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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722刑初186號

    ——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法院(2016-7-19)



    (2016)吉0722刑初18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吉林省長嶺縣人。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3年5月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天津市鐵路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內蒙古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1月14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8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長嶺縣看守所。
    長嶺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檢訴刑訴[2016]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盜竊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甲于2015年5月,在大興鎮金山村勝利屯左某家盜竊一條狗,經鑒定,價值150元;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張某某、孫某甲(以上二人被農安縣公安局另案處理)、于海龍和外號為“東子”的人(以上二人在逃)在伏龍泉鎮興隆溝村李長江家中盜竊兩頭驢,經鑒定,價值17600元;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張某某、于海龍、孫某甲在伏龍泉鎮同盟村陳某家盜竊一頭驢,經鑒定,價值9600元;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劉某甲在八十八鄉姜某家門前盜竊4袋煤,經鑒定,價值150元;同日在前七號鎮朱某家盜竊大蔥時被人發現后棄車逃走,經鑒定,價值60元。
    綜上,被告人劉某甲于2015年5月至11月期間,盜竊五起,涉案財物價值合計2777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并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劉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未提出異議,但對指控的事實有異議,辯解自己只參與盜竊一頭毛驢,另外二頭毛驢沒有參與盜竊,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劉某甲在大興鎮金山村勝利屯左某家盜竊一條狗,經鑒定,狗價值150元;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張某某、孫某甲(以上二人被農安縣公安局另案處理)、李海龍和外號為“東子”的人(以上二人在逃)在伏龍泉鎮興隆溝村李長江家中盜竊兩頭毛驢,經鑒定,兩頭毛驢價值17600元;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張某某、于海龍、孫某甲在伏龍泉鎮同盟村陳某家盜竊一頭毛驢,經鑒定,毛驢價值9600元;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劉某甲在八十八鄉姜某家門前盜竊4袋煤,經鑒定,煤價值150元;同日在前七號鎮朱某家盜竊大蔥時,被人發現后棄車逃走,經鑒定,大蔥價值60元。被告人劉某甲盜竊五起,總價值為27560元。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2015年8、9月份餓一天晚上12時許,他和李海龍、張某某、張某某媳婦(孫某甲)、還有李海龍領來的一個年輕男子(外號“東子”),李海龍開著白色面包車拉著他們一起去的伏龍泉鎮一家盜竊一頭灰色大毛驢。當時,張某某媳婦沒有下車,他們四個男的下車走著進屯子的。第二天他和張某某、李海龍、那個年輕的男子把盜竊的毛驢拉到長嶺縣北正鎮附近市場,賣給一個收驢的人,賣了3000多元錢,這些錢分成五份,李海龍開車得了二份,他和張某某、那個年輕男子每人一份。2015年5月8日1時許,他開著一輛捷達車,在大興鎮金山村勝利屯屯邊盜竊一條小狗,是紅色的。2015年11月15日17時許,他開著一輛捷達車在八十八鄉街里一家燒烤店門前盜竊了四袋煤,煤是用塑料袋裝的,每袋也就是三四十斤。當他開車行駛到前七號鎮朱某家時,朱某家大門鎖著,他就從大門跳進院內,看見院子里有成捆的大蔥,他就拎起二捆大蔥走到大門口,剛把其中的一捆扔到大門外,就被人發現了。他就從后面的院墻跳出去跑了,他又繞了一大圈回到朱某家門口,他想把捷達車開走,但車鑰匙已經被拿走,警察就到了,他就跑了。他于2015年12月7日在家中被抓獲。
