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3刑初42號
——吉林省紅石林區基層法院(2016-7-7)
(2016)吉7603刑初4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漢族,山東省日照市人,小學文化,農民職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日照市,現住吉林省樺甸市。因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于2016年1月2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紅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以紅林檢刑訴(2016)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蘭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初,被告人崔某某為給自家搭建玉米儲存倉,攜帶自家手鋸私自進入紅石林業局帽山林場200林班內,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1株,根徑為12公分,核立木材積0.0338立方米。所非法采伐之林木被其運回家中搭建玉米儲存倉。
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證人尤某某、趙某某的證言;紅石森林公安分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及物證、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1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崔某某與受損單位吉林省紅石林業局自愿達成復綠補種協議,可酌情從輕處罰。經委托司法行政機關評估,對其適用非監禁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社區矯正條件。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作案工具手鋸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王祖貴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 于 晶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