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刑初148號
——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法院(2016-7-5)
(2016)吉0722刑初148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吉林省長嶺縣人。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乙,吉林省長嶺縣人。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梁某,吉林省長嶺縣人。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取保候審。
長嶺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檢訴刑訴[2016]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梁某犯聚眾斗毆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梁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甲與李某乙因瑣事多次在電話中爭吵,2015年1月17日,雙方約定在前七號鎮內打仗,并都糾集他人并購買打仗所用的工具。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梁某到達現場后,見李某乙糾集的陳某某等人從順鑫燒烤店出來,都上陳某某駕駛的微型面包車離開,誤以為李某乙也在車上,遂駕車追攆將面包車別住,并用鎬把將陳某某的面包車損壞,經物價部門鑒定損壞的物品價值2400元。見李某乙沒在車上,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梁某返回燒烤店并在途中又購買了鎬把,在前七號鎮順鑫燒烤店門前與李某乙糾集的李某乙等人發生毆斗,致雙方及到場的于某某等多人受傷。經鑒定,李某乙、于某某為輕傷二級,劉某甲、劉某乙為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劉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劉某乙、梁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并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梁某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梁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均無辯解和辯護意見,均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甲與李某乙因瑣事多次在電話中爭吵。2015年1月17日,雙方約定在前七號鎮內打仗,并都糾集他人并購買打仗所用的工具。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梁某到達現場后,見李某乙糾集的陳某某(陳某某)等人從順鑫燒烤店出來,都上陳某某駕駛的微型面包車離開,誤以為李某乙也在車上,遂駕車追攆將面包車別住,并用鎬把將陳某某的面包車損壞,經物價部門鑒定損壞的物品價值2400元。見李某乙沒在車上,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梁某返回順鑫燒烤店,并在途中又購買了鎬把,到前七號鎮順鑫燒烤店門前與李某乙糾集的李某乙等人發生毆斗,致雙方及到場的于某某等多人受傷。