    2、失主左某的陳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他從家出去拉水種地,就把家大門劃上了,沒有鎖大門。他家的牧羊犬被他用繩拴在電線桿上,過了大約20分鐘左右,他回到家就發現牧羊犬被盜走了。他就托朋友尋找他家的牧羊犬,聽朋友說他家的牧羊犬被劉某甲盜走。第二天,他就到劉某甲家,發現他家的牧羊犬在劉某甲家羊圈附近拴著。當時劉某甲沒有在家,他就問劉某甲的父親牧羊犬是哪來的,劉某甲的父親說是劉某甲向別人要的。他對劉某甲的父親說牧羊犬是他家的,他就牧羊犬牽回家了。
    3、失主李長江的陳述,2015年5月29日早晨4時許,有人告訴他,他家的毛驢沒有了。他就到他家馬圈里看,發現兩頭毛驢沒有了,一頭是種驢,一頭是母驢。地上有偷驢人駕駛汽車的車印,沒有其他線索。
    4、失主陳某的陳述,2015年8月17日下午天要黑的時候,有一男一女騎摩托車到他家問“新陽”怎么走,男的進他家院子了,女的沒有進院子,男的還不著急走,在他家呆了10多分鐘左右才騎摩托車走。8月18日凌晨1時許,他就聽見院子里的雞叫,他就推門出去,發現屋門被東西倚住了,等他推開屋門后,看見是花盆和水桶把屋門倚住的,他到驢圈發現驢圈的門被打開,他家一頭八歲的黑色母驢不見了。
    5、失主姜某的陳述,他家在八十八鄉街里開農藥商店。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在他家門前放著的煤丟了4袋,只知道是一輛銀色捷達車偷的。
    6、失主朱某的陳述,2015年11月13日下午5時許,他家鄰居小孟給他電話說他家進賊了。他就給其朋友孫某甲打電話,讓孫某甲到他家看看去,接著他就報警了,孫某甲到他家時,看見一個人拿一捆大蔥,這個人看見孫某甲就跑了。他到家的時候警察已經到了。
    7、證人孟某某證實,他與朱某家是鄰居。2015年11月13日晚上6時許,他發現自己家的監控攝像頭有一個視頻畫面動了,他正在整攝像頭的時候,他發現從朱某家的窗戶里扔出兩捆大蔥,他看朱某家的大門是鎖著的。他就給朱某打電話,過了一會兒,朱某的朋友孫某甲就來了,他和孫某甲在朱某家院外發現一輛銀色捷達車,他和孫某甲就把捷達車的鑰匙給拔了下來。又過了一會兒,來了一個男子說是朱某的同學,他就問這個男子去朱某家干什么了,這男子說沒有進去過朱某家,這個男子就上捷達車了,發現捷達車里沒有鑰匙就出來。這時,警察就來了,這個男子就跑了。
    8、證人孫某甲的證言與證人孟某某的證言一致。
    9、證人張某某證實,2015年6、7月份的一天,他和孫某甲騎摩托車到一戶人家踩點,以打聽到道為由觀察周圍環境及驢圈位置。晚上,他就給劉某甲打電話說去偷驢,11時許,李海龍開著自己白色金杯轎車拉著劉某甲和一個外號叫“東子”的男子一起來找他和孫某甲,他和孫某甲上車后,他給李海龍指道,李海龍開車到白天他和孫某甲踩點的那戶人家后院一里地左右的地方將車停下,孫某甲沒有下車,他和李海龍、劉某甲和外號叫“東子”的男子帶著白色線手套一起下車,走到那戶人家的前面的大門口,大門沒有上鎖,他就和李海龍、劉某甲進院子到驢圈里就把兩頭毛驢牽出來,外號叫“東子”的男子把風沒有進院,他們把毛驢從白色金杯轎車后門裝進車里。李海龍就開車往長嶺走,行駛到長嶺縣客運站附近的時候,孫某甲和那個外號叫“東子”的男子下車住進一家旅店。他和李海龍、劉某甲開車到長嶺縣北正鎮牲畜交易市場,把兩頭毛驢分別賣給兩個收毛驢的人,一頭毛驢賣了3000元、另一頭毛驢賣了3500元,這些錢分成五份,李海龍開車得兩份,他們每人一份,他得到1300元,他沒有給孫某甲,這1300元錢被他揮霍了。2015年8月份的一天白天,他和孫某甲騎摩托車到伏龍泉鎮同盟村一戶人家踩點,也是以打聽道為由觀察周圍環境及驢圈位置。晚上,他給劉某甲打電話讓劉某甲來偷驢,他在同盟村七社馮家站孫某甲家里等劉某甲,當時他自己在家,孫某甲在他家后院打麻將。晚上11時許,李海龍和劉某甲就來找他,李海龍開著自己白色捷達車,捷達車后排座椅拆下來,專門準備裝毛驢的,他和劉某甲坐在副駕駛位置上,到白天踩點那戶人家所在屯子后面二里地左右的地方停車,他和李海龍、劉某甲都戴著白手套,李海龍用鉗子把那戶人家院門鎖剪斷,他們三個人都進院子里,李海龍和劉某甲在院子里放風,他自己進驢圈把毛驢牽出來,把毛驢裝在李海龍的白色捷達車后面。他們三個人把毛驢拉到長嶺縣北正鎮附近集上,賣了3000元錢,這些錢分成四份,李海龍得二份,他和劉某甲各得一份,他得到750元,錢也被他揮霍了。
