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刑初203號
——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法院(2016-7-5)
(2016)吉0722刑初20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6年2月9日被長嶺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6年3月1日被長嶺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被告人文某某。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長嶺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長嶺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檢訴刑訴(2016)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張某某、文某某犯玩忽職守罪,經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張某某、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在2009年、2011年、2012年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實施“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工程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張某某、文某某在“后續產業建設畜舍項目”驗收過程中,工作不認真負責,沒有嚴格執行《前郭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實施方案》,致使不達標畜舍通過驗收并獲取了國家補助款。其中王某甲的行為致使退耕還林養殖戶聶某某、王某甲、岳某某、胡某某、鄒某某、姚某某、林某某、王某甲等8人所建的不達標畜舍通過驗收,造成國家財產損失48.7785萬元;張某某的行為致使退耕還林養殖戶聶某某、王某甲、岳某某、林某某、王某甲等5人所建的不達標畜舍通過驗收,造成國家財產損失30.6714萬元;文某某的行為致使退耕還林養殖戶胡某某、鄒某某、姚某某、林某某、王某甲等5人所建的不達標畜舍通過驗收,造成國家財產損失30.1785萬元。被告人王某甲、張某某、文某某在案發后先后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張某某、文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前郭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實施方案、吉林省發改委文件、前郭縣鞏固退耕還林后成果持續產業項目畜禽舍建設驗收標準有關問題會議紀要、落實退耕還林持續產業建設畜舍工作流程、前郭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工程實施情況的說明、前郭縣退耕還林(草)合同書、前郭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后續產業項目畜禽舍建設驗收表、前郭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建設畜禽舍補貼資金領取表、說明、辦案說明、職務證明、戶籍證明、證人胡某某、聶某某、姚某某、林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鄒某某、王某丁、任某某、曲某某、修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光盤六張等有關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張某某、文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張某某、文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張某某、文某某在案發后先后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被告人王某甲、張某某、文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文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魯 恢
人民陪審員 李德坤
人民陪審員 于桂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書 記 員 陳鴻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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