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5刑初303號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16-5-27)
(2016)遼0105刑初303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系遼A號小型轎車駕駛人。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25日經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以沈皇檢刑訴〔2016〕2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楊西、書記員李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4月30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遼A小型汽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沈陽市皇姑區二環鴨綠江東街,被交通民警發現酒后駕駛機動車并帶回交警部門。經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王某的靜脈血樣進行乙醇檢測,結果為105mg/100ml,屬醉酒駕駛。
被告人王某對于上述事實以及隨案移送的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王某具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交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周美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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