    10、證人孫某甲證實,她是通過朋友認識的張某某,她就和張某某同居了。2015年6、7月份的一天,張某某騎摩托車馱著她溜達,經過伏龍泉鎮興隆溝村的路邊就停下了,她和張某某看見一戶人家院子里南側拴著二頭毛驢,張某某就去院子里看,她在路上站著,張某某說二頭毛驢挺好的,她們就回家了。過了幾天的晚上,張某某給劉某甲打電話說這邊有二頭毛驢挺好的,讓劉某甲過來偷驢。晚上11時許,李海龍開著一輛金杯車拉著劉某甲和一個年輕男子就來到她們屯子公路,她和張某某就到她們屯子公路和劉某甲等人匯合。她們五個人上車,張某某指路,李海龍就把車開到她和張某某踩點的那戶人家北面的一個樹帶邊上。她沒有下車,張某某、李海龍、劉某甲和那個年輕男子都下車了,過了10多分鐘,他們就牽回二頭毛驢,把毛驢裝上車后就往長嶺方向行駛,到長嶺縣客運站附近她就和那個年輕男子下車到一個旅店住下。李海龍、張某某、劉某甲他們三個人開車拉著毛驢走了。2015年7、8月份的一天白天,張某某騎摩托車馱著她經過伏龍泉鎮同盟村二社陳某家門口時,陳某和妻子在門口站著。張某某就把摩托車停下,向陳某打聽道。然后,她和張某某就騎摩托車回家了,她和張某某就到她家后院打麻將去了。打完麻將她和張某某一起回家,張某某就打了一個電話,半夜11時許,張某某的電話就響了,張某某起來穿衣服就走了。第二天,張某某回家后,她問張某某干什么去了,張某某對她說,白天打聽道那家的毛驢讓他和劉某甲、李海龍偷走了,他進院里牽的毛驢,把毛驢裝車上就拉走,將毛驢賣到長嶺縣了。
    11、農安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證實,李長江家二頭毛驢估價為人民幣17600元;陳某家一頭毛驢估價為人民幣9600元。
    12、長嶺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證實,狼狗一條估價為人民幣150元、本地干蔥40斤估價為人民幣60元、塊煤400斤估價為人民幣150元。
    13、扣押筆錄證實,前七號派出所于2015年11月13日在前七號鎮前七號村朱某家門前扣押一輛疑似盜竊行為的銀白色捷達車,車牌號為×××。
    14、現場照片證實,現場情況。
    15、指認現場筆錄證實,2016年1月18日10時40分,經過張某某指認來到農安縣伏龍泉鎮興隆溝村李長江家,張某某指認2015年7、8月份伙同李海龍、劉某甲等人在此處盜竊二頭毛驢;2016年1月18日11時20分,經過張某某指認來到農安縣伏龍泉鎮同盟村二社陳某家,張某某指認2015年7、8月份伙同李海龍、劉某甲等人在此處盜竊一頭毛驢。2016年2月25日17時15分,經過孫某甲指認來到農安縣伏龍泉鎮興隆溝村李長江家,孫某甲指認2015年7、8月份伙同張某某為盜竊李長江家二頭毛驢“踩點”現場。2016年2月25日17時30分,經過孫某甲指認來到農安縣伏龍泉鎮同盟村二社陳某家,孫某甲指認2015年7、8月份伙同張某某為盜竊陳某家一頭毛驢“踩點”現場。
    16、張某某、孫某甲到案經過證實,2016年1月6日18時許,孫某甲到農安縣公安局舉報張某某有盜竊大牲畜行為,農安縣公安局工作人員當日在孫某甲家將張某某抓獲。張某某交代自己多次伙同李海龍、劉某甲等人在農安縣伏龍泉鎮盜竊毛驢、大米等物品。孫某甲于2016年2月25日被抓獲歸案。
    17、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劉某甲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被內蒙古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18、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甲于2013年1月4日刑滿釋放。
    19、前科劣跡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甲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天津市鐵路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被內蒙古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甲出生于1975年11月15日。
    綜合以上證據,雖然被告人劉某甲只承認參與盜竊一頭毛驢,否認參與盜竊另外二頭毛驢,但證人張某某、孫某甲乙證實劉某甲參與了盜竊李長江家的二頭毛驢,并且失主李長江也證實自己家丟了二頭毛驢。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因此,公訴機關指控劉某甲盜竊的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劉某甲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甲的違法所得應依法責令退賠;被告人劉某甲盜竊所用的銀灰色×××捷達車應當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甲退賠失主李長江人民幣17600元,退賠失主陳某人民幣9600元,退賠失主姜某人民幣15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三、被告人劉某甲的×××銀白色捷達車予以沒收(現在前七號派出所扣押)。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雅雙
    人民陪審員  李 晶
    人民陪審員  常志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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