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386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5-4)
(2016)遼0106刑初386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倪某,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于遼寧省義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沈陽市鐵西區。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4月28日經本院決定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看守所。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3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傲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倪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月下旬、2月初、7月中旬、8月中旬,被告人倪某在沈陽市鐵西區國工二街45甲1-7-1室,先后四次容留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2年10月初、10月中旬,被告人倪某在上述地點,先后二次容留王某某、杜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實,被告人倪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倪某身份證明材料、證人李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倪某某證言、辨認筆錄、指認現場筆、情況說明、被告人倪某供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倪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罰金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黃雪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孫鴻雁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