經鑒定,李某乙、于某某為輕傷二級,劉某甲、劉某乙為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劉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劉某乙、梁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劉某甲于2015年2月22日賠償陳某某面包車修車費2400元;被告人劉某甲已賠償于某某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2015年1月15日凌晨1時許,李大三(李某乙)給他打了16個電話,他當時睡著沒有接電話。2時許他醒了,就把電話關機了。8時許,他把手機打開,就進來6條信息,其中4條是李大三給他打電話的來電提醒,2條是李大三給他發的信息,讓他速接電話。14時許,李大三給他打電話說要和他嘮會嗑,他說吃完飯就去李大三家。吃完飯后,他開車在去李大三家途中碰見劉二軍,劉二軍說剛從李大三家飯店出來,李大三喝了不少酒,好像跟你有沖突,李大三還領兩個小孩要打你,你就別去李大三家了,看李大三把你打了,他就開車回家。16時許,李大三又給他打電話,說要殺他,他倆在電話里就互相罵了起來,罵了能有10多分鐘。然后,李大三又用三個電話號給他打電話,他就接了其中的一個電話,李大三在電話里還是罵他,說要殺他。李大三一直給他打電話,他都沒有接電話。他侄子劉某乙跟他說,剛才李大三開車領兩個小伙來他家超市了,讓一個小伙到超市屋里告訴讓劉某甲加點小心。16日早上,李大三就給他打電話,他就把電話關機了。17日,他就找郭守南、劉二軍幫助說和此事,郭守南、劉二軍當天中午和李大三吃的飯,但沒有說和成功。他媳婦又去找李大三,問李大三到底是怎么回事,李大三說沒理由就瞅劉某甲不像好人,想整死劉某甲。他媳婦回到家說李大三咋說都不好使,咱們接李大三的電話就錄音吧,發短信也別刪,李大三再威脅咱們就報警。18時許,他怕李大三來打他,他就讓劉某乙和梁某到李大三家燒烤店附近看著點。李大三又給他打電話,還說要干死他。這時,劉某乙給他打電話說從李大三家出來幾個人坐面包車來他家了。他就從屋里出來到家門口的路上,從西面過來一輛面包車,這輛面包車的速度非常快就奔他撞過來,他往后一躲沒有撞到他,這輛面包車就往東行駛了。劉某乙、梁某就開車在后面追面包車,他坐王老七的車就在后面追,追到前七號東頭加氣站的時候,梁某的車被面包車撞到公路邊上,王老七的車被面包車掃到溝里,劉某乙的車把面包車貼住停下。他和劉某乙、梁某下車手拿鎬把面包車的前后擋風玻璃砸碎了,李大三沒有在車上。這時,李大三又給他打電話說到他家都去三趟了沒有找著他,李大三讓他去李大三家,李大三要整死他。他和劉某乙、梁某、王老七就開車到李大三的燒烤店。李大三領四、五個人在門前站著,每個人手里都拿著鐵棒子和砍刀,李大三右手拿著砍刀、左手拿著鐵棒子,他和劉某乙、梁某手里都拿著鎬把,李大三就奔他過來,拿刀就砍他,他用鎬把打李大三腦袋了。這時,于某某過來拽他一下,被李大三用刀砍到手上了,另外四、五個人就奔劉某乙、梁某、王老七過去了,雙方打了一會兒,前七號派出所警察就到了。他的腦袋被砍出血了,他和劉某乙就到長嶺縣中醫院住院。他于2015年2月22日賠償陳某某面包車修車費用2400元;于某某的醫療費也是他給付的。
2、被告人劉某乙的供述,2015年1月17日17時許,他和梁某開車在前七號街里溜達,他老叔劉某甲給他打電話說李三子要找人打他,讓他和梁某到李三子的燒烤店看著點,還讓他到街里買幾個鎬把,準備打仗時用。他和梁某到五金商店買了4個鎬把,放到他車的后備車廂里。他和梁某就開車到李三子開的燒烤店門口,他倆在門口呆了三、四分鐘,看見從燒烤店里出來八、九個人,每個人都帶口罩,有三、四個人手里拿著砍刀,剩下的人手里拿著鐵棒子,有八、九個人上了一輛銀色面包車往東走。他就給劉某甲打電話說從李三子家出去八、九個人奔劉某甲家去了。