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442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6-2)
(2016)遼0106刑初442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曾于2016年3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6日被監視居住,2016年5月24日經本院決定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第一看守所。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3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傲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3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凌空一街某樓下,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向袁某某販賣曲馬多兩板,交易后被抓獲,民警從其身上查獲曲馬多三板。經檢驗,被告人陳某某販賣的“復方曲馬多片”橘黃色藥片共2盒2板、24粒,共凈重8.0克,檢出鹽酸曲馬多成分,含鹽酸曲馬多1.2克;隨身攜帶的“復方曲馬多片”橘黃色藥片共3盒3板、36粒,共凈重11.9克,檢出鹽酸曲馬多成分,含鹽酸曲馬多1.8克。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陳某某身份證明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QQ聊天記錄、證人袁某某、李某證言、毒品及毒資照片、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筆錄、扣押清單、情況說明、呈請控制下交易審批表、被告人陳某某供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陳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忠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 崔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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