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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722刑初124號

    ——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法院(2016-5-19)



    (2016)吉0722刑初124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賴某甲,男,1943年11月8日出生,漢族,吉林省長嶺縣人,無文化,農民。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16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長嶺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平,系吉林長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嶺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檢訴刑訴(2016)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賴某甲犯故意殺人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崔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賴某甲及辯護人王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2月10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賴某甲用斧頭將再次對其夫婦辱罵的大兒子賴某乙砍死在炕上。隨后賴某甲報警,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并認為被告人賴某甲義憤殺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后,被告人賴某甲主動打電話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賴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未提出異議,無辯解和辯護意見,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王平認為,本案被害人賴某乙有嚴重過錯,被害人賴某乙的女兒對被告人賴某甲表示諒解;被告人賴某甲有自首情節,且無前科劣跡,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賴某甲是賴某乙的父親,賴某乙離婚后與其父母一居生活,賴某乙酒后經常打罵其父母。2016年2月10日8時許,賴某乙又將其母親陳某毆打。15時許,賴某乙躺在炕上再次罵其父母,被告人賴某甲挺生氣,到廚房拿著斧子就進到屋里,看見賴某乙還躺著炕上閉著眼睛罵,賴某甲用斧子往賴某乙腦袋上砍了三下。經鑒定,賴某乙系開放性顱腦損傷,腦碎裂死亡。案發后,被告人賴某甲讓他人撥通報警電話,然后自己接過電話報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害人賴某乙的母親陳某及女兒賴某丙、賴某丁放棄提起民事訴訟,不要求被告人賴某甲賠償其經濟損失,對賴某甲表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賴某甲的供述,賴某乙是他兒子,賴某乙平時喝完酒總打罵他和其妻子陳某。2016年2月10日8時許,賴某乙又毆打其妻子陳某,他也沒敢吱聲,賴某乙在屋里繼續罵他和其妻子。中午11時許,他的外孫子、外甥女等人來他家串門。15時許,他的外孫子、外甥女等人走了。賴某乙又坐在炕上罵他和其妻子,他就生氣了,把他家劈木頭用的斧子從屋外面拿到廚房里,他就出去喂毛驢、抱柴火。他干完活進屋時,賴某乙又開始罵他,不讓他進屋,讓他滾的越遠越好。他看見賴某乙躺在炕上罵他,他就越想越生氣,就到廚房拿著斧子進到屋里,賴某乙還躺著炕上閉著眼睛罵他,他就用斧子砍了賴某乙腦袋上三下。不一會兒,包某、賴某己等人到他家,他讓包某撥打報警電話,報警電話撥通后,他就接過電話自己向警察報的案。

    2、證人陳某證實,賴某甲是其丈夫,賴某乙是其兒子。賴某乙五年前把媳婦打跑后,就一直與其一居生活。賴某乙近二、三年成天喝酒,喝完酒就罵她和賴某甲,有時候還動手打她和賴某甲。2016年2月10日早上8時許,賴某乙又用灰鏟砍她腦袋和臉上了,把她臉砍壞了,嘴上邊和鼻子都砍破皮了,腦袋頂上有個包,她右手拇指都不敢動,被賴某甲拉開。不一會兒,賴某乙的女兒賴某丙、賴某丁等人來她家竄門。中午12時許,賴某丙、賴某丁等人走了,賴某乙就開始罵她和賴某甲,還說要扒她和賴某甲的皮。賴某乙一邊喝酒一邊罵她和賴某甲,她看見賴某甲到廚房里拿一把砍斧進屋就開始砍了賴某乙右側臉部二三下。她上去把賴某甲手里的砍斧搶下,賴某乙被砍完后就一動也沒動,但還有呼吸,人沒有死。她就給賴某丙、包某、賴某戊、賴某己等人打電話。包某先到她家的,賴某甲讓包某打電話報警,包某用她的電話打110報警,電話打通后,賴某甲自己就接過電話和警察報的案。不一會兒,賴某丙和其丈夫高某來到她家,她的三個女兒也到她家了,賴某丙和高某就把賴某乙送到長嶺縣人民醫院。大約半小時后,賴某丙就打電話告訴她們賴某乙死了。賴某甲就在家里等著警察,警察到她家后,就把賴某甲帶走了,把賴某甲砍賴某乙的砍斧也拿走了。她不要求被告人賴某甲賠償賴某乙的醫療費及喪葬費,并對賴某甲表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3、證人包某證實,賴某甲是其同母異父的哥哥。2016年2月10日晚上8時許,賴某甲的媳婦陳某給他打電話,說家里出人命了,讓他去一趟。他到賴某甲家看見賴某乙頭朝北腳朝南臉朝上在炕上躺著,賴某乙右側臉上全是血。陳某說賴某乙和賴某甲吵起來了,賴某甲用斧子把賴某乙砍了。這時,賴某丙和其丈夫高某就來到賴某甲家,賴某丙和高某就把賴某乙送醫院搶救。賴某甲就問他怎么報警,他就用陳某的電話撥打110,電話接通后,賴某甲接過電話自己跟警察報的案。之后,賴某丙給他們打電話說賴某乙死了。這時,警察就到賴某甲家了,把賴某甲帶走,并把賴某甲砍賴某乙用的斧子也拿走了。賴某乙平時總打罵賴某甲和陳某。

