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437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6-7)
(2016)遼0106刑初437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遼寧省遼陽市,漢族,大學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遼陽市XXX。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看守所。
辯護人黃長生,系遼寧宏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3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無故持鐵棍先后將沈陽市鐵西區艷璐街某“麻將社”的門玻璃三塊、窗戶玻璃一塊(損失經鑒定共價值人民幣1,269元);沈陽市鐵西區艷璐街某“新寶寶幼兒園”的塑鋼門中空玻璃八塊、塑鋼窗玻璃三塊、塑鋼中空玻璃一塊(損失經鑒定共價值人民幣2,076.77元);沈陽市鐵西區沈遼中路某“李寧優惠折扣加工店”的玻璃三塊(損失經鑒定共價值人民幣729元);沈陽市鐵西區沈遼中路某“養生面館”的門玻璃兩塊(損失經鑒定共價值人民幣1,728元);沈陽市鐵西區沈遼中路某“商貿有限公司”的門玻璃十二塊、窗戶玻璃兩塊(損失經鑒定共價值人民幣352.8元);沈陽市鐵西區沈遼中路某“都市麗人店”的門玻璃一塊(損失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36.59元);沈陽市鐵西區沈遼中路某“巨星發廊”的門玻璃兩塊(損失經鑒定價值人民幣552.6元);沈陽市鐵西區沈遼中路某“西安老何家肉夾饃菠菜面館”的門玻璃三塊(損失經鑒定共價值人民幣1,699.2元);沈陽市鐵西區沈遼中路某“八喜燉肉快餐店”的白鋼門玻璃兩塊、白鋼窗玻璃兩塊(損失經鑒定共價值人民幣2,156.16元)毀壞。
上述財物損失經鑒定共價值人民幣10,900.12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李某某、張某、楊某、徐某、黃某某、劉某某陳述、證人齊某某、馬某某、陳某某證言、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證明材料、被毀壞財物更換及維修憑證、沈陽市鐵西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沈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作案工具照片、辨認筆錄、扣押清單、提取經過、抓捕經過、情況說明、收條、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庭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忠勤
審 判 員 劉鐵軍
人民陪審員 王 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書 記 員 崔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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