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刑初127號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4-29)
(2016)吉0781刑初12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5年1月29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扶余市公安局決定,于2015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經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6年4月1日繼續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扶檢刑檢刑訴(2016)113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車曉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16時2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無駕駛證駕駛吉jr3537號二輪摩托車,由扶余市五家站鎮去扶余市,行駛至三岔河鎮公用街交叉路口時,與陳某某駕駛的吉j91089號哈飛牌小型轎車相撞,致張某某及其車上乘人王某受傷。經吉林黃龍司法鑒定所乙醇檢測:被告人張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3.313毫克。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陳某某互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乘人王某無責任。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證人陳某某、王某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檢測報告、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等證據。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16時2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無駕駛證駕駛吉jr3537號二輪摩托車,由扶余市五家站鎮去扶余市,行駛至三岔河鎮公用街交叉路口時,與陳某某駕駛的吉j91089號哈飛牌小型轎車相撞,致張某某及其車上乘人王某受傷。經吉林黃龍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張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3.313毫克。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陳某某互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乘人王某無責任。案發后,張某某、陳某某賠償王某人民幣90000元。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酒精檢測報告,證實被告人張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乙醇含量為143.313毫克。
2、常住人口信息表、現實表現證明,記載被告人的自然信息、無前科記錄情況。
3、證明,證實張某某無摩托車駕駛證。
4、扶余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到案經過,2015年6月11日16時20分許,陳某某與張某某駕車相撞,致張某某和王某受傷,張某某有灑后駕車嫌疑,對其提取靜脈血。經酒精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3.313毫克,于2015年6月17日將其取保候審。
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張某某、陳某某互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乘人王某無責任。
6、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照片,證實事故案發現場情況。
7、扶余市協議書,證實張某某、陳某某與王某于2015年7月20日達成賠償協議,張某某、陳某某賠償王某人民幣90000元并進行了公證。
8、證人王某證言,證實出事那天,張某某騎摩托車馱我說要去弓棚子車站坐車去扶余,張某某騎摩托到弓棚子沒停直接就往扶余走了。當時天下著小雨,我在張某某身后趴著了,也沒看見前面路面情況,突然我們的摩托車撞在了一輛轎車上,這時我才知道出事了,我跟張某某都受傷了,被120拉到醫院。
9、證人陳某某證言,證實出事那天我開車沿三岔河大街由南向北行駛到公用街交叉路口處,我要轉彎進公用街去修理部,在我左轉彎的過程中我看見對面駛來一輛摩托車,我發現這輛摩托車后趕緊踩剎車停車避讓,沒讓過去,這車和這輛摩托車撞到一起了,我趕緊向交警隊報案,并打救護電話救助傷者。我車損壞了,人沒受傷。
10、被告人張某某供述,那天我駕駛摩托車馱著王某從五家站鎮出來,準備去扶余,當行駛到道西三岔河大街時,我駕駛摩托車沿三岔河大街由西向東行駛到紅綠燈路口處時,天下著雨,我看見對面駛來一輛小轎車,這輛小轎車在和我車接近時向路南側轉彎,我發現后向左打方向,我準備從轎車的右側駛過去,當從南側車道駛向靠近中線車道,這時這輛轎車突然停下來,我車和我輛轎車就撞在了一起,我和王某受傷了,車也損壞了。出事前我喝了兩瓶啤酒。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有效,經庭審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無駕駛證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雖造成事故,但雙方就賠償一事達成協議,且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經社區矯正機構落實幫教措施,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員 劉虹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邢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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