鑷子。
2、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立案決定書,證明2016年1月1日13時許,靖宇鎮居民劉某某報警稱自己的手機玫瑰金蘋果plus6s在靖宇鎮集貿大廈東門被盜。2016年1月11日13時許,靖宇鎮居民鮑某某報警稱自己的蘋果6s在靖宇鎮偉民抻面一樓被盜。
3、到案經過,證明2016年1月14日,靖宇縣刑警二中隊協同網安大隊在梅河口市將李某某、王某某抓獲歸案。
4、辨認筆錄、辨認照片,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辨認犯罪嫌疑人武義。
5、說明一份,證明經民警多方查找未找到王某某有犯罪前科的相關法院判決書。
6、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證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盜竊罪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5年5月14日李某某刑滿釋放。
7、價格鑒定,證明經靖宇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劉某某被盜竊的蘋果plus6s市場價格為5000元;鮑某某被盜竊的蘋果6s市場價格為4250元。
8、戶籍證明三份,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武義(在逃)符合犯罪主體的年齡要求。
9、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明劉某某報案稱自己的手機在集貿大廈東門門口被盜,時間是2016年1月1日下午1點多,手機是玫瑰金蘋果plus6s,手機放在黑色外套的左兜里面。被盜手機號碼186XXXXXXXX。
10、證人鮑某某的證言,證明鮑某某報案稱自己的手機在靖宇鎮偉民抻面館一樓被盜,時間是2016年1月11日中午12點20多分鐘,手機是玫瑰金蘋果6s。被盜手機的電話號碼是186XXXXXXXX。
1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1月1日和2016年1月11日,李某某兩次開車載乘武義、王某某到靖宇縣實施盜竊。武義兩次盜竊得手后,共分給李某某五百元。
1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李某某和武義跟王某某合計讓王某某和他們一起出去,李某某和武義負責偷,王某某跟著,偷到東西給其分錢。其與李某某、武義一起來過兩次靖宇,具體時間記不住了,李某某開著中華車拉著王某某和武義來靖宇,武義和李某某在前面走,王某某在后面跟著,李某某、武義偷的什么東西,分沒分東西記不住。第二次盜竊之后在車上李某某和武義擺弄一個金色的蘋果6手機,知道是偷了一部手機,但不知道是李某某還是武義偷的。不知道賣沒賣,也沒分給其錢。其跟著李某某、武義來靖宇的目的就是偷東西。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對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實及證據無異議。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某無犯罪前科,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參與武義、李某某實施盜竊行為,所起的是次要作用,屬于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武義(在逃)與二被告人密謀后流竄至靖宇鎮內實施盜竊,竊取公民財物價值人民幣92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犯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盜竊罪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并且因盜竊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李某某積極提供交通工具駕車載乘武義、王某某至靖宇鎮內,為武義實施盜竊創造條件,起主要作用,屬于相對較輕的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均參與武義、李某某實施盜竊行為,所起的是次要作用,系從犯。故對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庭審中二被告人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姜允國
審 判 員 趙洪偉
人民陪審員 杜雪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盧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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