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刑初165號
——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法院(2016-7-7)
(2016)吉0722刑初165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5年10月26日經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30日決定對其監視居住于住所地。
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5年11月2日經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監視居住于住所地。
長嶺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檢訴刑訴(2016)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邢某某犯貪污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在任長嶺縣北正鎮喬家圍子村主任、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其主管泥草房改造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08年將自己蓋的養殖用房以其母親張某某的名義申報泥草房改造,騙取國家補助款12000元;2011年被告人邢某某將自家的平臺起脊,通過于某某申報泥草房改造,共同騙取國家補助款12000元。
針對于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邢某某相互勾結,利用于某某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國家扶貧款,情節較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請求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邢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請求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在任長嶺縣北正鎮喬家圍子村委會主任、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其主管泥草房改造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08年將自己蓋的養殖用房以其母親張某某的名義申報泥草房改造,騙取國家補助款12000元;2011年被告人邢某某將自家的平臺起脊,通過于某某申報泥草房改造,共同騙取國家補助款12000元。贓款現已全部繳回。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縣政府辦公室文件證實,2008年要求新建住房要符合村鎮規劃,必須是磚瓦結構。鄉鎮要對農戶改造前后的房屋拍照存檔。2011年要求改造范圍為現居住泥草房的農戶,原有磚房翻建、改建、擴建的改造戶以及新建倉房、庫房、廠房等非居住用房的農戶,不享受政策補助。
2.補助資金發放表證實,2009年3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以其母親張某某的名義領取補助款12000元;2012年1月21日,被告人邢某某領取補助款12000元。
3.照片證實,被告人于某某、邢某某改造后的房屋照片與事實不符。
4.職務證明證實,被告人于某某于2004年8月至2010年7月任北正鎮喬家圍子村委會主任,2010年8月至2013年10月喬家圍子村支部書記。喬家圍子村2008年至2011年泥草房改造工作由于某某負責。
5.破案經過證實,2015年6月30日,長嶺縣人民檢察院受理了長嶺縣北正鎮喬家圍子村原黨支部書記于某某涉嫌貪污并依法展開了初查工作。經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任長嶺縣北正鎮喬家圍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管泥草房改造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08年將自己蓋的養殖用房用其母親張某某名義申報一棟泥草房改造,騙取國家補助款12000元。于2011年伙同本村村民邢某某將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要求的平臺起脊并以邢某某的名義申報一棟泥草房改造,騙取國家補助款12000元。于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邢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6.辦案說明證實,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于某某接到辦案人員電話通知后,自己駕車立即到檢察院,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邢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接到辦案人員電話通知后,立即到檢察院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7.中國工商銀行現金存款憑條復印件證實,被告人于某某、邢某某已將贓款24000元上繳。
8.戶籍及前科證實,被告人于某某于1965年8月24日生;被告人邢某某于1969年7月6日生。被告人于某某在轄區居住期間無前科劣跡。
