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3刑初46號
——吉林省紅石林區基層法院(2016-7-7)
(2016)吉7603刑初4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吉林省樺甸市人,小學文化,農民職業,住吉林省樺甸市。因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于2016年1月6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紅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以紅林檢刑訴(2016)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丁啟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為鋪牛棚,攜帶手鋸私自進入紅石林業局二道溝林場第30林班內,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1株,根徑為36公分,核立木材積0.5234立方米。所非法采伐之林木被其運回家中破成木板用于鋪牛棚。
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人史某某、王某某、榮某某的證言,紅石森林公安分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及物證,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1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李某某與受損單位吉林省紅石林業局自愿達成復綠補種協議,可酌情從輕處罰。經委托司法行政機關評估,對其適用非監禁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社區矯正條件。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作案工具手鋸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徐雪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 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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