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5刑初218號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16-5-26)
(2016)遼0105刑初218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系沈陽市皇姑區陵東街道陵東村民委員會出納員。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11月16日到案),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第一看守所。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以沈皇檢刑訴[2016]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興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11年8月期間,被告人許某在擔任沈陽市皇姑區陵東街道陵東村民委員會出納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其購買的名頭為“遼寧金孔雀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發票,以服裝費的名義,采取偽造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在發票上簽字后在單位報銷的方式,先后十七次侵占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幣52683元,并用于個人消費。
2013年4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許某在擔任沈陽市皇姑區陵東街道陵東村民委員會出納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其個人消費的餐飲發票、加油票收據、洗車費收據等票據,采取偽造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在發票上簽字后在單位報銷的方式,侵占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幣31988元,并用于個人消費。
另查,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許某將2013年4月至7月期間職務侵占款人民幣31988元退還沈陽市皇姑區陵東街道陵東村民委員會。案發后,被告人許某將2008年2月至2011年8月期間職務侵占款人民幣52683元退還沈陽市皇姑區陵東街道陵東村民委員會。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關某、李某、安某、趙某的證言;從業狀況綜合調查表;沈陽市皇姑區陵東街道陵東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沈陽市陵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中共沈陽市皇姑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案件移送函;中共沈陽市皇姑區陵東街道工作委員會文件;結案報告表;證實材料;記賬憑證;增值稅普通發票;沈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收款收據;諒解書;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案件來源;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許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退還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許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董 進
審 判 員 韓東杰
人民陪審員 溫世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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