9.證人梁某某證言證實,1980年1月至2010年7月任喬家村支部書記。負責村里的全面工作。喬家圍子村泥草房改造國家補貼了五年,從2007年至2011年。2007年的泥草房改造他管了,2008年2009年于某某管了,他做支部書后幾年由于身體不好,沒管什么事,2010年他徹底不管事了,2010年泥草房他不知道誰管。鎮里由副鎮長付某某管,付某某不管以后副鎮長孟某某管。2007年政策比較寬松。喬家圍子村有聯建的。崔某某和范某某是聯建的,這兩家房子都開倆門,聽說崔某某給于某某6000元錢,范某某也給錢了,給多少不知道。于某某家兩棟房子,2008年蓋的瓦房,西面是住的,東面蓋的是打算養牛,聽說兩棟都報泥草房改造了。
10.證人辛某某證言證實,2004年7月至2010年7月任喬家村治保主任;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任喬家村委會主任。他們村泥草房改造從2007年開始到2011年結束。2007年至2010年村干部有書記梁某某,村長于某某,治保主任是他,報賬員是李某某。2010年下半年到2013書記是于某某,村委會主任是他,治保主任是馬某某,報賬員是李某某。泥草房改造工作2007年是書記梁某乙管了,2008、2009和2010年是于某某管了,2011年鎮里定房子位置,工程進度等工作他領著了,部分驗收他領著了。在2011年農村泥土房改造安居工程農戶改建資金第二批發放臺賬,村委會主任(簽單)處簽的“辛某某”是他簽的,鎮財政所打電話讓他到鎮財政所在這個表上簽字,說要放錢,他沒細看就簽了。邢某某家的房子是2011年平臺起尖,驗收他沒去,怎么合格的他不知道。于某某在前喬屯有兩棟房子,在一個院,2008年蓋的瓦房,東邊那棟蓋的時候說育肥牛,后來沒育肥牛當倉子用了,西邊那棟現在住著呢,有于某某兩口子和于某某的母親在那棟房子里住。
11.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1996年8月至現在任喬家村文書、報賬員。主要負責村里財務管理、統計報表等工作。泥草房改造工作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是書記梁某乙負總責,驗收時誰有時間書記就派誰領著,他們村干部都領過。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是于某某負總責,驗收時誰有時間書記就派誰領著。工作流程是每年春天時,鎮里召開泥草房改造工作動員會,支部書記參加會議,有時他也參加,會后村里通知需要改造的農戶將名報給他,他把申報的泥草房改造戶名單和身份證復印件報給鄉建助理孫某某。改造戶的房子建完后,他們村干部領著驗收組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才有泥草房改造補助。發放補助款時,是改造戶自己帶著身份證到鎮財政所領取泥草房改造補貼款。于某某家有兩棟房子,在一個院,是2008年蓋的瓦房。在他家西面不遠有一棟養雞場。
12.證人孟某某證言證實,2009年4月至2013年9月任北正鎮副鎮長,2013年9月任現職。他在2009年和2011年他在北正鎮分管泥草房改造工作了。泥草房改造工作流程是春天時縣里開完泥草房改造工作動員會之后,鎮里召開支部書記和報賬員參加的大會,傳達縣里泥草房改造工作精神和具體要求,要求各村將會議精神和具體要求通知到農戶,并且必須由專人負責這項工作,把好申報、驗收、補貼發放關。具體過程是各村將泥草房改造戶名單統計好報到鎮里。在施工過程中,要求上報工程進度,包括建完數量,正建數量,未建數量,各村將數額報到鎮里。在工程結束時,各村將改造戶的準確名單報到鎮里,鎮里再將各村報來的名單報到縣發改局。縣發改局驗收組拿著名單直接到各村驗收,他們負責通知村干部與發改局工作人員接頭,通知村里領著驗收。驗收結束后發改局將驗收合格的泥草房改造補貼名單交給他們,財政所通知各村由改造戶憑身份證到鎮財政所支取。按照長嶺縣政府農村泥草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新建住房要求符合村鎮規劃,必須是磚瓦結構,改造范圍以戶口所在地,現居住泥草房的農戶。原有磚房翻建、改建、擴建和新建的改造戶以及新建倉房、庫房、廠房等非居住用房的農戶,不享受政策補助,平臺起尖不享受泥草房改造補貼政策,整屯推進的平臺起尖可以享受,一戶只能享受一次補貼政策。在房基地上重新蓋的瓦房是新建,改建是將以前蓋的平臺或磚平房起尖、換門窗等是改建。每戶補貼12000元。按照要求村支部書記負總責,具體由誰管村里自己安排,村里誰有時間誰就管了。
13.證人付某某證言證實,2005年10月至2009年4月任北正鎮副鎮長,2009年4月至現在任三青山鎮黨委副書記。2007年和2008年他在北正鎮分管泥草房改造工作,2009年4月份他調走了。2007年和2008年他負責改造工作,2007年第一年開展,政策寬松一些,補貼款給的少,平臺起尖給補貼了。2008年要求嚴了,春天時鎮里召開支部書記和報賬員參加的大會,傳達縣里泥草房改造工作精神和具體要求,要求各村將會議精神和具體要求通知到農戶,并且必須由專人負責這項工作,把好申報、驗收、補貼發放關。具體過程是各村將泥草房改造戶名單統計好報到鎮里。在施工過程中,要求上報工程進度,包括建完數量,正建數量,未建數量,各村將數額報到鎮里。在工程結束時,各村將改造戶的準確名單報到鎮里,鎮里再將各村報來的名單報到縣發改局。縣發改局驗收組拿著名單直接到各村驗收,他們負責通知村干部與發改局工作人員接頭,通知村里領著驗收。驗收結束后發改局將驗收合格的泥草房改造補貼名單交給他們,財政所通知各村由改造戶憑身份證到鎮財政所支取。按照長嶺縣政府農村泥草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新建住房要求符合村鎮規劃,必須是磚瓦結構,改造范圍以戶口所在地,現居住泥草房的農戶。原有磚房翻建、改建、擴建和新建的改造戶以及新建倉房、庫房、廠房等非居住用房的農戶,不享受政策補助,平臺起尖不享受泥草房改造補貼政策,整屯推進的平臺起尖可以享受,一戶只能享受一次補貼政策。每戶補貼12000元。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棟房子開倆門住一戶不行,一棟房子開倆門住兩戶應該行,最后發改局決定是否得補助。按照要求村支部書記負總責,具體由誰負責村里自己安排,報賬員負責報表,村里自己安排人驗收,2007年和2008年時支部書記是梁某某,村委會主任是于某某。
