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刑初38號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2016-5-28)
(2016)吉0622刑初38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縣,現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犯濫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4月1日被靖宇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20日本院依法決定逮捕,現羈押于靖宇縣看守所。
辯護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刑檢刑訴[2016]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盜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武志越、馬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靖宇縣居民王志德于1999年7月1日與靖宇縣景山鎮林場簽訂了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出售合同書,依法取得了景山鎮林場施業區8林班17小班的76畝林地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年限為1999年7月1日至2049年7月1日共計50年。2014年6月8日,王志德與被告人宋某某簽訂了林地轉讓協議書,王志德將該林地的使用權、林地所有權以及經營收益權全部轉讓給宋某某經營。2016年2月初,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林業部門批準,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該林地(根據2012年林相圖規劃,該林地現在班號為:景山鎮林場施業區30林班18、35小班)內,使用油鋸作業的方式,砍伐林木202株。經靖宇縣林業調查規劃中心調查,被伐林木立木蓄積為18.664立方米,出材9立方米。2016年3月8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3月9日,靖宇森林公安大隊將被砍伐的林木發還景山鎮林場。3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到靖宇縣森林公安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姚某甲、姚某乙、石某某等證人的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靖宇縣林業調查規劃中心出具的調查說明、調查平面圖、補充說明、現場勘驗筆錄、現場草圖、現場勘驗照片,戶籍證明、指認筆錄及現場指認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林業部門批復手續的情況下,在其承包經營的林地內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濫伐林木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庭審中認罪悔罪,且一貫表現良好,系初犯,可依法從輕處罰。對辯護人郭新敏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綜合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志慧
審 判 員 趙洪偉
人民陪審員 杜雪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盧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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