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刑初161號
——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法院(2016-6-30)
(2016)吉0722刑初161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吉林省長嶺縣人。現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長嶺縣看守所。
長嶺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檢訴刑訴[2016]1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妨害公務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2月26日下午13時許,被告人劉某甲將其弟弟劉某乙堆在劉某甲家院內的苞米瓤子放火點燃,之后又手持斧頭阻止村民救火。劉某乙撥打110報警,八十八派出所的公安人員接警趕到現場后,被告人劉某甲又手持斧頭阻止公安人員救火,并手持斧頭多次追砍出警公安人員,還用斧頭將八十八派出所警車輪胎砍壞三只。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并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手持兇器,以暴力手段阻止公安人員執行公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未提出異議,無辯解和辯護意見,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下午13時許,被告人劉某甲將其弟弟劉某乙堆在其家院內的苞米瓤子放火點燃,之后又手持斧頭阻止村民救火。劉某乙撥打110報警,八十八派出所的公安人員接警趕到現場后,被告人劉某甲又手持斧頭阻止公安人員救火,并手持斧頭多次追砍出警公安人員,還用斧頭將八十八派出所警車輪胎砍壞三只。經鑒定,警車輪胎三只估價為人民幣525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甲通過其父親劉某丁賠償八十八派出所警車輪胎款525元。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2016年2月26日下午,他自己在家里喝了七兩多酒,想起他和其弟弟劉某乙之間的矛盾,劉某乙把自己家的柴火堆在他家院子里,還不讓他燒,就越想越生氣,拿著打火機到院子里就把劉某乙家柴火點著了。他在屋里看見有人來救火,就從屋里拿著砍斧出去,把救火的村民都攆走了。不知道誰報警了,派出所的警察開著警車到他家組織人救火,他就拿著砍斧攔著不讓救火,派出所一個警察說給他錄像,他就把警察罵了,并拿著砍斧追攆這兩個警察,警察就跑了,他就把警車的輪胎用砍斧砍壞三個輪胎。過了一會兒,派出所的邊寬和一個警察又來到他家,他就拿著砍斧追警察,警察就往西跑。這時,消防車就來了,消防隊的人把火澆滅了。他看見邊寬和幾個警察在他家院外站著,他就又回屋里拿著砍斧追攆邊寬和幾個警察,他邊追邊罵警察,追了100多米沒有追上,他就回家了。后來,他知道自己惹禍就要走,在屯子東邊的道上就被警察抓獲了。他通過其父親劉某丁賠償八十八派出所警車輪胎款525元。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2016年2月26日13時15分許,八十八派出所接到八十八鄉五十八村一社劉某乙報警稱有人將他家柴火垛點燃。民警董某某、朱某某立即出警,董某某到現場后,發現放火人手持一米多長的砍斧阻止村民救火,董某某和朱某某上前勸阻,嫌疑人看見警察就拿砍斧來砍警察,董某某和朱某某只好躲開,嫌疑人就用砍斧將警車的三只輪胎砍爆胎。他接到匯報后,立即趕往現場,他與協警邊寬到現場與董某某和朱某某匯合,嫌疑人看見他就手持砍斧追攆他,他上車離開現場。大約30分鐘后,長嶺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張大奎帶領民警趕到現場,他們一起到現場。嫌疑人又手持砍斧奔他們來要砍他們,他們只好撤離現場,不與嫌疑人正面沖突。張大奎等人因著便裝在現場百姓當中,他們用電話商量抓捕方案。這時,他們發現嫌疑人手里拎一個黑色皮包,欲要離開現場出走。他們在嫌疑人身后追趕,張大奎等人在嫌疑人前面堵截,將嫌疑人(劉某甲)在五十八村一社屯東頭合力抓獲。
3、被害人董某某、朱某某、邊某某的陳述與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一致。
