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4刑初371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7-4)
(2016)遼0104刑初371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遼寧省沈陽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審。??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6)3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趙楠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9日17時許,在沈陽市大東區珠林路X號樓下,在被害人邊某某與鄰居曹某某因瑣事雙方爭斗時,在旁邊看熱鬧的被告人王某某乘機用拳頭將被害人邊某某嘴部打傷,致邊某某牙齒冠折。經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被害人邊某某牙齒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邊某某就民事賠償事宜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取得其諒解。
被告人王某某對上述事實、隨卷移送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經公安機關多次訊問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2.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
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王某某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沈陽市大東區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賀麗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 趙彤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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