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刑初34號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2016-5-9)
(2016)吉0622刑初34號
公訴機關靖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阿爾山市,住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阿爾山市,因涉嫌詐騙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海拉爾鐵路公安處牙克石站派出所抓獲并羈押于呼倫貝爾市看守所,同年12月2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將被告人楊某押解至靖宇縣看守所;因涉嫌犯有詐騙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刑檢刑訴(2016)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井妍、歷飛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楊某用其妻子劉某甲名下的靖宇鎮金盛元小區17號樓3單元5號車庫,以簽訂車庫買賣合同方式向都某某抵押借款,同時將購買該車庫的真實收據交付給都某某。2014年5月,被告人楊某讓靖宇縣誠致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一分公司出具其妻子劉某甲購買該車庫的證明,隱瞞該車庫已抵押給都某某借款的事實,以簽訂車庫買賣合同方式騙取張某某借款70000元,后給付張某某7000元利息。2014年8月,被告人楊某謊稱購買該車庫的真實收據丟失,讓靖宇縣誠致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一分公司出具購買該車庫收據丟失的證明,隱瞞該車庫已抵押給都某某借款的事實,以簽訂車庫買賣合同方式騙取徐某某借款60000元,所騙上述款項均被其個人使用花銷,其離開靖宇后無音訊。2015年11月20日,靖宇縣公安局對被告人楊某予以上網通緝。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某、徐某某的陳述,證人都某某、劉某甲、劉某乙的證言;車庫買賣協議書、付款收據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詐騙公民財物123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楊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庭審中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其騙取的款項應予追繳返還受害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追繳被告人楊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23000元,返還受害人。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罰金、違法所得于判決生效后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姜允國
審 判 員 趙洪偉
人民陪審員 薛翠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天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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