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5刑初179號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16-4-14)
(2016)遼0105刑初179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無職業。曾于2003年7月因盜竊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6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于2007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于2008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于2010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九個月。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皇姑區看守所。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以沈皇檢刑訴[2016]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興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15年5月2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在沈陽市皇姑區同江街15-1號樓下的自行車車庫內,趁無人之機,用鉗子把插鎖剪斷后,將被害人金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鳳凰牌銀白色直梁自行車盜走。贓物銷贓,贓款揮霍。
2、2015年6月16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在沈陽市皇姑區閩江街10號樓1單元樓道內,趁無人之機,將被害人盧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奧迪牌白色斜梁自行車盜走。贓物銷贓,贓款揮霍。
3、2015年7月23日11時許,被告人劉某在沈陽市皇姑區華山路12號3單元樓下,趁無人之機,用自帶的鑰匙將車鎖對開后,將被害人叢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黑色斜梁自行車盜走。贓物銷贓,贓款揮霍。
4、2015年7月31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在沈陽市皇姑區華山路105號5單元的樓道內,趁無人之機,用鉗子將鏈鎖剪斷后,將被害人陳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阿比尼牌白色斜梁自行車盜走。贓物銷贓,贓款揮霍。
5、2015年10月15日14時許,被告人劉某在沈陽市皇姑區閩江街79號附近的皇姑區地稅局門前,趁無人之機,用自帶的鑰匙將車鎖對開后,將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喜得勝牌藍白色斜梁自行車盜走。贓物銷贓,贓款揮霍。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劉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被害人金某、盧某、叢某、陳某、王某的陳述;指認筆錄及照片;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勞動教養決定書;案件來源、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劉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未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
罰金應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執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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