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406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5-25)
(2016)遼0106刑初406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XXX。曾于2011年5月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于2014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4年5月13日被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看守所。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刑訴[2016]3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1時30分許,公安機關在沈陽市鐵西區強工二街工人新村小區二期門前附近,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并在其身上及背包內查獲八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經檢驗,上述毒品共計凈重10.8克,檢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人物證照片證言、被告人劉某某身份證明材料、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檢查筆錄、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檢查報告、視頻光碟、情況說明、扣押物品清單、指認現場照片、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劉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以上之罪,且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忠勤
審 判 員 劉鐵軍
人民陪審員 王 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葉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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