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371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5-27)
(2016)遼0106刑初371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于遼寧省阜新市,蒙古族,大學文化,無職業,戶籍地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中華路,現住遼寧省彰武縣彰武鎮解放大街。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大維,系遼寧博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2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劉大維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以能夠為被害人倪某的信用卡提高信用額度為由,于2015年11月13日、14日兩次分別在沈陽市于洪區怒江北街附近、沈陽市鐵西區北二中路,通過POS機、快付通刷卡的方式,從被害人倪某提供的廣發銀行信用卡、交通銀行卡信用卡、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共計騙取其人民幣12.9萬元。
被告人黃某于2015年12月24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劉大維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倪某陳述,證人喬永某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提取經過、扣押物品清單,信用卡對賬單、轉款憑證、中國民生銀行對賬單明細、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銀行部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積極返贓,現取得被害人諒解,并積極交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辯護人有關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遼寧省彰武縣彰武鎮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同意適用非監禁刑的意見,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黃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到遼寧省彰武縣彰武鎮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罰金款已繳納)
二、扣押贓款人民幣十二萬九千元,依法發還被害人倪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 判 長 楊曉滿
代理審判員 張志強
人民陪審員 李可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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