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5刑初228號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16-5-26)
(2016)遼0105刑初228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案發前系千喜鶴食品公司冷庫員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皇姑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無職業。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皇姑區看守所。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以沈皇檢刑訴[2016]2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閆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王某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王某在沈陽市皇姑區銀山路靚金KTV歌廳門前,酒后因瑣事與被害人田某發生矛盾并廝打。廝打中,被告人李某甲、王某對被害人田某頭部、面部拳打腳踢,造成被害人田某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經法醫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面部多處軟組織挫擦傷、右顳頂部頭皮挫傷,經法醫鑒定,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甲、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的供述;被害人田某的陳述;證人呂某、張某、孫某、李某乙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門診病歷;視聽資料;遼寧仁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在本案審理中,被害人田某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輕傷的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某、李某甲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瑩
審 判 員 慕喬
人民陪審員 趙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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