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4刑初419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7-11)
(2016)遼0104刑初419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某,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出生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監視居住。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6)3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盜竊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劉雅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5月31日23時許,被告人鄧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臨河路50號沈陽大學南門燒烤攤上,趁被害人季某不備之機,將季某放在桌子上的黑色iphone6手機1部盜走。經鑒定,上述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3400元。
2016?年6月6日11時許,被告人鄧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小北關街43號“小北手機市場”銷贓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發后,被盜手機已被公安機關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被告人鄧某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鄧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2.犯罪所得贓物已返還給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能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八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賀麗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 趙彤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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