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刑初53號
——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法院(2016-6-28)
(2016)吉0723刑初5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關某某,吉林省乾安縣人,住乾安縣。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曾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因涉嫌詐騙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乾安縣公安局從吉林省監獄管理局鎮賚分局八監獄解回。現羈押于乾安縣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吉林省乾安縣人,住乾安縣。因涉嫌詐騙,于2015年11月27日被乾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詐騙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乾安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委托辯護人吳大偉,吉林捷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乾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乾檢公訴刑訴(2016)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關某某、尹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于2016年5月18日延期審理,同年6月15日恢復審理。乾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衛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關某某、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辯護人吳大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6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關某某伙同其前妻尹某某以假房照作抵押,從魯某某、楊某某、汪某某、畢某某四人手中共騙取人民幣75萬元,被二人揮霍。后尹某某和關某某親屬歸還了楊某某、汪某某、畢某某人民幣55萬元。案發后,尹某某主動到乾安縣公安局投案,并返還了魯某某人民幣20萬元。
為此公訴機關提供了以下證據:
1、被害人魯某某陳述,2014年8月21日和9月7日被告人關某某、尹某某以假房照作抵押在他手里分二次騙走人民幣20萬元。他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尹某某歸還了他本金20萬元,并給了他3萬元的利息,他對尹某某表示調解。
2、被害人汪某某陳述,2014年6月份,被告人關某某、尹某某以假房照作抵押在他手里騙走人民幣20萬元。2015年9月份尹某某就把錢還給他了。
3、被害人畢某某陳述,2014年6、7月份,被告人關某某、尹某某以房照抵押在他手里借人民幣20萬元。過不長時間他到房管所查驗他手里的房照是假的,他知道被騙了。這時關某某已經進監獄了。他向尹某某要錢,尹某某將樓房過戶到他名下,他將樓房賣了。他留下本金20萬元及辦理過戶等費用5萬元,剩下的15萬元他給尹某某了。
4、被害人楊某某陳述,2014年6、7月份,被告人關某某、尹某某以他們家的房照作抵押,向他借款人民幣15萬元,后來關某某進監獄了,他向尹某某要錢,關某某的親屬為他把錢還給他了。
5、房屋買賣合同、收款收據及乾國用(2010)第072300391號土地使用權證、乾房權證發字第20090407號房屋所有權證,證明畢某將樓房賣給尹某某。
6、證人董某某證實,2014年7、8月份關某某在魯某某處用住宅樓樓照作抵押借錢找其擔保的事實和經過。
7、證人王某某證實,2014年7、8月份其同學關某某和尹某某找其借錢,后來在魯某某處用住宅樓樓照作抵押、關某某的姐夫董某某擔保先后二次借了20萬元。
8、借據二枚,2014年8月21日、9月7日關某某、尹某某二次借款人民幣20萬元。
9、到案經過,乾安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證實,2015年8月初,吉林省鎮賚監獄獄政科的同志向其反映,在其監獄內服刑的罪犯關某某主動交待伙同尹某某以假房照作抵押,騙取畢老五(真名不詳)、江海江、楊某某、魯某某萑人民幣75萬元。接到消息后對該案進行了偵查,并于2015年11月25日將關某某解回,在訊問過程中,被告人關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尹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10、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2014)寧刑初字第546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關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與前罪(故意傷害判處緩刑)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11、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及電話查詢尹某某前科記錄。
綜合以上證據,在公安機關立案前被告人關某某的親屬和被告人尹某某主動歸還被害人楊某某、汪某某、畢某某人民幣55萬元,本院認為,二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實際損害,沒有追究的必要,應在公訴機關指控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關某某、尹某某之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二被告人犯罪后自首。應依法處罰。
二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辯解意見。
被告人尹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尹某某和被告人關某某的親屬在公安機關立案前歸還了楊某某、江海江、畢某某55萬元,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實際損害,沒有追究的必要,應當在指控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9月7日,被告人關某某伙同其前妻尹某某以假房照作抵押,分二次從魯某某手中共騙取人民幣20萬元,被二人揮霍。案發后,尹某某主動到乾安縣公安局投案,并返還了魯某某人民幣2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魯某某陳述,2014年8月21日和9月7日被告人關某某、尹某某以假房照作抵押在他手里分二次騙走人民幣20萬元。他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尹某某歸還了他本金20萬元,并給了他3萬元的利息,他對尹某某表示調解。
2、證人董某某證實,2014年7、8月份關某某在魯某某處用住宅樓樓照作抵押借錢找其擔保的事實和經過。
3、證人王某某證實,2014年7、8月份其同學關某某和尹某某找其借錢,后來在魯某某處用住宅樓樓照作抵押、關某某的姐夫董某某擔保先后二次借了20萬元。
4、借據二枚,2014年8月21日、9月7日關某某、尹某某二次借款人民幣20萬元。
5、到案經過,乾安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證實,2015年8月初,吉林省鎮賚監獄獄政科的同志向其反映,在其監獄內服刑的罪犯關某某主動交待伙同尹某某以假房照作抵押,騙取畢老五(真名不詳)、江海江、楊某某、魯某某萑人民幣75萬元。接到消息后對該案進行了偵查,并于2015年11月25日將關某某解回,在訊問過程中,被告人關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尹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6、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2014)寧刑初字第546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關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與前罪(故意傷害判處緩刑)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7、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及電話查詢尹某某前科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人民幣20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尹某某和被告人關某某的親屬在公安機關立案前歸還了楊某某、江海江、畢某某人民幣55萬元,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實際損害,沒有追究的必要,應當在指控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關某某在服刑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論;被告人尹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關某某的親屬和被告人尹某某主動歸還被害人楊某某、汪某某、畢某某、魯某某人民幣75萬元,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關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與前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3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9年9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張 勇
人民陪審員 鄭福仁
人民陪審員 張金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于曉敏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