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3刑初25號
——吉林省紅石林區基層法院(2016-4-14)
(2016)吉7603刑初25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漢族,吉林省樺甸市人,小學文化,農民職業,住吉林省樺甸市。因涉嫌盜伐林木,于2016年1月15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紅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以紅林檢刑訴(2016)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盜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丁啟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7日,被告人郝某某為給自家撿燒柴,攜帶油鋸私自進入紅石林業局白山經營所施業區第2林班內,盜伐國有林木8株,其中胡桃楸6株(2株為枯立木)、色樹2株,合計立木材積2.2102立方米。所盜伐之林木被其運回家中打成木柈用做燒柴。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證人溫某某、李某某的證言,紅石森林公安分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物證,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國有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盜伐林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郝某某與受損人自愿達成復綠補種協議,可酌情從輕處罰。經委托司法行政機關評估,對其適用非監禁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社區矯正條件。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作案工具油鋸一臺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徐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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