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3刑初00508號
——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16-7-12)
(2016)遼0103刑初00508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于遼寧省沈陽市,系沈陽市綜合保稅區職員。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以沈河檢公訴刑訴[2016]3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院張晨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31日1時許,被告人劉某酒后駕駛車牌為遼A×××××號的別克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沈陽市沈河區五愛街沈水路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劉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15.2mg/100ml。
被告人劉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危險駕駛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劉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被告人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系初犯,且積極繳納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所在單位出具證明,證明被告人在單位表現較好,建議法院從輕處罰;被告人所在社區同意對被告人進行社區矯正,綜合考慮以上因素,被告人劉某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 高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