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349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5-12)
(2016)遼0106刑初349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遼寧省遼中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遼中縣楊士崗鎮XXX。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看守所。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搶劫罪、強制猥褻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一)2015年11月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侯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沈遼東路25-1號一小區內,持刀采用暴力手段,將被害人李某某努比亞牌手機一部搶走。經鑒定,涉案贓物努比亞牌手機價值人民幣400元。涉案贓物已被公安機關扣押。
(二)2015年11月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侯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興工街104巷江南春城小區B座門前,持刀采用暴力手段,將被害人李某雅戈爾牌男士襯衫一件、高仿紀梵希牌錢包及400元人民幣搶走。在實施搶劫過程中,被告人侯某某采用撫摸被害人李某胸部及下身的方式對其進行猥褻。經鑒定,上述涉案贓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15元。
(三)2015年11月10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侯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愛工北街12號樓7單元門前,持刀采用暴力手段,將被害人高某某蘋果6手機一部、粉色包一個及包內人民幣1,000余元搶走。經鑒定,上述涉案贓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385元。涉案贓物蘋果手機已被追繳并返還被害人。
(四)2015年11月10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侯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北三東路18-4號樓6單元門前,持刀采用暴力手段,將被害人韓某某人民幣70元搶走。
上述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李某某、李某、高某某、韓某某陳述、物證照片、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沈陽市鐵西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辨認筆錄、扣押、發還物品清單、起贓經過、情況說明、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多次攜帶兇器,采用暴力手段搶劫公私財物,并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強制猥褻罪,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力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刑期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力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9月11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忠勤
審 判 員 劉鐵軍
人民陪審員 王 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崔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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