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380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5-12)
(2016)遼0106刑初380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閻某,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于沈陽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沈陽市鐵西區。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看守所。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刑訴[2015]7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玲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閻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上旬一天,被告人閻某在其租住的沈陽市錦工街55#9-6-1號房屋內,與紀某某、魏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4年12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閻某在其租住的沈陽市錦工街55#9-6-1號房屋內,與魏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4年12月下旬一天,被告人閻某在其租住的沈陽市錦工街55#9-6-1號房屋內,與紀某某、魏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上述事實,被告人閻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租房協議、被告人閻某身份證明材料、證人紀某某、魏某證言、辨認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吸毒人員查獲詳細信息表、情況說明、被告人閻某供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閻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閻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罰金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曉滿
審 判 員 黃雪梅
人民陪審員 李可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鴻雁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