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刑初97號
——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法院(2016-7-6)
(2016)吉0723刑初9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齊某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于2016年7月6日被取保候審。。
乾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乾檢公訴刑訴(2016)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乾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鳳江出庭支持公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2月6日20時許,在乾安縣乾安鎮曉荷塘火鍋店內,被告人齊某某因瑣事與吳某某發生爭吵,遂齊某某用啤酒瓶子將吳某某的臉部打傷。經乾安縣公安局法醫鑒定,吳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齊某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現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20時許,在乾安縣乾安鎮曉荷塘火鍋店內,被告人齊某某因瑣事與吳某某發生爭吵,遂齊某某用啤酒瓶子將吳某某的臉部打傷。經乾安縣公安局法醫鑒定,吳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齊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齊某某家屬與被害人吳某某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吳某某損失人民幣16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證實:
書證
1、乾安縣醫院入院診斷書,證明吳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入院治療。
2、乾安縣醫院出院診斷書,證明吳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出院。
3、提取筆錄,證明乾安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偵查人員將案發經過制作成光盤。
4、隨案移送清單,證明隨卷移送案發經過的光盤一張。
5、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齊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6、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齊某某于1978年4月5日出生,犯罪時年滿十八周歲。
7、無前科劣跡證明,證明被告人齊某某沒有前科劣跡。
8、賠償收據及諒解書,被告人齊某某家屬賠償吳某某人民幣16萬元,吳某某表示諒解。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安某某證言,2015年12月6日晚8點多,我們一起在曉荷塘217房間吃飯,我們正吃飯的時候聽見隔壁房間有人打仗,我出來看見有我認識的吳某某和他對面屋的客人對罵,而且倆屋人互相從屋里扔啤酒瓶子,吳某某和他對面屋有個男的叫邵某某,其他的人我都不認識,他們正互相扔酒瓶的時候我看見一個短頭發、1米8左右的男子用手中的啤酒瓶子打在吳某某臉上一下。
2、證人林某某證言,齊某某就拿個啤酒瓶子就打吳某某臉上了,吳某某臉出血了,他們那屋的就送吳某某去醫院了,我們也走了,我和楊洋打車就走了,邵某某和齊某某一起走的。
3、證人楊某某證言,這時候他們屋的劉某甲就往這屋扔過來一個啤酒瓶子,這個瓶子打到我了,邵某某也拿起一個啤酒瓶子往對屋打了一下,吳某某也拿起一個啤酒瓶子打齊某某,好像沒打到,齊某某回身用啤酒瓶子打到吳某某的臉上,她臉就出血了。之后吳某某就去醫院了。
4、證人劉某乙證言,齊某某就拿啤酒瓶子打在吳某某左臉上了,吳某某左臉都是血,我在屋里向齊某某他們扔了兩個啤酒瓶子,一個打對面屋里墻上了,一個打在走廊墻上了,然后我們就送吳某某去醫院了。
5、證人陳某某證言,2015年12月6日晚上8點多我在曉荷塘二樓正在工作,當時二樓215房間和216房間兩屋客人打起來了。然后我就聽見215和216房間處有酒瓶子碎的聲音,不一會穿彩色貂皮大衣的女子被兩個人攙出來了,臉上都是血。
6、證人邵某某證言,吳某某和齊某某相互撕扯,吳某某拿起啤酒瓶子打齊某某,好像沒打到,齊某某用酒瓶子就打在吳某某的臉上,這時候雙方又相互扔了幾個啤酒瓶子,我沒扔,對方誰扔的我不知道,我這屋是齊某某扔的,之后吳某某去醫院了,我和齊某某各自打車走了。
7、證人尹某某證言,我們兩伙人就打在一起了,互相扔啤酒瓶子,劉某乙和邵某某打在一起了,林某某和楊洋在中間拉架了,齊某某手拿了啤酒瓶子,吳某某拿啤酒瓶子打齊某某沒打到,齊某某就一啤酒瓶子打在吳某某的左臉上了,吳某某臉就出血了,然后我們兩伙人就不打了,我們就送吳某某去醫院了。
8、證人劉某甲證言,兩伙人互相扔瓶子,林某某和楊洋在中間拉架了,齊某某手拿個啤酒瓶子,吳某某拿啤酒瓶子打齊某某,好像沒打到,齊某某拿啤酒瓶子打吳某某左臉上了,吳某某臉就出血了,然后我們就送吳某某去醫院了。
9、證人郭某某證言,今天20時許在飯店二樓215包房和216包房的客人不知道什么事情打起來了,我當時在辦公室,我聽到有人打起來了我就出去看了,我看到好幾個人在那打架,兩個包房的客人相互往對方的包房扔啤酒瓶,之后我看到一個女的臉上流血了,雙方就停手不打了,之后他們就去醫院了。
10、證人李某某證言,吳某某看那名男子罵我了,就問那名男子剛才罵誰呢,那名男子就說就罵你呢,能咋地。吳某某說無緣無故你罵我干啥,之后兩個人不知道怎么就打起來了,我看打起來就下樓打電話報警,打完電話的時候就看到吳某某滿臉是血下樓了,尹某某、劉某乙、劉某甲也跟著下樓了,之后我們就去醫院了。
(三)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吳某某陳述,我回屋了在門口站著,齊某某在他屋用啤酒瓶子扔向我屋打在我前胸一下,然后我就走過去問咋回事,林某某把齊某某拽住了,我生氣回屋了,我想李某某還在對面屋時我又過去了,這時齊某某手里拿著兩個啤酒瓶子要奔我來,我也不知道被誰從屋拽回自己屋門口了,這時也不知道誰先扔啤酒瓶,兩屋開始互相用啤酒瓶打,正打的時候,我在走廊被齊某某用啤酒瓶打我左臉一下,當時我臉出了很多血,大家也就不打了。我左側臉部被打傷,現在縫了很多針,是齊某某用啤酒瓶打的。
(四)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齊某某供述,我是投案自首來的,我把一個女孩打了。2015年12月6日晚上,在乾安縣曉荷塘火鍋店二樓,將吳某某打傷了。我當時喝多了,不記得為什么打人了。我用一啤酒瓶打在吳某某的臉上了。我知道錯了,我愿意賠償,也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五)鑒定意見書,證明經乾安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吳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六)視聽資料,隨卷移送關盤一張,證明案發的經過。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齊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齊某某家屬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綜合以上情節,可以對齊某某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期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王忠喜
審 判 員 林春穎
人民陪審員 鄭福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于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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