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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882刑初116號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6-7)



    (2016)吉0882刑初11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大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檢刑訴字(2016)第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秦曉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在2013、2014年大安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及全程農機化工程建設工作中,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不購買農機具的情況下,替他人采取虛報購置國家補貼農機具的手段,套購福田雷沃M554-B輪式拖拉機兩臺、耕王RK554拖拉機一臺,騙取國家農機補貼額5.97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到大安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檢察部投案。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證人徐某某、付某某、高某某、邱某某、冷某某證言,書證等。

    大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5.97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供認,無辯解、辯護意見。

    經本院審理查明,在2013、2014年大安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及全程農機化工程建設工作中,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不購買農機具的情況下,替他人采取虛報購置國家補貼農機具的手段,套購福田雷沃M554-B輪式拖拉機兩臺、耕王RK554拖拉機一臺,騙取國家農機補貼額5.97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到大安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檢察部投案。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將部分贓款退回(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退回贓款2萬元,同案人邱磊退回贓款1.97萬元)。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破案經過。證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投案的過程。

    (2)大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3、2014年大安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及全程農機化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證明補貼農機具種類、標準、重點、對象、操作程序等。

    (3)供貨表、發貨票、擔保監管責任書等。證明被告人套購農機具相關手續。

    (4)戶口信息。證明被告人身份信息。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徐某某證實,我是經營雷沃牌農機具的。2013年4月份左右,一個姓付的女子主動給我打電話,說她親戚是大安市的,能弄到享受直補的農用拖拉機。我就問她什么價格、有多少?當時她說是多少錢一臺我現在也記不清了,她說聯系聯系。過了一、兩天,姓付的女的又給我打電話說是有9臺,于是我就跟她約定好買9臺,我問她什么時候提車,她告訴我大安這邊暫時沒有現貨(農用拖拉機),等有貨了她再告訴我去提車,于是我就等姓付的這個女的消息。又過了幾天,姓付的女子通知我去大安提車,然后還把她那個親屬(姓冷的女子)的電話號給了我,然后我帶著購車款去了大安。到那以后,我給姓冷的女子打了電話,我問她去哪找她,她說讓我到大安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她,于是我坐著出租車就去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等了不到十分鐘,姓冷的女子和高某某就過來了,姓冷的女子和我說現在有10臺車,問我能不能都要,我說:“我帶來的錢不夠提10臺車,如果你能相信姓付的女子,我讓姓付的女子給做擔保,我回到家以后就把錢交給姓付的女子。”姓冷的女子就同意了。之后我給姓付的女子打了電話,跟她說了這個情況,當時我還讓姓付的女子找我妻子,讓我妻子給她出個6萬元的欠條,姓付的女子就去找我妻子了,我又給我妻子打了電話,讓她給姓付的女子出一張6萬元的欠條。就這樣,姓冷的女子答應讓我提走10臺車。之后姓冷的女子和高某某給了我一個賬戶(具體是他倆誰給我的我現在記不清了)我把我帶來的購車款匯入了這個賬戶,當時我記得我是匯了48.4萬元,欠了他們6萬元人民幣。匯完錢以后,他倆帶著我去了大安北附近的一個院里,在那我提走了10臺雷沃554型農用拖拉機,雇了一輛掛車拉回了黑龍江省,因為我買這些車也是打算轉手賺錢,所以在來大安之前,我就和我們廠家的業務員劉玉軍聯系過,他說把車拉到大慶市林甸縣銷售。車從大安拉出來以后,我就直接告訴司機把車送到大慶市林甸縣了,之后由劉玉軍接手了,怎么賣的,賣給誰我都不知道,反正劉玉軍最后給了我55.4萬元的車款。姓付的女子說姓冷的女子是賣車的,具體情況我也不知道。姓冷的女子當時給我介紹了高某某,說高某某也是賣車的。我記得當時我把錢存入他倆給我的賬戶以后,高某某和姓冷的女子就帶著我去提車了,具體他倆為啥一起過來我也不清楚。這10臺雷沃554型農用拖拉機,我每臺車我加1,000.00元賣出去的,一共賺了1萬元人民幣。我知道這10臺車是享受國家補貼的農用四輪車。正常情況下,如果沒有國家補貼,我所購買的這款農用拖拉機的售價最低價格也得6.5萬元,一般情況下都是6.6萬元至6.8萬元之間,我購買的這10臺農用拖拉機,是以5.44萬元左右的價格購買的。這10臺農用四輪車是姓冷的女子找人頂名購買的,具體找的什么人我不知道。

