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4刑初311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6-8)
(2016)遼0104刑初311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滿族。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被取保候審。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6)2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代理檢察員孫奇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4月7日3時48分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聯合路X號X門“某某網吧”二樓內,趁被害人張某某熟睡之機,盜走張某某放在電腦桌上的人民幣12元及椅子上的金色iphone6手機1部。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21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后,王某某將被盜手機退還給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被盜財物已返還被害人,并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曲 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 張曉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