他就開車在后面跟著面包車,這輛面包車在路南行駛,看見劉某甲后就奔劉某甲去了,面包車撞劉某甲,劉某甲一躲沒有撞著。面包車就往東行駛,他和梁某開車就追面包車,劉某甲坐王老七的車也在后面追面包車。他們追到前七號加氣站的時候,梁某開的車與面包車撞上了,面包車沒有停,繼續往前行駛,王老七開的車就追面包車,面包車把王老七的車別到溝里了,他開車追上面包車,把面包車別停了。這時,劉某甲和梁某也都到了,從他車里拿出鎬把,他們三個人就開始砸面包車的擋風玻璃,李三子沒有在車里,車上人說車是李三子雇的。這時,劉某甲接到李三子的電話,說在燒烤店呢,梁某開車拉著劉某甲到五金商店又買的鎬把,他自己開車到李三子燒烤店和劉某甲、梁某匯合的。下車后他到梁某車里拿出一個鎬把,劉某甲和梁某也從車上拿出鎬把,李三子在燒烤店門口,一手拿鐵棒子、一手拿著砍刀,旁邊還有三、四個人,其中一個穿黑色衣服帶口罩的人手里拿著尖刀,另一個帶口罩的人手里拿著鐵棒子,其余的人沒有帶口罩,手里拿沒拿東西他沒注意。李三子什么也沒說上來就打他們,旁邊的人也上來打他們,李三子直接就奔他老叔劉某甲去了,拿刀砍劉某甲,劉某甲拿鎬把打李三子,兩個人打到一起,他拿著鎬把上去護著劉某甲,李三子用刀砍劉某甲的時候他用鎬把擋了一下,刀就砍在他左胳膊上了,把他胳膊砍壞了,他和一個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打到一起,之后,有一個穿紅色衣服的男子用鐵棒子打他,他用鎬把擋著,梁某在旁邊也拿鎬把和李三子他們打到一起了。這時,于某某也過來護著劉某甲,于某某的手被李三子砍了一刀,這些人打了一會兒,李三子等人就退到燒烤店屋里,李三子在燒烤店門口站著,屋里的人往外扔啤酒瓶子和凳子打他們,他腦袋被凳子打了一下,派出所的警察就來,警察把李三子手里的刀搶了下來,他和劉某甲就到中醫院住院了。
3、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他是劉某甲翻斗車的司機。2015年1月17日16時許,劉某甲給他打電話讓他和劉某乙到李三子的燒烤店門口看著點,怕李三子找人打劉某甲。他和劉某乙到前七號街里五金商店買了四個鎬把,把鎬把放在車的后備箱里。然后,他和劉某乙開車到李三子開的燒烤店門口,就看見從燒烤店出來七八個人,都帶著口罩和帽子,每個人手里都拿著砍刀或棍子,都上了門口的一輛銀色面包車,這輛面包車就往劉某甲開的超市方向走。他就給劉某甲打電話,說從李三子家出來一幫人,手里都拿著東西往劉某甲家走了。然后,他和劉某乙就開車在面包車后面跟著,到超市門口他看見劉某甲在超市門口站著,面包車就往劉某甲身上撞,劉某甲一躲沒有撞到,面包車就往長嶺方向走了。劉某甲就坐王老七的車追面包車,他和劉某乙分別開車去追面包車。追到前七號東頭加氣站時,王老七的車被面包車撞到溝里,他就開車到面包車前面,面包車又撞一下他的車,劉某乙開車停在面包車左前方了,面包車才停車。劉某甲從溝里出來到劉某乙車上拿了一個鎬把,劉某甲用鎬把把面包車的玻璃砸碎了,他和劉某乙拿鎬把也砸了幾下,發現李三子沒在面包車上。這時,劉某甲接到李三子的電話,他開車拉著劉某甲,在去往李三子燒烤店途中,劉某甲說再買幾把鎬把,他和劉某甲到五金商店又買了四個鎬把。劉某乙開車在后面跟著到李三子的燒烤店門口,看見李三子領著兩個男子在門口站著,李三子手里分別拿著一個鐵棍子和一把砍刀,另外兩個男子手里拿著棍子還帶著口罩。李三子看見劉某甲來了,就奔劉某甲過來,他倆就打到一起了,另外兩個男子就奔他和劉某乙過來,他和劉某乙手里拿鎬把就和這兩個男子打到一起,打了一會兒,李三子和這兩個男子都跑到燒烤店屋里,從屋里往外扔啤酒瓶子和凳子什么的。這時,他看見于某某在劉某甲身邊,左胳膊上全是血,劉某甲腦袋上也是血,警察就來了。
4、被害人于某某的陳述,他是給劉某甲開鏟車的司機。2015年1月17日下午6時許,他在劉某甲家的超市,就聽見外面有打仗的聲音。他就從超市出來,看見順鑫燒烤店門前有人打起來了,走近一看是一個人和劉某甲打起來了,打劉某甲的那個人一只手拿根鐵棒子,另一只手拿把砍刀,劉某甲的腦袋出血了。他上前去拉架,就拽劉某甲,打劉某甲的那個人不知道是砍刀還是鐵棒子就把他的左手手背打了一下。這時,警察就來了,他和劉某甲、劉某乙就到長嶺縣中醫院住院治療了。
