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5刑初233號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16-5-13)
(2016)遼0105刑初233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曾用名朱堯),無職業。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11月9日被抓獲),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皇姑區看守所。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以沈皇檢刑訴〔2016〕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一茹、書記員郝文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朱某在沈陽市皇姑區文水街78號311其家中,容留王某、馬某同、李天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朱某在沈陽市皇姑區文水街78號311其家中,容留張某、馬某同、李天帥、“黑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朱某在沈陽市皇姑區文水街78號311其家中,容留馬某同、李天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在沈陽市皇姑區文水街78號311其家中,容留馬某同、李天帥、“黑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朱某在沈陽市皇姑區文水街78號311其家中,容留馬某同、李天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15年10月2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在沈陽市皇姑區文水街78號311其家中,容留馬某同、李天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7、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朱某在沈陽市皇姑區文水街78號311其家中,容留吳某、馬某同、李天帥、“黑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吳某、張某、王某、馬某同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指認照片;現場檢測報告書;公有直管住宅租賃合同;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跡查詢表;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未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
罰金應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執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周美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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