    4、證人賴某丙證實,賴某甲是其爺爺,賴某乙是其父親。2016年2月10日晚上9時35分許,她接到她老爺包某的電話,說她爺爺賴某甲把他父親賴某乙打了,她父親賴某乙快不行了。她和其丈夫高某就開車往她爺爺家走。她到她爺爺賴某甲家后,看見其父親賴某乙在西屋炕上頭朝北躺著,臉上都是血。她和高某就用出租車把其父親賴某乙送到長嶺縣醫院搶救,但沒有搶救過來。其父親賴某乙與其爺爺賴某甲一居生活,賴某乙平時喝完酒就打其爺爺賴某甲、奶奶陳某,其爺爺腦袋上的傷都是其父親賴某乙打的。她不要求被告人賴某甲賠償賴某乙的醫療費及喪葬費,并對賴某甲表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5、證人高某證實,賴某乙是其岳父。2016年2月10日晚上9時許,賴某甲的同母異父的弟弟包某給他媳婦賴某丙打電話,說他岳父賴某乙被賴某甲砍后好像不行了。他就開車拉著賴某丙來到三團鄉街里賴某甲家里,看見賴某乙頭朝北、腳朝南、臉朝上在炕上躺著,臉上都是血,當時看傷的挺重,但有呼吸。他就找車把賴某乙送到長嶺縣醫院搶救,到醫院后沒有搶救過來。賴某乙與其岳母離婚二三年了,一直與賴某丙的爺爺、奶奶一起生活,賴某乙天天喝酒,沒有清醒的時候,平時經常打罵賴某甲和陳某,不管輕重,也不管拿什么就打,賴某乙打爹罵娘的事三團的人都知道。

    6、證人賴某丁證實,賴某甲是其爺爺,賴某乙是其父親。2016年2月10日晚上9時35分許,她老爺包某給她打電話,說她爺爺賴某甲把她父親賴某乙砍了,讓她回家。她與其丈夫曲某開車就往三團鄉她爺爺賴某甲家走,她們快到三團鄉時,她姐姐賴某丙給她打電話,讓她到長嶺縣醫院。晚上11時許,她和其丈夫曲某到長嶺縣醫院,看見她家許多親屬都在張羅給她其父親買出殯的東西。其父親與其母親2012年就離婚了,其父親一直在爺爺、奶奶家居住。其父親賴某乙經常打罵其爺爺、奶奶,用拳腳打其爺爺、奶奶,有時還拿啤酒瓶子或者菜刀嚇唬其爺爺、奶奶。她不要求被告人賴某甲賠償賴某乙的醫療費及喪葬費,并對賴某甲表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7、證人曲某證實,賴某乙是其岳父,賴某乙與賴某甲一居生活。賴某甲為人非常好,性格特別隨和。賴某乙每天都喝很多酒,不講理,也有暴力傾向,喝醉后經常打爹罵娘,而且揚言要殺死賴某甲夫婦。2016年2月10日晚上9時40分許,他妻子賴某丁的老爺包某給賴某丁打電話,說賴某丁的爺爺把賴某丁的爸爸打壞了。他就和賴某丁開車往三團鄉趕,途中他連襟高某給賴某丁打電話,讓賴某丁直接去長嶺縣醫院。等他和賴某丁到長嶺縣醫院后,高某說賴某乙已經死了。

    8、證人賴某己證實,賴某甲是其父親,賴某乙是其弟弟。2016年2月10日晚上八九點鐘的時候,她母親陳某給她打電話,說家里出人命了,讓她趕緊回家。她到家后,看見其弟弟賴某乙頭朝北腳朝南臉朝上在炕上躺著,一動不動,右側臉上都是血,但還喘氣。當時,包某在她媽家,不一會兒,賴某乙的女兒賴某丙和丈夫、賴某戊、賴某庚也到她媽家。高某聯系車和賴某丙把賴某乙送醫院搶救,她父親讓包某撥打報警電話,報警電話打通后,其父親賴某甲接過電話自己向警察報案。這時,賴某丙打電話告訴賴某乙死了。警察也來到了,就把其父親賴某甲帶走了。賴某乙平時總喝酒,喝完酒就打罵其父母。今天早上,賴某乙又把其母親打了,其父親就急眼了,拿斧子就把賴某乙砍死了。

    9、證人賴某戊、賴某庚的證言與證人賴某己的證言一致。

    10、長嶺縣公安局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死者賴某乙系被他人用斧頭類打擊頭部,造成開放性顱腦損傷,腦碎裂死亡。

    11、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鑒定書證實,送檢賴某乙血樣的STR分型與死亡現場北墻上血跡、斧頭上血跡的STR分型一致,經計算,似然比為8.2357×1018。

    12、現場勘查、指認現場照片證實,現場情況。

    13、破案經過、110接警記錄單證實,案發后,賴某甲自己打電話報警。

    1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賴某甲出生于1943年11月8日。

    15、前科劣跡證明,賴某甲無前科劣跡。

    16、被害人賴某乙女兒賴某丙、賴某丁諒解書及群眾請愿書證實,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賴某甲。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甲因義憤用斧頭將其兒子砍死,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本案屬于情節較輕的。案發后,被告人賴某甲主動打電話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本案被害人賴某乙有一定過錯,賴某乙的母親及女兒對被告人賴某甲表示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各量刑情節,依法對被告人賴某甲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經社區矯正部門考察,被告人賴某甲平時表現較好,無前科劣跡,同意納入社區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賴某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雅雙

    人民陪審員  李 晶

    人民陪審員  張 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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