4、證人劉某乙證實,劉某甲是其哥哥,他和其父親劉某丁家的玉米芯堆放在其哥哥劉某甲家院內。2016年2月26日12時許,他去其哥哥劉某甲家往自家拉玉米芯,他看見劉某甲喝了一些酒,因為一些家庭糾紛,他與劉某甲發生了爭吵,爭吵后他就回家了。13時許,劉某甲家后院鄰居劉某丁給他打電話,說劉某甲把那些玉米芯點燃了。他就趕到劉某甲家,看見玉米芯已經著了起來,劉某甲就過來與他撕把到一起,撕把了一會兒,他就跑到劉某丁家屋內,把房門關上。劉某甲進不去屋內,就回家取來一把砍斧子,用砍斧砍了劉某丁家的房門一斧子,后來被勸走了。劉某甲手拿著砍斧站著在燃燒的玉米芯旁邊,不讓村民救火,誰救火就砍誰,他就報警了。他當時害怕沒趕出屋,后來發生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一直到現場沒有人了,他才從劉某丁家屋內出來回家。劉某甲精神有點不正常。后來,他聽在現場的人說劉某甲拿著砍斧追攆警察了。
5、證人劉某丁證實,劉某甲是其長子。2016年2月26日13時許,他們屯的劉某丁給其妻子于某某打電話,說劉某甲將自家房后的柴火點燃,還不讓別人救火。他和其妻子趕到劉某甲家,看見劉某甲家房后的玉米芯已經著了起來,著火點旁邊就是電線,他害怕火將電線燒混電了,他就趕緊到他們屯的變壓器處,將他們屯子的電給停了。當他返回劉某甲家時,看見劉某甲手里拿著一把砍斧,站在燃燒的玉米芯旁邊,不讓在場的人救火,還說誰救火就砍誰。他也沒敢上前,怕劉某甲用砍斧砍他,現場的人讓他趕緊走,他就回家了。直到劉某甲被警察帶走,他與妻子才來到劉某甲家,聽現場的人說劉某甲手持砍斧多次追攆前來出現場的警察。劉某甲近期精神不正常。
6、證人于某某的證言與證人劉某丁的證言一致。
7、證人劉某丁證實,2016年2月26日13時許,他看見劉某甲和劉某乙在劉某甲家院內發生爭吵,并撕把到一起,被劉某乙連襟拉開,劉某乙與其連襟就走了。他發現劉某甲往玉米芯上抱軟柴火,他就懷疑劉某甲要點燃玉米芯,他就給劉某乙打電話了。
8、證人金某某證實,他是五十八村治保主任。2016年2月26日14時許,他配合八十八派出所警察董某某、朱某某、邊境寬到劉某甲家出警工作,劉某甲看見警察停在劉某甲家北面的路上,朱某某在車內錄像,劉某甲手持砍斧就來追他們,他們警察就往西邊走了。邊境寬開警車在劉某甲家附近,在此期間劉某甲又追攆了他們幾次,后來八十八派出所所長王某某到現場與董某某、朱某某、邊境寬匯合。劉某甲看見王某某等三人,就手持砍斧向王某某他們追了過去,王某某等三人就往東跑了過去,他看見停在劉某甲家后面的土路上的警車輪胎癟了,輪胎上有明顯砍斧的痕跡,有三個輪胎被砍壞。這時,王某某、董某某、邊境寬又來到現場,劉某甲手持砍斧又追王某某、董某某、邊境寬。
9、證人李某某證實,他是八十八鄉五十八村一社的村民。2016年2月26日15時許,他在放火現場看見劉某甲手里拿著一把砍斧追攆三個人,三個人向西邊的土路跑了過去。他開著電動三輪車,看見這三個人是八十八派出所所長王某某、教導員董某某和輔警邊境寬。他們三個人坐在他的電動三輪上,讓他往東北土路走,他把電動三輪車停在劉某甲家前面的土路附近,他們一直盯著劉某甲,過了大約10分鐘左右,他們看見劉某甲手里拿著一個包往出屯子的方向走,所長王某某讓他開著電動三輪車在后面跟著劉某甲,快要出屯子的時候,邊境寬和王某某、董某某從電動三輪車上跳下,將劉某甲按倒在地上,村口處停著一輛車下來幾個人將劉某甲抓獲。
10、吉林省公安廳安康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劉某甲(一)普通醉酒;(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11、提取筆錄證實,2016年2月26日17時許,八十八派出所民警董某某、朱某某在劉某甲家屋內提取砍斧一把,斧把為木質的,斧把長一米多,斧刃長約十厘米。
12、扣押筆錄證實,2016年2月26日長嶺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張某、趙某依法在劉某甲身上搜出黃色打火機一個、黃色塑料刀把、黃色刀刃、單刃水果刀一把。
13、長嶺縣價格認定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三只警車輪胎估價為人民幣525元。
1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甲出生于1970年5月4日。
15、前科劣跡證明,被告人劉某甲無前科劣跡。
16、收條證實,被告人劉某甲通過其父親劉某丁賠償八十八派出所警車輪胎款525元。
綜合以上證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甲妨害公務的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手持兇器暴力阻止公安人員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劉某甲認罪態度較好,通過其父親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雅雙
人民陪審員 常志國
人民陪審員 李 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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