5、證人李某乙證實,2015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劉某甲給他打電話,約他到前七號鎮南坨子打仗,他你沒有去。下午5時許,劉某甲又給他打電話讓他到前七號鎮十字路口,他沒有去。晚上7時許,他和李某乙在他家燒烤店吃飯時,劉某甲帶人開了三輛車到燒烤店門口,就把他家的燒烤店給砸了,還把他打了,他左手臂被王老七打骨折了、左手臂被劉某乙砍了一刀,臉上的傷記不清是誰打的了,他沒有還手打劉某甲,李某乙用凳子擋著了。
6、證人李某乙證實,他在時尚國際KTV上班,2015年1月17日上午,李大三子(李某乙)給他打電話說,李大三子和人吵吵起來了,這兩天可能要打仗,讓他到李大三子家呆幾天,他說上班過不去。下午,李大三子又給他打電話說完事了,讓他領幾個人過去吃飯。他尋思事都完了,就領幾個人給李大三子捧捧場,他就給朋友小巖、小雞子打電話,讓他倆找幾個人跟他去前七號吃飯。他倆打電話找了六、七個人來到KTV找他。人到齊后,他就給其朋友陳某某打電話,讓陳某某的面包車拉他們去前七號吃飯,他給加油錢。陳某某帶著司機開車過來,他讓小巖和小雞子等幾個人先坐面包車先走了,他和領著小雞子找來的兩個朋友打車走的,小雞子讓他到帝豪網吧接李某丙,到帝豪網吧李某丙就上車了,李某丙上車問干啥去,他說去七號吃飯去,吃完飯就回來。陳某某的面包車在大二號的加油站等他們,他們匯合后一起往前七號走,在途中李大三子給他打了好幾邊電話,李大三說讓人給攆了,等他到前七號再跟他細說。他跟李某丙說三哥讓人攆了,這手里也沒有家伙事啊,出租車司機就拿出一把類似匕首的刀給他,他說他在時尚國際上班,他用完了就還給司機,那個司機存了他的電話號。他們到李大三子在前七號開的燒烤店,李大三子說想吃啥就點,他問李大三子咋回事,李大三子說完事了,你們先吃飯。在吃飯的過程中,他看見李大三子打電話和對方罵起來,李大三子讓他帶幾個人到外邊看有沒有一臺白色捷達車,李大三子讓飯店的服務員買口罩,結果服務員買回來的手套給大伙分了,他讓陳某某的帶來的司機開車拉著他和小雞子、李某丙、小巖和一個小雞子找來的小孩出去,他把出租車司機給他的刀給李某丙了,他們出來后往前七號十字花路口去也沒看見李大三子說的捷達車。他就給李大三子大電話說沒有看見捷達車,李大三子讓他們回到燒烤店。他們回到燒烤店后,李大三子讓服務員出去買了幾把刀,服務員買回來兩把木把的刀,李大三子讓服務員把刀焊成扎槍,服務員出去一會兒回來說不給焊。他們都在燒烤店呆著,李大三子上樓接了一個電話,李三子下樓說一會兒可能要打仗。他一看可能要打仗,他就讓小雞子、周巖、李某丙留下,其余的小孩跟陳某某的車回長嶺,他給陳某某100元加油錢,他就把陳某某的面包車送走了。李大三子就喊了一聲把道封上,他們就都回到燒烤店了。李大三子就一直接電話,他也沒聽清李大三子說啥了,接完電話李大三子說,一會兒來人打仗,你們不用上,自己一個人出去跟他們干。過了10多分鐘,陳某某給他打電話說面包車剛出去前七號就讓一幫人給砸了。他正接電話的時候,就來了三臺車,車上下來十多個人,手里都拿著刀和鎬把還有鐵棒子,他和李大三就拿著凳子在門口賭著,外邊的人就往屋里沖,他看見劉某甲和王老七,他讓劉某甲和王老七走,劉某甲和王老七沒有走,還繼續往屋里沖打他們,他看見劉某甲和李大三子手里都拿著刀互相打,王老七和劉某甲的外甥就奔他來了,劉某甲的外甥拿帶尖的鐵棒子扎他腿上了,他就拿著凳子擋著,前七號派出所的警察就來了。他就領著李某丙、小雞子、小巖打車回長嶺到中醫院包扎他的腿,看見小雞子找的那幫小孩也有幾個受傷的,他看也沒啥事,他就去其朋友費祥宇家了,第二天他就坐車去沈陽了。