    另證實,我從大安市買的554型農業車,回去直接就交給我們當地的區域經理劉玉軍處理了。我和他說了這些車是從吉林大安整過來的有國家農機補貼的車。車從大安回黑龍江都沒卸車,直接就讓他拉林甸縣賣了,賣給什么人了我不知道。

    另證實,當時付某某聯系的時候,就直接和我說了是10臺國家直補的農機具,我先付了6萬元訂金,后來我帶著余款去大安市提車。而不是像我之前供述的,先訂9臺,到大安以后,姓冷的女子說有10臺農機具,我就提了10臺農機具。當時我就記不清這件事的前后過程了,就記得有筆6萬元的錢,我當時以為是在大安給的錢,現在想起來了,這筆錢是我在去大安之前,事先通過付某某交給姓冷的女子的預付款。而且我還想起來,當時在大安提車的時候,我把余款交完以后,我把這10臺車裝完車要走的時候,姓冷的女子找人把我攔住了,不讓我拉車走,我問她為啥不讓我拉車走,她說我的錢沒付完,我說我都付完了,預付金6萬元加上余款48.4萬元,一共是54.4萬元,已經付清了。姓冷的女子說預付款她沒收到那么多,還少2萬元,之后我和付某某聯系,付某某也承認還有2萬元錢在她手中沒有給姓冷的女子,于是我讓付某某拿2萬元錢交給我妻子耿玲,之后我從我的銀行卡取了2萬元交給了姓冷的女子,她才讓我把車拉走。

    (2)證人付某某證實,冷某某和我是親屬,2013年春天的時候,冷某某和我說:“我這有農用車,你要不要?”我說:“我沒有錢,也沒那實力,我買不起。”她說:“你看別人能不能有要車的,我這車便宜,幫我聯系聯系。”我說:“那我給你問問吧。”然后我就找到我們新站當地賣農機的徐某某,我問他:“有人賣雷沃554的農機車,你要不要?”徐某某問我多少錢,我就把冷某某告訴我的價格告訴徐某某了,但是我在冷某某告訴我的價格上加了200.00元錢,我從中掙點差價,但是這個錢他們雙方都不知道。徐某某聽這個價格肯定是比我們黑龍江當地賣的價格低,徐某某就同意了。我就把徐某某的電話號碼告訴冷某某了,我讓他們倆直接聯系。冷某某的車是從什么渠道獲得的我不知道,但是我也是賣農機產品的,她當時和我說要賣車,而且她說的那個價格要比我們黑龍江當地的價格低,我認為她的車是從農機局里整出來的,是享有國家補貼的,要不然價格不能那么便宜。因為冷某某說是雷沃的車,徐某某是在我們當地專門經銷雷沃車的,所以我找的徐某某。徐某某買車的錢有一部分是通過我轉給冷某某的,我告訴徐某某價格時就加了200.00元,在我給冷某某轉錢之前我把我加的這部分錢扣除了,剩下的錢我轉給冷某某了,徐某某交的錢加上我給冷某某轉的錢總數就是冷某某說的價格,徐某某不知道冷某某當時告訴我的價格是多少。我一共扣了2,000.00元,徐某某把車賣了,賣給誰了我不知道。

    另證實,徐某某交給冷某某的購車款,有3萬元是通過我交給冷某某的,其余的錢都是徐某某自己交給冷某某的。當時徐某某交給我6萬元,其中3萬元人民幣我通過郵政儲蓄銀行匯給了冷某某,是匯到一個叫夏禹的人的賬戶的,然后我又從中扣除了1萬元的利潤,還有2萬元我也沒有交給冷某某,后來在徐某某去大安提車的時候,因為這2萬元冷某某沒有收到,所以不讓徐某某提車,徐某某就找我,我當時也承認這2萬元在我這。我把這2萬元交給了徐某某的妻子后,徐某某在大安交給了冷某某2萬元,冷某某才讓徐某某把那10臺農用機械拉走。

