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3刑初37號
——吉林省紅石林區基層法院(2016-6-24)
(2016)吉7603刑初3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吉林省樺甸市人,小學文化,農民職業,住吉林省樺甸市。因涉嫌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于2016年1月2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紅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以紅林檢刑訴(2016)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蘭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紅石林業局二道溝林場第16林班內運輸木材的過程中,為方便車輛運行,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黃檗1株,核立木材積0.0204立方米,并致其死亡。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陳某某、王某甲、任某某的證言,紅石森林公安分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黃檗1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且經本院主持調解,與受損單位吉林省紅石林業局自愿達成復綠補種協議,可酌情從輕處罰。經委托司法行政機關評估,對其適用非監禁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社區矯正條件。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徐雪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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