1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004年8月至2010年7月任喬家村委會主任,2010年8月至2013年10月任喬家村黨支部書記,2013年10月末辭職,現在是農民。2007年至2010年7月份,支部書記是梁某某,村委會主任是他,報賬員是李某某,治保主任是辛某某,2010年8月份至2013年村支部書記是他,村委會主任是辛某某,報賬員是李某某,治保主任是馬某某。2007年是支部書記梁某某管了,2008年、2009年他管了,2010年和2011年是村委會主任辛某某管了。他主要負責上傳下達,上級怎么要求,向老百姓怎么傳達,秋天房子蓋完后領著驗收組驗收。春天時,鎮里都召開泥草房改造工作動員會,支部書記參加會議有時報賬員也參加,會后村里通知需要改造的農戶將名報給報賬員,報賬員把申報的泥草房改造戶名單和身份證復印件報給鎮里,改造戶的房子建完后,他們村干部領著驗收組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才有泥草房改造補助。發放補助款時,是改造戶自己帶著身份證到鎮財政所領取泥草房改造補貼款。崔某某是2008年蓋的房子,開倆門,用崔某某和他母親徐某某名報了兩棟,是文書李某某報的,報名時他知道,他領著驗收組驗收的。通沒通過不知道,領沒領補助款他不知道。是報賬員通知領的補助款,自己帶著身份證到鎮財政所領的,鎮財政所發的是銀行卡。崔某某沒給好處。范某某家是2008年蓋的瓦房,開了倆門,用范某某名和他叔范某乙名報了兩棟。是文書李某某報的,當時報的時候他知道。他領著驗收組驗收的。范某某領多少補助款他不知道。范某某和范某乙應該得泥草房改造補助款。2008年聯建的房子能不能享受補貼款他不知道,發改局驗收直接驗的聯建房子,驗收組沒說什么就通過了。邢某某是他小舅子。邢某某家的平臺在2011年起尖申報的泥草房改造。邢某某的這棟房子不應該得補貼款,是他辦的。邢某某身體不好,邢某某家以前是平臺,在2011年把這棟平臺起尖了,2011年時他管泥草房工作,邢某某找他讓他給報上得點補助。當時房子起尖不符合泥草房改造政策,驗收組來驗收時他沒跟驗收組說邢某某的房子是平臺起尖,是當年新蓋的瓦房,驗收組沒細看,房子就驗收合格了。補助款是邢某某自己支的。邢某某沒給他好處。他家原來是平臺,后來在平臺旁邊接了兩三間瓦房,同時平臺也起尖了,現在看外表是連在一起的瓦房。他家兩棟瓦房,在一個院,都是2008年蓋的,西面四間半瓦房是居住的,東面五間不是住房,是用于育肥牛的,現在這棟房子改成育雞雛的房子了。這兩棟房子申報泥草房改造了。西面的房子用他妻子邢某乙的名報的,東面的用他母親張某某名報的。2008年西面居住的房子應該享受泥草房改造政策,東面蓋的用于養殖的房子不應該享受泥草房改造政策。2008年蓋了西面瓦房之后,他想育肥牛,又在他家院子東面蓋了一棟5間瓦房,沒整煙囪和炕,當時他管泥草房改造工作,就把這棟房子用他母親張某某名申報了,驗收時驗收組沒細看就合格了,12000元補助款是他支的。他母親一直和他們一起居住了,他家居住的房子是四間半,三個臥室。
15.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他家有一棟五間半瓦房,是十多年前蓋的平臺,在2011年把平臺起尖上瓦,申報泥草房改造,得了12000元錢。2011年是他三姐夫于某某給他辦的,他是喬家村支部書記。在喬家村2011年農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農戶改建資金發放臺賬上給他名打成“邢某某”,他身份證上名是邢某某,領款人是他簽的字,領的存款折。他家房子是以前蓋的平臺,一到雨天就漏雨,在2011年他把房子起脊上瓦了,他找于某某讓他給申報泥草房改造得點補貼款。他姐夫說房子起尖不符合泥草房改造政策,他是怎么整合格的他不知道,補助款是他自己支的。這12000元補助款用于還蓋房子買料欠的料錢了。
綜合以上證據,有書證縣政府辦公室文件、補助資金發放表、照片、職務證明、破案經過、戶籍及前科證明、存款憑條等;證人梁某某、辛某某、李某某、孟某某、付某某的等人證言,被告人于某某、邢某某在檢察機關偵查階段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各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邢某某相互勾結,利用于某某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國家泥草房改造補貼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邢某某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現,且案發后贓款已全部繳回,未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邢某某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于某某、邢某某貪污所得贓款共計人民幣二萬四千元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馬麗敏
人民陪審員 常志國
人民陪審員 李艷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尚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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