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394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5-26)
(2016)遼0106刑初394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遼寧省鞍山市,漢族,大學文化,原系中國電信集團分公司鐵西營業廳業務員。住遼寧省鞍山市。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3月31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看守所。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挪用資金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晨出庭支持公訴。被害單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遼寧省沈陽市電信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黃維權、被告人侯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初至2014年12月末,被告人侯某某任中國電信集團沈陽市電信分公司鐵西營業廳業務員期間,利用公司工號“sy-houlina”、“sy-chenqiong”、“sy-manlili”在公司營業電腦上的費用修改功能,私自將客戶交納的寬帶費修改并退還部分金額,被告人侯某某利用這種違規操作,從中國電信集團沈陽電信分公司營業款中退費套現總計人民幣576203.95元。
案發后得知被害單位報案,被告人侯某某逃逸,于2015年3月2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人馬某某、徐某、畢某、劉某某、陳某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勞動合同書、工作證明、營業員培訓手冊等、小額貸款公司合同、中國電信公司提供的異常業務明細,扣押物品清單、中國電信沈陽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減輕處罰,同時考慮被告人現不能退贓,給被害單位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侯某某退賠被害單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遼寧省沈陽市電信分公司贓款人民幣五十七萬六千二百零三元九角五分。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 判 長 李春穎
代理審判員 張志強
人民陪審員 李可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郭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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