后來,他給家里的人打電話,聽說他被上網通緝了,他于2015年8月1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7、證人李某丙證實,2015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李某乙打車到帝豪網吧接他,他上車后看見孫某某和“大傻”在車上坐著。他問李某乙啥事,李某乙說他三哥(李三子)和別人吵吵起來了,去點人給三哥撐場面。他想一定是去打仗,但都上車了也不好意思說不去。途中李某乙接了李三子打的好幾個電話催問李某乙到什么地方了,讓李某乙快點。車快到前七號鎮的時候,李某乙又接到李三子的電話,意思一會兒要打仗,李某乙說車上這些人也沒拿東西,李某乙接完電話對他們三個人說:“一會兒估計得打仗,你們三個看我,我要是招呼你們上,你們就跟著我上去打,我要是不說話你們別打”。這時,出租車司機說打仗你們沒有東西車上有,出租車司機從駕駛座位左側就抽出一把40多公分長的軍刺遞給李某乙,李某乙說借用,用完了后再還給司機,司機留了李某乙的電話號。他們的出租車到前七號與長白公路岔路口時停下,等了能有四、五分鐘過來一輛銀色面包車,他們兩輛車一起前往前七號鎮街里走,到順鑫燒烤店門口停下,李某乙拿著軍刺下車,他們三個人也跟著李某乙下車,李某乙到燒烤店屋里拿錢付的車費。面包車上的人也都下車了,他看見有李某丁、劉某甲、何某某、李某丁、于某某甲、陳某某,還有面包車司機和兩個不認識的人。下車時,李某丁拿了一把軍刺,還有一個人拿著匕首。到燒烤店屋里,看見一個男的在屋里。李某乙給他們介紹叫三哥,他才知道這個人就是李三子,是李三子讓李某乙找他們這些人來的。他們坐兩桌等著吃飯,李三子讓服務員出去買口罩,服務員買了一捆白色手套,李某乙對服務員說不是買口罩么,買這個干啥。李某乙把手套分給他們,李三子讓李某乙出去找人,李某乙招呼他和大傻、于某某甲、李某丁、李某丁、面包車司機和服務員出去,李某乙戴著黑色口罩拿著軍刺、李某丁拿著軍刺、于某某甲戴著黑色口罩拿著匕首,上面包車后李某乙坐副駕駛,服務員在后面指路。李某乙在車上對他們說:“一會兒看到人干他,”但是得保護好自己,一會兒打起來讓于某某甲照顧他們幾個。他們到一個屯子邊停車,李某乙說沒有人,就告訴司機回燒烤店。他們回到燒烤店后,李三子讓服務員出去買刀,服務員出去買了4把木把尖刀、2把鐵把殺豬刀回來,李三子往他們桌上扔了4把木把尖刀,李三子讓服務員出去把鐵把殺豬刀焊成扎槍,服務員出去沒焊成就回來了,李三子讓服務員出去整長點的家伙事,服務員出去整回兩根帶尖的鐵棒子。他看見李某乙后腰別著匕首,手里拿軍刺,李某丁褲子上別著尖刀,手里拿著軍刺,于某某甲拿的殺豬刀,領著面包車司機出去了。過來10多分鐘,李某乙他們就回來了,李三子就開始打電話,和電話里的人一直罵,李三子說咱們找個地方痛快的干一下子,還說對方是不是慫了。掛了電話后,李三子對他們屋里的人說:“大哥今天就拿錢干他,哥兜里有十萬塊錢,打壞了給他治”。之后,李三子和李某乙說讓何某某、李某丁他們回長嶺,讓他們坐面包車回長嶺。他和李某丁、于某某甲、李某乙沒有跟面包車回長嶺,剩下的人都走了。李三子還喊了一句把道封上,燒烤店屋里有他和李三子、李某乙、李某丁、于某某甲、服務員,面包車走了幾分鐘后,李三子就打電話問對方在哪,對方說在樓下。李三子出去沒看見人,就一直打電話,對方沒有接電話。李三子又用服務員的手機給對方打電話,對方說馬上就到。李三子對他們說一會兒來人,誰也別出去守住門口,進來一個放倒一個。李三子手里拿一把軍刺和一個殺豬刀,李某乙手里拿一把軍刺和一個帶尖的鐵棒子,于某某甲手里拿的殺豬刀,李某丁和他拿的凳子,于某某甲和李三子在門口站著,他和李某乙、李某丁在屋里站著。這時,門口來了三四臺車,從車上下來十多個人,手里拿著鎬把和鐵鍬把,李三子把們關上了,那幫人把玻璃砸碎進屋了。他和李某乙、李某丁看人太多就跑到二樓樓梯上站著,李三子、于某某甲和那幫人打到一起,于某某甲被打倒了,李某乙拿起一個凳子朝那幫人扔過去,上去把于某某甲拽了起來。他和李某丁也拿著凳子站在李某乙身后,李某乙還說他和李某丁咋不上呢,李三子和那幫人撕打到一起,打了一會兒警察就來了,他和李某乙、李某丁、于某某甲看警察來了就從燒烤店后門跑了,打出租車回到長嶺。晚上9時許,李某乙、李某丁、于某某甲、張某甲、劉某甲、何某某都到費翔宇家去了,他才知道回長嶺的面包車被砸了。
