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刑初3號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4-15)
(2016)吉0882刑初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漢族,住內蒙古烏蘭浩特市。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艷華,內蒙古奧斯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5)第212號起訴書指控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公訴機關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大檢撤訴(2016)1號撤回起訴決定書決定撤回對王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撤訴符合法定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孫守航
審判員 夏艷娣
審判員 張桂晶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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