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刑初第122號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5-23)
(2016)吉0882刑初第12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現住大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朱柏成,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韓某交通肇事一案,由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3月29日以大檢刑檢刑訴(2016)99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亞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朱柏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9日9時許,被告人韓某駕駛吉G57T35號出租車,沿道路由東向西
行駛,行至輝烏公路857KM+200M處時,被告人韓某駕駛的車輛失控與對向駛來的常某駕駛的吉G6162號輕型貨車相撞,致兩車損壞,致出租車乘車人徐某某受傷、出租車乘車人王桂宏死亡。經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韓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常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徐某某、王桂宏不負事故責任。經大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證實,王桂宏因被鈍性外力作用(如交通事故中磕撞等)頭面部及肢體,致頭面部及肢體多處擦挫傷、裂傷,多發骨折,頸椎脫位,左肺裂傷,脾臟、心臟挫碎死亡。經大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鑒定:徐某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韓某的供述,證人常某、楊某某、李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書證等。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韓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韓某供認犯罪事實,無辯解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韓某認罪態度較好,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應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9時許,被告人韓某駕駛吉G57T35號出租車,沿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輝烏公路857KM+200M處時,被告人韓某駕駛的車輛失控與對向駛來的常某駕駛的吉G6162號輕型貨車相撞,致兩車損壞,致出租車乘車人徐某某受傷、出租車乘車人王桂宏死亡。經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韓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常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徐某某、王桂宏不負事故責任。經大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證實,王桂宏因被鈍性外力作用(如交通事故中磕撞等)頭面部及肢體,致頭面部及肢體多處擦挫傷、裂傷,多發骨折,頸椎脫位,左肺裂傷,脾臟、心臟挫碎死亡。經大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鑒定:徐某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大安市公安局破案經過:2015年11月9日10時9分,我大隊接到群眾報案,稱在大安市安廣鎮西2KM有一起交通事故,一夏利出租車與一貨車相撞,有人員死傷,接到報案后事故處理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現場勘查后,夏利車出租車司機駕駛員韓某受傷已去大安市醫院就診,2015年11月11日在大安市醫院找到受傷的韓某,經訊問韓某,韓某對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供認不諱。
2、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韓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常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徐某某、王桂宏不負事故責任。
3、韓某機動車駕駛證。
4、鑒定意見,大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鑒定書,徐某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5、大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王桂宏因被鈍性外力作用(如交通事故中磕撞等)頭面部及肢體,致頭面部及肢體多處擦挫傷、裂傷,多發骨折,頸椎脫位,左肺裂傷,脾臟、心臟挫碎死亡。
6.勘驗、檢查筆錄。
7、書證。
8、證人常某證言,今天我開車往安廣鎮送日雜貨,沿著道路由西向東走,當時天下著雪,道上也全是積雪,一化一凍的,路特別滑,在我車發生事故之前,我經過的地方就有車在道下溝里,我還停車看了,我沒下車,看沒啥事,我開車就繼續向前走,都不到一里地,我對面有一臺大貨車,這個出租轎車就超這臺大貨車,這個出租車就已經來回失控了。當時我車剛使用三檔,車速最多不到四十公里每小時的車速,當時這個出租車向右就得和這個貨車撞上,就直接奔我車來了,出租車橫過來撞我車前邊了,之后這個出租車就掉路南溝里了。我停車時,出租車的司機從他車拖出來一個男的,我和轎車司機又拽車里的女的,把這個女的從車里弄出來時,這女的就沒啥反應了,在救人之前我就打電話122、5561123,報警和救護車。
9、證人楊某某證言,我坐常某開的車發生事故了。是今天上午9點多鐘,在安廣鎮西邊公路上。我們車是從白城市往安廣鎮送日雜貨,常某開的貨車由西向東走,到發生事故的地方對面過來一臺大貨車,一個出租車超這個大貨車,我看到這個出租車在超大貨車時就左拐右拐的失控了,直接就奔我們車過來,咣當就撞我們車上了
10、證人李某某證言,吉G57T35號出租轎車是我的,我今年3月9號出租給韓某了,我們雙方有協議,租金一萬九千元,押金五千元。租期是一年。我在北京時,11月9號韓某他媽給我打電話說出車禍了,我才知道的。我的車就是安華保險公司保的強制保險,別的保險沒有了,就是3月份保的。
11、被害人徐某某證言,11月9日上午,具體時間我不清楚,記得是過安廣鎮了。當天我和媳婦王桂宏坐火車從大連到大安車站下的車,在火車站門前打的一個出租車到大安市民政局去了一趟,之后坐這個回家燒鍋鎮鄉富余村。當時天下雪,我和我媳婦都在出租車后邊坐著了,我在司機的后邊,我媳婦在我右側,也沒看到咋撞的,等我清醒時就在醫院了。發生事故時,這個出租車上就一個男司機加我們倆。
12、被告人韓某的供述,11月9日9點半左右。我開的吉G57T35號出租車,在大安北接了兩個人,先去的民政局,在民政局這兩個人又說要去燒鍋鎮,我說可以,平常都是120元,現在下雪咋的也得給150,這男的說得走兩趟,最后說給320元來回兩趟。之后就開車去燒鍋鎮,走到發生事故的地方我正常行駛,車速也就30多個,路上有車轍我車方向盤控制不了了,車就向左失控了我怎么打方向車也不聽使喚了,我車快停的時候對面過來一個半截車貨車就我和車撞上了,撞完之后我醒了之后我下車救人。這車是我今年3月份租李紅梅的車,我有C1駕駛證。當時我車的右側和半截貨車的前面相接觸的。
本院對被告人韓某及辯護人與公訴機關就有關犯罪事實和證據提出的控辯意見進行審查后認為,被告人韓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無辯解、辯護意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應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認為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韓某的刑事責任的公訴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后,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平時表現較好,沒有前科劣跡,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接受為社區矯正對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周建平
審判員 夏艷娣
審判員 張桂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春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