8、證人王某甲(王老七)證實,2015年1月17日下午6時許,他和劉某甲在十字路口道北吳大二(外號)家批發水果商店聊天,在聊天的過程中有人給劉某甲打電話說有伙人往劉某甲家去了。他和劉某甲就出來,劉某甲站到福竹園超市前面的馬路上,從西面過來一輛面包車,要撞劉某甲,劉某甲往后退一步沒有撞上。后面有一輛奇瑞QQ車就追面包車,他開著他的捷達車拉著劉某甲也去追面包車,在追的過程中,面包車把奇瑞QQ車的尾部撞壞了還繼續跑,他開的捷達車滑到道南的溝里面,奇瑞QQ車停在面包車前面,劉某甲下車帶著奇瑞QQ車下來的人就把面包車給砸了。砸完面包車后,劉某甲和砸車的人就坐著車去前七號鎮順鑫燒烤店,他打了一輛出租車返回前七號鎮,他在順鑫燒烤店門口下的車,他看見劉某甲拿著鐵鍬把和梁亮(梁某)在順鑫燒烤店門外站著,李某乙和兩個年輕人每人拿著一把刀在門里面站著,他們比比劃劃的沒有打在一起。他就過去把他們拉開,劉某甲和李某乙身上都有血,劉某甲就坐車去醫院了。
9、證人陳某某證實,2015年1月17日15時30分許,李某乙給他打電話,讓他開車到時尚國際KTV接大傻和幾個人一起去前七號鎮吃飯。然后,他帶著司機陶某某到時尚國際KTV門口,大傻帶著五個人就上了面包車。面包車快到前七號鎮時,李某乙給他打電話,讓他們到道南的順鑫燒烤店。到燒烤店門口他們就下車,看見李某乙在燒烤店門口等著他們,他們就一起到燒烤店屋里,他們坐了兩個桌子吃飯,吃了一個小時左右,他和李某乙說要走,李某乙給他一百元加油錢。陶某某就開車帶著他們來時的幾個人上車就走了,面包車走出前七號一公里左右,從后面上來四輛車一邊走一邊別他們的面包車,就把他們的面包車別停在路邊。從四輛車上下來幾個人,用鎬把將他們的面包車就砸了,砸車的人其中的一個人說自己叫劉某甲,讓他報警,該住院住院,該修車修車,他家有錢。
10、證人陶某某證實,2015年1月17日20時許,他駕駛陳某某的微型面包車拉著陳某某和五、六人從前七號鎮返回長嶺,行至前七號鎮東邊約一公里左右時,從后面上來一輛捷達車就把他的面包車別住了,兩輛車就碰上了,捷達車就掉溝里,他把面包車停下。從后面又過來一輛奇瑞QQ車,還有一輛車也從后面追了過來,從這兩輛車上下來六、七個人拿鎬把砸面包車的擋風玻璃,還把車的左前大燈也砸了,他駕駛的面包車是李某乙雇的。
11、證人劉某乙證實,他知道劉某甲和李某乙有矛盾,2015年1月17日中午,劉某甲給他打電話,讓他和太平川的郭守楠幫助他和李某乙之間說合。他和郭守楠就到李某乙家說合去了,沒有說合成功,他和郭守楠就走了。他給劉某甲打電話讓劉某甲先躲躲,劉某甲說不躲。晚上7時許,他到李某乙開的順鑫燒烤店吃飯,當時樓下有一桌年輕人吃飯,樓上有他們一桌,還有一桌是李某乙和楊光、楊光的叔伯哥。晚上8時許,劉某甲到順鑫燒烤店找李某乙,就打了起來。打仗的時候,他沒有下樓,等打完仗之后他才下樓。
12、證人王某甲乙證實,劉某甲是她丈夫,她家在前七號鎮街里開福園竹副食青菜超市。2015年1月15日下午6時許,她在超市正給顧客算賬,進來一個男子戴著口罩和帽子,就問劉某甲家屬在不在。當時,劉某甲的侄子劉某乙在超市,問這個男子找家屬干什么,這個男子對劉某乙說,告訴劉某甲小心點,說完就走了。劉某乙就跟了出去,不一會兒,劉某乙回來對她說剛才這個男子是李大三找來的,李大三在車里坐著呢,這個男子跟李大三坐車走了。
