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319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4-28)
(2016)遼0106刑初319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麗娜,系遼寧凱臨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2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薪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王麗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沈陽市鐵西區興順街十馬路167車站旁因言語不合與被害人智某某發生爭吵,并將被害人智某某左小指掰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智某某手指損傷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智某某陳述、證人智某某、高某、王某證言、被害人醫院就診病志材料、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沈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害人傷情照片、情況說明、抓捕經過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王某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確有悔罪表現,且民事賠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庭予以采納。沈陽市鐵西區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同意對王某酌情適用非監禁刑罰,故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王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到沈陽市鐵西區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忠勤
審 判 員 劉鐵軍
人民陪審員 王 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葉 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