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刑初185號
——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法院(2016-7-7)
(2016)吉0722刑初185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濫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辯護人陶樹學,長嶺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長嶺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檢訴刑訴(2016)1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濫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及辯護人陶樹學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1日早晨,被告人周某某在沒有取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長嶺縣勞務市場雇傭油鋸工,將其自己購買的位于長嶺縣三團鄉苑家街村七十二屯北林地內的樹木砍伐42棵。后經檢尺,周某某所采伐樹木的立木材積為11.0710立方米。
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周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請求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陶樹學提出的辯護意見稱,對罪名沒有異議,但被告人周某某本人身體不好,丈夫是二級殘,沒有前科劣跡,認罪態度好,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日早,長嶺縣森林公安大隊接到三團鄉林政科科長電話稱,在長嶺縣三團鄉七十一村七十二屯北林地內有人放樹共計162棵。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在沒有取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長嶺縣勞務市場雇傭油鋸工,將其自己購買的樹木砍伐42棵。后經檢尺,被告人周某某所采伐樹木的立木材積為11.0710立方米。受長嶺縣森林公安大隊委托,長嶺縣價格認證中心對162棵林木作價,價格為10024元,已上繳財政。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根徑檢尺記錄證實,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濫伐林林42棵,立木材積為11.0710立方米。
2.國營長嶺縣三團機械林場證明證實,被告人周某某濫伐林木的林地系國營長嶺縣三團機械林場出租。
3.長嶺縣森林公安大隊證明證實,被告人周某某濫伐林木現場發現被伐林木162棵,立木材積36.7644立方米,周某某承認濫伐林木42棵,立木材積11.0710立方米,長嶺縣森林公安大隊委托長嶺縣價格認證中心對162棵林木作價,價格為10024元,已上繳財政。
4.收據證實,2013年12月20日,田占軍、周建河與被告人周某某三人購買三團林地時所交款項為42000元。
5.破案經過證實,2015年6月1日,長嶺縣森林公安大隊接到三團鄉林政科科長張靜宇報案電話稱,三團鄉七十一村七十二屯后有人放樹,要求森林公安大隊查處接到報案后迅速組織警力趕往現場調查。經調查,被放林木歸三團林場工人周某某所有,現場發現林木伐根162棵,立木材積36.7644立方米。經對當事人周某某詢問,周某某承認林木為其所砍伐,但被告人周某某只承認自己砍伐42棵樹木。辦案人員在被告人周某某的指引與指認下,對現場又進行了勘驗、檢查,被告人周某某濫伐林木42棵,合立木材積11.0710立方米。
6.戶籍及前科證明證實,被告人周某某于1965年7月6日生,在轄區居住期間,無前科劣跡。
7.證人張某某證言證實,他是長嶺縣三團鄉林政科科長,家住在長嶺縣長嶺鎮。他來舉報有人放樹,位置在三團鄉七十一村七十二屯后。2015年6月1日7點多,管片護林員在巡護中發現位于三團鄉七十一村七十二屯后有被放倒的樹木,共計六行。然后護林員就給他打了電話,他知道情況后就來這里報案了。他接到護林員打來的電話后和護林員去了現場,發現三團林場職工周某某在看著樹。當時周某某跟他說樹是她放的。現場沒有發現其他人,只有周某某和被放倒的樹木,有一個大掛車跑了。沒看清掛車車牌。他問周某某這樹是誰的,她說是她買林場的樹。他問是誰放的,她說是她(周某某)放的,說她患有心臟病、乳腺癌等各種疾病,還說她丈夫也有病,身體不好,又沒有錢治病,所以打算砍伐這些樹,賣錢給自己看病用。
8.證人曾某某證言證實,他是三團林場的護林員。2015年6月1日早護林巡護時發現三團鄉七十二屯房后他們林場的樹被放倒一條。他是早晨6點59分到現場,他到現場樹已放完了,什么時間放的他不知道,之后他給營林區張主任打電話,張主任關機。他到現場時,樹已經被放倒了,有幾個人在那打枝丫,這幾個人他都不認識,他問他們樹是誰放的,這時候周某某就出來了,周某某說樹是她放的,她有病得癌癥了,沒錢看病。然后他跟周某某說他需要向領導匯報,之后他就打電話向林政科長張某某報的案。他當時沒有查放倒多少棵,這條樹已經放到北頭了。當時她說這些樹都是她放的時候,就他和周某某兩個人在他車里她說的。他在現場沒有發現油鋸工。等他和周某某說完話下車的時候打枝丫的人都不知道上哪去了。當時現場就有幾個人在那,他都不認識。
9.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她在2015年6月1日早上放了42棵樹,在之前的詢問中她說她只放了36棵樹是當時她怕夠數,追究她的責任。所以她當時沒有說實話。現在通過給做工作,她要不說實話,這件事也糊弄不過去。當時她到樹地的時候,還有100多棵樹就已經放倒了,當時她的樹地還剩點樹,她索性就都放倒了。她樹地的被放倒的100多棵樹,是2015年5月31日晚上被放倒的,是誰放的她不知道。她在勞務市場雇的油鋸工給她放的樹,花200元錢雇的。她不認識油鋸工,也沒留電話號碼。
10.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一、現場位于長嶺縣三團鄉七十一村七十二屯北,四至為東至林地;南至鄉路;西至林地;北至耕地。林木走向為南北走向。二、樹種為楊樹。林權為周某某個人所有。三、現場發現伐根162棵,合立木材積36.7644立方米,出材25.0599立方米。四、從伐根截面看作案工具應為油鋸。五、現場制作現場圖一張,勘驗筆錄一份,檢尺表一張,現場照片若干。
10.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證實,濫伐林木現場當時的狀況。
11.住院病案證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08年曾患有高血壓級、反應性精神障礙等疾病。
綜合以上證據,有書證周某某起訴書、庭審筆錄、破案經過、根莖檢尺記錄、證明、收據、戶籍及前科劣跡證明,證人張某某、曾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各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現,且案發后違法所得已全部上繳財政,故根據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馬麗敏
人民陪審員 常志國
人民陪審員 李艷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尚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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