13、證人劉某丙證實,2015年1月17日下午3時許,他和李某丁在畫室上課,李某丁(還叫李木軒,外號小雞子)給李某丁打電話,讓他和李某丁到時尚國際KTV去一趟。他和李某丁在時尚國際KTV門口,看見李某丁、李某丁、六鐸宇、何某某、孫某某、張某乙在門口站著。這時,從時尚國際KTV出來一個男子,讓他們往時尚國際KTV屋內走,他看見一個穿紅色棉服的男子在大廳里待著,李某丁說剛才讓他們進屋的那個男子叫李某乙。過了20多分鐘,李某丁對他們說出去吃飯,門外停輛面包車,他和李某丁、李某丁、劉某甲宙、何某某,還有那個穿紅色棉服的男子一起上面包車,車上有個司機,副駕駛位置上還坐著一個男子。李某乙、張某乙、孫某某打出租車走的,途中有人給李某丁打電話問到哪了,他就問李某丁是不是去打仗,李某丁說就是吃飯,吃完飯就把你們送回來。在前七號鎮一家燒烤店車停了下來,李某乙、孫某某、張某乙打的出租車也到了,李某丙也從出租車上下來。他們就進了燒烤店,他們坐在東邊那桌,李某乙、陳某某和面包車司機還有穿紅色棉服的男子坐在吧臺邊上的小桌。過來一會兒,李某乙拿把軍刺,讓李某丁、張某乙、李某丙、面包車司機、飯店服務員和穿紅色棉服的男子跟他出去,每個人還戴著白色手套。他們出去一會兒就回來了,有一個40歲左右的男子從外面進來,李某乙叫他三哥,他才知道這個人就是李三子,李某乙和李三子就上樓了。過了一會兒,李某乙下樓讓服務員去買什么他沒聽清,服務員出去沒多久,拿回來四、五把刀。李某乙領著李某丁、李某丙和穿紅色棉服的那個男子、面包車司機、飯店服務員又出去了。過了一會兒,他們就回來,李三子對他們說你們小孩吃完飯就回去,沒有你們事。吃完飯,他與李某丁、張某乙、李某丁、劉某甲、何某某、孫某某、陳某某和面包車司機就回長嶺。面包車剛出前七號鎮,就被三四輛車別停了,從車上下來10多個人,每個人手里都拿著鎬把,就把他們坐的面包車給砸了,還問他們李三子在不在,他們說李三子不在,砸車的人就開車往前七號鎮街里走了。
14、證人孫某某、李某丁、何某某、劉某甲、李某丁、張某乙、張某甲證實去吃飯和面包車被砸的過程與證人劉某丙證實的一致。
15、證人段某某證實,他家在前七號鎮街里開華艷五金商店。2015年1月17日下午五、六時許,他家對面的順鑫燒烤店的服務員來到他家五金商店買了二把鐵把的殺豬刀。
16、長嶺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書證實,微型面包車損失估價為人民幣2400元。
17、長嶺縣公安局法醫人體損傷程度分析意見書證實,劉某甲、劉某乙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于某某、李某乙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
18、和解書與收條證實,劉某甲于2015年2月22日賠償陳某某修車費2400元。
綜合以上證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梁某聚眾斗毆的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梁某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鑒于本案中的李某乙有一定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劉某乙、梁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經社區矯正部門考察,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梁某平時表現較好,無前科劣跡,依法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劉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梁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雅雙
人民陪審員 常志國
人民陪審員 李 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書 記 員 王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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