    (3)證人高某某證實(偵查卷宗P29-32),2013年6、7月份的一天,冷某某領著一些人到我當時所在的宏達農機銷售公司大安經營處來買農機車輛,那天我才認識她。冷某某領著男男女女不少人來買農機車輛,我就認識其中一個人叫馬軍,其余人我都不認識。共買了10臺農機車輛,都是福田產的雷沃牌的TB554型農用拖拉機,都是以冷某某領來的那些人的名義購買的,現在我也想不起來買這些農用拖拉機的人都叫啥名了。這10臺農用拖拉機的購車款是誰支付的我不知道,當時冷某某從我們銷售柜臺索要了收款的賬戶,之后她們去銀行把購車款存入了收款賬戶,具體是誰支付的我不清楚,是白城宏達農機銷售公司的收款賬戶,是農村信用社的賬戶,具體他們在哪個農村信用社操作的我不清楚。在匯款的時候,我沒跟著冷某某等人一起去了農村信用社,購車款應該是40余萬元,不到50萬元,具體錢數我記不清了。這10臺農用拖拉機的正常銷售價格是每臺6.8萬余元,這10臺農用拖拉機是享受國家補貼的直補車,每臺車的銷售價格是4.8萬余元。我沒有給過冷某某2萬元的好處費。我沒有找冷某某讓她幫著找人頂名購買并銷售國家補貼農機具,并承諾每銷售1臺農用拖拉機給她多少錢好處費。冷某某買的這十臺農機具(554)是享有國家補貼的農機具,是冷某某在宏達公司買的,具體怎么買的我也不知道,她不是通過我買的。

    (4)證人邱某某證實(偵查卷宗P33-36),2014年7月份,冷某某來我家商店找我說,她手里有農機具確認通知書,他問我要不要。我說要。她說耕王牌554拖拉機四臺,1臺給她5,000.00元,東方紅904拖拉機3臺,1臺給她1萬元。我說行,我全要了。她回去取這7臺的農機具確認書給我,這7臺農機具確認書都有人名,她和我說這7個人人名都能享受國家補貼,我拿著7臺農機具的確認書去白城(金沃土農機具商店)把車提回家了,我也沒付款。第二天冷某某找人開著這7臺車,拿著發票和合格證,經銷商確認通知書去農機局辦手續的,我沒跟著去,這7臺車辦完手續她把車給我開回來了,發票和合格證,經銷商確認通知書都留在了農機局。之后她又把這7臺車開回去辦手續,車又給我拉回來了,2014年12月份我就管冷某某要補貼款,她說補貼款沒下來。我再也沒要。2015年5、6月份的時候,我把耕王牌554拖拉機4臺以每臺4.6萬元賣了,買車的人在網上聯系的,我也不認識。因為我買車的時候也沒給商店錢,另外3臺東方紅904拖拉機讓白城農機具商店(店主是王野)拉走了,到現在冷某某也沒給我補貼款。

    (5)證人冷某某證實,2013年我幫助宏達公司的高某某;雙子農機公司的一個銷售員,但是什么名字,我記不清了;安廣天澤農機有限公司,找人頂名套購國家補貼農機具了。2014年的時候又幫大安市天鴻農機有限公司的邱某某找本地符合購買國家補貼農機具條件的農民頂名套購了。2013年的時候,我找的李某某、冷志國、李振義、蔣軍、王忠有每人頂名套購2臺554拖拉機;喬建軍2臺1304拖拉機;金喜發1臺小型水稻收688;姜國軍2臺320拖拉機。2014年的時候我又找的李某某、王忠有、冷志臣、姜國軍每人頂名套購了1臺554拖拉機,王忠昌、田海剛、冷寶春每人頂名套購1臺904。因為我們都是一個村的,而且大部分都是親戚,我說我要買車,他們也就同意了。因為大家都知道只有購買國家補貼農機具才用申報,不符合條件的人需要找符合條件的人頂名才能購買。沒有補貼的農機具,只要有錢隨便買,根本不用找人頂名。2013年的時候李某某、冷志國、李振義、蔣軍、王忠有名下的10臺554和金喜發名下的一臺688水稻收,都是給宏達農機有限公司的高某某頂名套購的;喬建軍的2臺1304是給安廣的天澤農機有限公司套購的;姜國軍名下的320拖拉機是給松原雙子農機有限公司頂名套購的。2014年,李某某、王忠有、冷志臣、姜國軍、王忠昌、田海剛、冷寶春名下的4臺554,3臺904都是給邱某某頂名套購的。2013年的時候,黑龍江新站賣農機具的徐某某,給我打電話,跟我說他要10臺554,讓我到宏達農機公司找高某某,我倆商量的賣出1臺554給我2,000.00元,賣出1臺688給我1,000.00元錢。談妥后,我就回到村里找的上述人員給頂的名。最后這10臺554落完籍當天,徐某某就到大安來把農機具用大車拉走了。688是高某某找的我,就讓我幫忙給找人頂名,但是他具體賣給誰了,我不清楚。倒賣完農機具,是徐某某給我的好處費,按照我和高某某約定的每臺554給我2,000.00元錢,一共給了我2萬元,688的1,000.00元是高某某給我的。

