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4刑初407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7-11)
(2016)遼0104刑初407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黑龍江省龍江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取保候審。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6)3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劉雅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6月8日8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沈陽市沈北新區大望街某汽車配件工地宿舍內,將被害人蔣某某放在床上的iphone6plus手機盜走。2016年6月10日,趙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小北手機市場”銷贓時被公安民警抓獲。經鑒定,上述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3000元。
案發后,被盜手機已被公安機關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被告人趙某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趙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2.犯罪所得贓物已返還給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能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賀麗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 趙彤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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