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186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4-27)
(2016)遼0106刑初186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巨某某,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看守所。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巨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姚淑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14時許,被告人巨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重工南街某室內,因感情糾紛與被害人王某發生矛盾后,用刀將被害人王某腹部、胸部扎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胸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巨某某2015年11月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巨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被害人病志材料、被害人王某的陳述、作案工具照片、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辨認筆錄、抓捕經過、情況說明、被告人巨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巨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巨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就民事賠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沈陽市鐵西區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同意對巨某某適用非監禁刑罰,故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巨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巨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到沈陽市鐵西區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 判 長 楊曉滿
代理審判員 張志強
人民陪審員 李可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葉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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