    另證實,我賣給黑龍江新站鎮一共10臺554,找的李某某、冷志國、李振義、蔣軍、王忠頂的名。我是最開始幫親屬買車知道的購買農機具有國家補貼的事,后來正好高某某找我讓我幫著聯系頂名賣農機具,說好賣1臺554給我2,000.00元好處費。我就通過親屬聯系黑龍江新站鎮另一個親屬付某某,付某某也是賣農機的,我說我能頂名整出來國家補貼的農機具,問她要不要,她說她手里沒有錢,不想要,但是可以給我聯系一個農機經銷商徐某某,他也是肇源縣新站鎮的,開始的時候都是我跟付某某聯系的,付某某再跟徐某某聯系,最后確定要10臺雷沃的554,我負責找人頂名辦手續,辦完手續送宏達公司高某某之后我又跟付某某聯系。因為徐某某經營的是雷沃品牌,高某某那里有雷沃的農機具,事先也是和高某某聯系的。付某某知道我要聯系賣的是國家補貼的車,她就是賣農機的,她不可能不知道。我聯系的一臺554賣多少錢我不知道,價格都是后來徐某某和高某某他們講的。辦完頂名套補手續之后,我又跟付某某聯系的,因為徐某某要來提車,所以付某某把徐某某的聯系方式給我,我們就直接聯系了,那天徐某某來到大安,我和他還有高某某在信用社見的面,徐某某直接把錢存在高某某提供的賬戶里了,第二天下午高某某才把車從白城發過來,我找的人頂名的人過來人機合影,之后徐某某就把10臺554提走了。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3年我們村冷某某在麻將館(小賣店)遇到我,跟我說她要買2臺有國家補貼的554拖拉機,讓我給頂下名,我符合購買條件,都是同村的我就同意了。報名的時候是我帶著身份證和戶口本去的太山鎮農機站報的名。人機合照是我本人,也是冷某某通知我,然后我打車去的大安北的農機大院,我頂名購買的2臺554,補貼款多少我不太清楚,我不知道這2臺機器賣給誰了,冷某某沒告訴我。我幫冷某某頂名購買兩臺554,她沒有給我好處。

    另供述,2014年的時候,冷某某跟我說,讓我今年再幫她頂名買1臺有國家補貼的554,我當時就同意了,報名的時候也是我自己去的,冷某某也沒去。冷某某告訴我去照人機合照,我到現場后,說完自己是誰,農機大院里的人就告訴和哪臺機器照相了。我頂名購買的這臺554,賣到哪了我不知道。我知道我頂名購買的是國家補貼農機具,不然也不用找我頂名了。我頂名購買的這臺554,是誰出的錢我不知道,我沒出過錢。購買的這臺國家補貼農機具,冷某某沒有給我好處費。我知道頂名購買國家補貼農機具是違法行為,但是一開始沒當回事,現在知道問題的嚴重性了,所以來檢察機關投案自首。

    本院對控辯雙方就有關犯罪事實和證據提出的控辯意見進行審查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其犯合同詐騙罪事實無異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事實成立,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5.97萬元,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回部分贓款,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單處罰金6,000.00元(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余下贓款應依法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孫守航

    審判員  夏艷娣

    審判員  張桂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  李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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